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案例分析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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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案例分析
五、案例分析题(14分)
1、孙某与丈夫李某在5年前登记结婚,婚后一直未生育。去年秋天,孙某到县福利院看到一名男婴,打算收养。孙某来到县福利院要求办理收养男婴手续时,县民政局的工作人员要求他们夫妻共同前来办理收养手续,孙某谎称其丈夫现正在外地打工,临走之前其丈夫已口头委托自己全权办理,民政局的工作人员便为其办理了收养手续。今年初,孙某与丈夫李某闹离婚,李某不承认自己收养了孩子,不愿支付孩子的抚育费。 请问,孙某收养子女的行为是否有效?李某是否应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
答:1.孙某收养子女的行为是有效的。
2.按照我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收养关系才能合法成立,例如对双方主体资格的要求、需要双方自愿办理收养手续等等,这些要件都缺一不可。至于李先生在离婚之后是否还需要承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关键是要看收养关系是否已经合法的成立。如果该案当中收养关系完全符合法律的要求并且已经办理了相关的收养手续,则收养关系已经成立,在这种情况下,除非解除收养关系,不然离婚后的男方仍然有义务负担孩子的抚养费。
1.“王玲与张强于1990年结婚,1993年张强因病从部队转业,带回转业费2000元,医疗费5000元,1994年9月王玲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
婚姻法案例分析
1、夫妻关系案例
牛强是某医院医生,1998年经人介绍与杨兰认识。因牛强家贫,而杨家又只有杨兰一个女儿,故两家决定招牛强为上门女婿,但条件是将来两人的孩子须随母姓。婚后两人感情很好。2001年,杨兰产下一子,取名杨小鹏。渐渐地,牛对自己在杨家的地位感到不满,尤其是对孩子随了母姓这件事不舒服。2002年,他没有与杨兰商量,就到派出所把孩子的名字改为牛小鹏。杨兰得知后,觉得牛不同自己商量就把孩子的名字改了,是不尊重自己,觉得很委屈。杨兰父亲得知后,更是气愤,要求将孩子的名字再改过来。 . [问题]
1.两家决定招牛强为上门女婿时,以将来两人所生的孩子随母姓为条件,是否正确?
2.牛私自跑到派出所更改孩子的姓名,是否正确? [分析] 1.不正确。《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因此,本案中,杨家以将来所生子女必须随母姓为条件,招牛强为上门女婿,是不正确的。 2.不正确。对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应由夫妻双方协商决定。本案中,牛强不与妻子协商,擅自为孩子改姓名,是不尊重杨兰的表现。两人应该经过民主协商,再决定孩子的姓氏。 2、[案情]
高强是某工厂技术员,2000年,他与某学校老师钟静恋爱结婚。2001年11月,钟生下一子。由于难
婚姻法案例分析练习题
一、武大与金莲是夫妻,住在苏州,二人于1998年7月8日结婚并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后武大因烤得一手好烧饼,被上海市哈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聘请为总经理,前往上海工作,金莲在家非常寂寞,后在邻居王婆介绍下,认识了苏州市雄起肾宝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西门庆,二人相见恨晚,情迷意浓,并公然同居。后武大在上海闻听此事,觉得自己不应该为了工作把年轻的妻子抛在一边,便准备回到苏州,而此时金莲已经怀上了西门庆的孩子,武大回到苏州后,见到金莲已经怀孕,知此事已无法挽回,遂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查,武大与金莲的房子是武大于婚前用烤烧饼的积蓄购买的,存款10万元是武大的弟弟武松因在景阳岗阻止偷猎老虎被市政府奖励后赠与武大的,并说哥哥老实,明确表示只赠与武大,金莲在婚后独居时,写了一本小说《嫁鸡随鸡》,获稿酬5万元。 [问题]1.对武大的离婚请求法院如何处理?
2.设金莲在孕检时又发现患有严重的性病梅毒,并在婚前就患有该病,一直到现在都没有治愈。武大能否主张婚姻无效,哪些人可以提起无效婚姻之诉? 3.武大能否提起损害赔偿?能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4.如果金莲提起离婚诉讼,武大不同意,但法院判决离婚,武大能否再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 5.财产如何处理?
二、陈女士在去年3月
婚姻法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_
婚 姻 法 教 学 参 考 案 例
l.A(男)与B(女)于1966年结婚,生有一女,1968年A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同时双方离婚,孩子由母方抚养,1980年A被宣告无罪,恢复公职,补发工资1万元,全部由A存入银行,A平反时,A与B登记复婚,1985年双方又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
问:(1)1万元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为什么? (2)这笔财产在1985年离婚时,如何分割?为什么? (3)对于A在1980-1985年所得工资如何处理?为什么?
2.甲男与乙女于1986年5月1日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亲朋、邻里纷纷前来祝贺。当时甲男为23周岁,乙女为19周岁。自1989年1月起,乙女与邻居丙男多次发生不正当的两性关系,被甲男发觉后双方感情迅速恶化。1990年2月,甲男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乙女离婚。乙女在答辩中坚决不同意离婚,后来又改变了态度,声称离婚也可以,并要求与甲男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万元,房产5间。
问:对甲男的要求和乙女的要求如何处理?
