责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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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级酒店业主代表责权利酒店管理
酒店业主代表
所谓“酒店业主代表”,顾名思义,就是业主方在酒店的利益代表。其主要职责,就是通过对酒店的管理团队在日常经营管理决策及实施过程和结果的检查和监督,以达到确保业主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的目的。
业主代表的“责”:
作为业主方在酒店的利益代言人,业主代表们必须给自己在酒店的角色一个清晰的定位,即正如上述职责所阐述的那样,应将自己超脱于酒店的日常经营与管理的具体行为之外,以一个旁观者的身份来思考、分析、判断酒店管理团队的日常经营管理是否偏离了业主对酒店在整体发展上所设定的目标及期望值,并就自己的观察、建议和结论向业主做出汇报。之后,根据业主的指示,将相关的意见、建议、要求向酒店管理团队转达,并监督其整改的过程及结果。
一名真正的“业主代表”应尽量避免参与到酒店的具体管理中去。这里有一个职责分配的问题。酒店在管理中实行的是“总经理负责制”,即要求总经理必须对自己所决策的一切经营行为的结果负责。如果业主代表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将自己的意见强加给酒店的管理团队,如果出现不尽如人意的结果,总经理就无法为这个结果负责。这样做的不利之处及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可能在酒店内部产生“双重管理”的结果,即令出多头,会使员工们在管理
上无所适从。
2、
论权利冲突中的权利位阶
论权利冲突中的权利位阶 ——规范法学视角下的透析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6-05-25 10:04:00 ] 作者:林来梵 张卓明 编辑:studa9ngns
一、 引言:一个另类的“权利平等保护”问题
刘作翔在《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题》[①]一文里,提出了“权利能否得到平等保护”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他这里所说的平等保护,不是通常所指的“主体之间的平等保护”,而是指“权利类型之间的平等保护”。对此,刘的具体设问是:在一个权利体系中,各种权利在“学理上的以及法律上的划分,是否就意味着它们之间天然的有位阶关系?权利体系中的各个权利种类之间有无大小、高低、主次等分别?是否认为在发生权利冲突时,有些权利种类相对于另一些权利种类就显得重要,因而优于另一些权利?”
刘作翔是针对苏力《<秋菊打官司>的官司、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②]一文中有关“言论自由的重要性”观点而提出上述问题的。他以言论自由和人格权的冲突为例,指出苏力、贺卫方、王利明、杨立新等学者似乎都有一个思维,即认为权利种类是不“平等”的,他们或是认为言论自由重于人格权,或是认为人格权重于言论自由。而在刘作翔看来,
动产、权利质押案例
动产、权利质押案例
动产、权利质押案例
该质押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
某银行甲与某公司乙签定一质押贷款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发放贷款500万,乙以其所经营的家电产品作质押担保,甲负责租赁仓库一间作为存放乙提供的质物。但是考虑到乙所提供的家电产品有销售季节的限制,故两人在合同中同时约定,甲乙双方各委派监管人员一名,共同负责质物的存放、提取和保管工作,并设立质押物登记簿一份,乙可以进入甲所保管质物仓库中提取处于销售旺季的家电予以销售,但是乙同时应该放入其他家电产品充当补充以保证该仓库所储存的货物价格总额应不少于贷款金额的1.667倍,质押物登记簿登记记载的库内家电产品为本协议的质物。
后由于乙未如期偿还贷款,甲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就该仓库所存有的货物优先受偿,法院受理以后,对于该质押合同是否有效,存有不同意见。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质押合同无效。
本案涉及的质押属于动产质押,按照《担保法》第92条的规定,动产是除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以外的一切可以移动之物,但是并非一切动产均可成为质押的标的物,作为质物的动产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1)必须具有交换价值。担保物权的设立本身是以获得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是以标的物的价值来优先受偿的变价权,故那些
都市更新权利变换前後权利价值评估之探讨
都市更新权利变换前後权利价值评估之探讨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前後權利價值評估之探討
張能政
台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法紀諮詢委員會主任委員
巨秉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所長
壹、研究動機與目的
近年來政府極力於推動都市更新政策,希望更新的機制得使老舊市區的窳陋景觀與環境獲得改善,進而復甦都市再生機能。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通過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更新條例),將稅賦優惠【註1】及容積獎勵策略【註2】、多數決【註3】及權利變換【註4】的機制訂定於條例內,以提升更新推動的誘因。且而多數決的運用在兼顧少數人利益下設計了權利變換機制,希望透過立體重劃(金家禾,1999)及「等價交換」(黃監國,1987)概念來解決更新地區複雜的產權問題。而基於等價交換的需要,更新條例引進了不動產估價機制【註5】,希望透過公正第三人的權利價值評估作為權利變換依據,更新前後權利價值的評估成為權利變換機制的核心。而從條例公佈至今運用權利變換方式進行都市更新的個案超過60個以上,說明了以權利變換方式推動都市更新有其成效。不過,細究這些個案百分之九十以上屬九二一地震災區重建案,這些重建個案除了以更新條例為基礎推動社區重建外,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較為簡便的行政規範及九二一重建基金提供融資貸款的協
动产、权利质押案例
动产、权利质押案例
动产、权利质押案例
该质押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
某银行甲与某公司乙签定一质押贷款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发放贷款500万,乙以其所经营的家电产品作质押担保,甲负责租赁仓库一间作为存放乙提供的质物。但是考虑到乙所提供的家电产品有销售季节的限制,故两人在合同中同时约定,甲乙双方各委派监管人员一名,共同负责质物的存放、提取和保管工作,并设立质押物登记簿一份,乙可以进入甲所保管质物仓库中提取处于销售旺季的家电予以销售,但是乙同时应该放入其他家电产品充当补充以保证该仓库所储存的货物价格总额应不少于贷款金额的1.667倍,质押物登记簿登记记载的库内家电产品为本协议的质物。
后由于乙未如期偿还贷款,甲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就该仓库所存有的货物优先受偿,法院受理以后,对于该质押合同是否有效,存有不同意见。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质押合同无效。
