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政发(2017)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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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政发〔2009〕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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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 苏政发〔2009〕111号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 行政事业性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扩内需、保增长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依法行政,规范服务行为,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省有关部门清理审核、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取消和停止征收17项、降低23项、减免31项行政事业性和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 1 —

对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各地和有关部门不得继续征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缴纳。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的经费,按照公共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省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对降低收费标准和减免收费的项目,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另行公布。

附件:取消和停止征收的部分行政事业性、中介(经营)服

务性收费项目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 2 —

附件:

取消和停止征收的部分行政事业性 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序号 (一级项目) 序号

苏政发〔2009〕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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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 苏政发〔2009〕111号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 行政事业性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扩内需、保增长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依法行政,规范服务行为,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省有关部门清理审核、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取消和停止征收17项、降低23项、减免31项行政事业性和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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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各地和有关部门不得继续征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缴纳。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的经费,按照公共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省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对降低收费标准和减免收费的项目,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另行公布。

附件:取消和停止征收的部分行政事业性、中介(经营)服

务性收费项目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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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取消和停止征收的部分行政事业性 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序号 (一级项目) 序号

苏政发〔2011〕40号《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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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苏政发〔2011〕4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全省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24000元、21000元、18000元、16000元。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人26000元、23000元、17000元、14000元。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执行我省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如国务院规定标准高于我省,执行国务院规定标准。征收采煤塌陷

苏政发〔2011〕40号《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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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苏政发〔2011〕4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全省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24000元、21000元、18000元、16000元。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人26000元、23000元、17000元、14000元。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执行我省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如国务院规定标准高于我省,执行国务院规定标准。征收采煤塌陷

江苏省交通厅文件苏交质〔2008〕29号、苏交质〔200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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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文件

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

编制办法》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

苏交质?2008?29号

根据交通部?2007?33号公告发布的“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及《 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B06-03-2007)的公告”的通知精神(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定额》),结合我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现将有关补充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部有关文件要求,自2008年7月1日起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均应执行《新办法》及《新定额》。

二、人工费单价分成两种,即机械人工单价58.14元/工日,一般人工单价为48.77元/工日。

三、根据我省有关文件规定,间接费中的规费费率取定为41.3%,其中:养老保险费21%、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9.8%(含生育保险0.8%)、住房公积金8%,工伤保险费0.5%,其他工程费、间接费中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均按部颁费率执行。

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在交通部未颁布估算指标定

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特等奖的决定(苏政发20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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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 苏政发〔2011〕129号

省政府关于授予2011年

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特等奖的决定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省高校深入贯彻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大力实施科教和人才强省战略,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加强高等教育内涵建设,取得了一批优秀教学研究成果。经组织评审,决定对南京大学“学科建设与本科教学融通”的教学改革探索与实践等20项成果授予“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特等奖”。希望各高校和广大教育工作者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坚持把提高质量作为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抓住高等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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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的机遇,再接再厉,开拓创新,进一步加大高等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力度,努力产出更多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和推广价值的高水平教学成果,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为率先建成教育强省、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

2011年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特等奖获奖项目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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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011年江苏省高等教育 教学成果特等奖获奖项目

(排名不分先后)

一、“学科建设与本科教学融通”的教学改革探索与实

苏政发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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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

题的实施意见

文号:苏政发[2000]3号 发布日期:2000-02-21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九届十一次全体(扩大)会议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

(一)加快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含经授权的控股公司、投资公司、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国有企业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今年底基本到位。 (二)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在省政府领导下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对全省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对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行使管理权。

(三)组建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国有独资性质的企业法人,是政府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受托人。省政府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出资人,委托省国资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结合政府机构改革,根据政企分开、企业与原主管部门彻底脱钩的原则,按大的行业将省属国有资产相对集中,对现有的省已授权的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各类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公司以及省厅局直属

苏财综67号、 苏价工346号、苏水资66 号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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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2009年10月30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苏财综[2009]67号、 苏价工[2009]346号、苏水资[2009]66 号文件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财政部、发改委、水利部《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

管理工作。

第三条 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条 水资源费包括地表水水资源费、地下水(含矿泉水、地热水)水资源费以及对超计划取水加收的水资源费。

第五条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实行省统一指导,层级监督、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财政、价格、水行政、审计等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省政府有关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征 收

第六条 除《条例》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直接从江河、湖泊

苏价服2014-383号 江苏省造价咨询新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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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费率:‰

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收费 序号 造价管理阶段 咨询项目 收费基数 ≤500万元 ≤1000万0.8 1.3 0.8 2.5 1.8 1.2 0.8 3.4 2.4 8 ≤5000万元 0.6 1 0.7 2.1 1.5 1 0.6 3 2.1 6 4% 5.8 1.8 1.8 5.4 1.4 1.4 4.3 1.1 1.1 6% 10 8 7 6 5 4 3 0.9 0.9 2.5 0.7 0.7 2 0.5 0.5 0.4 0.9 0.6 1.9 1.3 0.8 0.5 2.4 1.7 4 0.3 0.8 0.5 1.7 1.2 0.6 0.4 2 1.4 3.5 0.2 0.7 0.4 1.5 1.1 0.4 0.3 1.6 1.1 3 ≤1亿 ≤5亿 >5亿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投资决策阶段 设计 阶段 投资估算编制或审核 编制设计概算 审核设计概算 单独编制工程量清单 单独审核工程量清单 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不总投资 概算价 概算价 中标价或合同价 中标价或合同价 建安工程造价 送审建安工程造价 建安工程造价 送审建安工程造价 送审建安工程造价

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师资格条件(苏职称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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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师、建筑师、城市规划师

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了解本专业的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中取得较好效果;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等;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具备外语和计算机的应用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建设工程科研、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科技管理、技术咨询、科技信息以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生产、推广应用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建设工程助理级技术专业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助理工程师(助理建筑师、助理城市规划师,下同)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