本案涉及的质押属于动产质押,按照《担保法》第92条的规定,动产是除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以外的一切可以移动之物,但是并非一切动产均可成为质押的标的物,作为质物的动产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1)必须具有交换价值。担保物权的设立本身是以获得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是以标的物的价值来优先受偿的变价权,故那些
我们的文化、经济权利
第三单元 我们的文化、经济权利
命题点一 受教育权 1.(’15南宁6)《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 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 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这体现了义务教育 的( )
A. 统一性 B. 强制性 C. 公益性 D. 处罚性
2015年,广西将继续优先发展教育。自治区人民政府增加投入10.23亿元,新建学校312 所,其中幼儿园181所、义务教育学校125所、普通高中6所。据此回答2~3题。 2. (’15百色6)材料表明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公民享有受教育权提供的保障是( ) A. 法律保障 B. 民主保障 C. 物质保障 D. 师资保障
3.(’15百色7)青少年学生应该自觉地履行受教育的义务,做到( )
①按时入学 ②遵守法律和学校纪律 ③孝敬和赡养父母 ④为学校和班级争得荣誉 A. ①② B. ②③ C. ①④ D. ③④
社区矫正权利监督论文
篇一:社区矫正权利监督论文
社区矫正权利监督论文
社区矫正权利监督论文
【内容摘要】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融合政府和社会资源对其进行教育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其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社区矫正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因处于刑事诉讼活动的相对独立领域,可能存在权力滥用及懈怠问题,对其进行法律监督具有必要性、正当性。
【关键词】社区矫正 法律监督 完善法律与监督机制
近些年,我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重视和运用。在刑事处罚的轻刑化和刑罚执行的社会化、非监禁化趋势的推动下,社区矫正逐步进入我国的司法领域。社区矫正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率的重要司法实践,是完善科学化、人性化的行刑方式,是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社区矫正是一项复杂的刑罚执行活动,因处于刑事诉讼活动的相对独立领域,可能存在权力滥用及懈怠问题,对其进行法律监督具有必要性、正当性。强化法律监督,需要转变理念
文化权利其内涵包括
文化权利其内涵包括:
第一是公民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即文化权利的普遍性。文化权利不是一种特权,而是一种人人都可以享受的普遍权利。尽管在现实情况下,远远没有达到公民普遍享受文化成果的程度,但是作为一种判断标准和长远目标,文化权利应该是不分种族、阶级、国籍、肤色、年龄、职位、身份等,也就是说,当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应,不仅仅是作为一种经济产量和产值,也不只是具有少数人评奖的意义,而且是被最大多数人享受,成为公共生活质量的一个组成部分时,这种文化权利才有了普遍的社会人文价值。近年来,中国公益性文化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全国文化产业的增加值在2003年已达到3577亿元人民币,据推算它在2005年的贡献值接近5000亿元人民币,但是从中心城市到边远乡镇,各类社会群体对文化成果的享受程度,还有很大差距,亟待提高社会共享的普遍性。
第二是公民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即文化权利的主体性。如果仅仅是“你播我看,你唱我听”,被动地消费文化成果,那还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文化对于人的发展的根本价值,不但体现在完成的文化结果中,而且体现在主动的参与过程中。必须通过开展各种各样的社会文化活动,包括我们城市正在建设的社区信息苑、数字化图书馆、学习型企业组织、外来
英国权利法案
《权利法案》
全称《国民权利与自由和王位继承宣言》(An Act Declaring the Rights and Liberties of the Subject and Settling the Succession of the Crown),是英国宪法中重要的一部法律,由威廉三世于1689年签署,威廉三世被宣布为“光荣革命”之后英国国王的前提就是必须接受由议会所提出的这部《权利法案》。在1701年英国议会又通过了一部《王位继承法》,被看作是《权利法案》的补充,这两个法案确立了英国“议会至上”原则,是超向虚位君主制度的重要一步,议会逐渐成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权利法案》是英国历史上自《大宪章》以来最重要的一部法案之一,英国的《权利法案》可以被认为是美国宪法的前身。 国会两院经依法集会于西敏寺宫,为确保英国人民传统之权利与自由而制定本法律。
1.凡未经国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
2.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3.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皆为非法而有害
4.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
纳税人权利保护
纳税人权利保
现代国家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税收国家”,税收和税法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关系到国家与国民的各类活动和日常生活。在我国税收总是与国家或政府联系在一起,税收的“三性”即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被过分强调,再加上日常生活中的各种消费都将税收费用直接加诸于商品价格之上,因此大家极少直接接触到税收,这使人们只知道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而忽视了对自己权利的维护。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公民权利意识增强,对于纳税人权利问题的研究越来越受到重视。在税收征收管理方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增加了许多纳税人权利的条款,这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从整体来看,对纳税人权利的关注还刚刚开始,对纳税人权利问题的研究还是一个新课题,我国的纳税人权利保护还有待加强。下面让我们来分析一下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法律关于纳税人权利的现在规定及不足之处 (一)我国法律关于纳税人权利的现有规定
我国目前对纳税人权利在法律上仅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范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