3.张某,男,39岁,干部。梁某,女,37岁,工人。双方于1979年通过自由恋爱而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生有一女,现年11岁。1989年夏天起,男方与同事
婚姻法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 -
婚 姻 法 教 学 参 考 案 例
l.A(男)与B(女)于1966年结婚,生有一女,1968年A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同时双方离婚,孩子由母方抚养,1980年A被宣告无罪,恢复公职,补发工资1万元,全部由A存入银行,A平反时,A与B登记复婚,1985年双方又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
问:(1)1万元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为什么? (2)这笔财产在1985年离婚时,如何分割?为什么? (3)对于A在1980-1985年所得工资如何处理?为什么?
2.甲男与乙女于1986年5月1日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亲朋、邻里纷纷前来祝贺。当时甲男为23周岁,乙女为19周岁。自1989年1月起,乙女与邻居丙男多次发生不正当的两性关系,被甲男发觉后双方感情迅速恶化。1990年2月,甲男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乙女离婚。乙女在答辩中坚决不同意离婚,后来又改变了态度,声称离婚也可以,并要求与甲男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万元,房产5间。
问:对甲男的要求和乙女的要求如何处理?
3.张某,男,39岁,干部。梁某,女,37岁,工人。双方于1979年通过自由恋爱而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生有一女,现年11岁。1989年夏天起,男方与同事
婚姻法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 -
婚 姻 法 教 学 参 考 案 例
l.A(男)与B(女)于1966年结婚,生有一女,1968年A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同时双方离婚,孩子由母方抚养,1980年A被宣告无罪,恢复公职,补发工资1万元,全部由A存入银行,A平反时,A与B登记复婚,1985年双方又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
问:(1)1万元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为什么? (2)这笔财产在1985年离婚时,如何分割?为什么? (3)对于A在1980-1985年所得工资如何处理?为什么?
2.甲男与乙女于1986年5月1日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亲朋、邻里纷纷前来祝贺。当时甲男为23周岁,乙女为19周岁。自1989年1月起,乙女与邻居丙男多次发生不正当的两性关系,被甲男发觉后双方感情迅速恶化。1990年2月,甲男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乙女离婚。乙女在答辩中坚决不同意离婚,后来又改变了态度,声称离婚也可以,并要求与甲男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万元,房产5间。
问:对甲男的要求和乙女的要求如何处理?
3.张某,男,39岁,干部。梁某,女,37岁,工人。双方于1979年通过自由恋爱而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生有一女,现年11岁。1989年夏天起,男方与同事
最新婚姻法案例解析评析
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教程
* 婚姻法基本原则案例
一、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案例
* (一)案情介绍
* 川北山区金子乡年近30岁的村民吴富贵,高中毕业后虽未考上大学,但聪明好学,掌握了维修技术,经常走村串户为村民修理家电、农机具,收入较好。由于他脸部有一红色“胎记”,虽经人介绍了几个对象,均嫌其貌不扬而未能成功。他的远房亲戚杨德高,因丧偶又多病,与其20岁的女儿杨珍相依为命,生活困难。2001年8月,吴为讨得杨家父女的欢心,主动送去1000元给杨德高治病,并表示今后在经济上大力帮助,使杨家父女感激不已。
* 同年9月初,吴富贵委托“媒人”带着礼物去杨家提亲。杨德高认为,吴虽然相貌不敢恭维,但聪明、勤劳,又有手艺、收入可观,女儿许配给他,不仅生活有靠,而且会得一笔丰厚的“彩礼”,便背着女儿一口答应了这门亲事。
* 9月15日吴富贵与“媒人”再次来到杨家,商议订婚和“彩礼”事宜,几经讨价还价,最后议定吴付给杨德高彩礼款3万元,并负担一切结婚用品费用,定于10月1日举行婚礼。不几天,吴如数送去了彩礼及结婚用品,吴德高也去村委会开具了杨珍与吴德高的结婚证明。杨珍知情后,坚决不同意与吴结婚,要其父退回钱物,遭到其父打骂。9月20日杨德高逼
婚姻法学作业
问答
法学(大专) 2008-07-31 21:42:21 阅读80 评论0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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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聘娶婚,指以“婚礼”为形式,以买卖为实质,是一
种注重形式要件的有偿婚。
*17.对偶婚制,在母系氏族制度下,属于不同氏族的成对男女在一定的时期内过着对偶式的同居生活。 *18.姻亲,指除配偶以外的,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
亲属关系。
19.直系姻亲,指直系晚辈亲属的配偶和配偶的直系长
1.婚姻,从社会关系的角度,指由一男一女组成的配偶关系;从特定行为的角度,指一男一女形成或者解除配偶
关系的行为。
2.家庭,指以婚姻、血缘和收养为纽带,以共同生活
为目的联结起来的亲属团体。
*3.亲属,泛指一切由血缘和婚姻联结起来的人际关
系,而在法律意义上则仅指发生一定亲属权利义务的人际关
系。
*4.亲系,就是以血缘和婚姻联系为基础的亲属系统。 *5.亲等,就是亲属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
单位。
*6.婚姻家庭制度,指被一定社会所公认并被人们普遍
遵循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体系。
7.婚姻家庭法,泛指我国当代一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婚姻家庭法学,指研究婚姻家庭法律规范及其原理
和演进规律的法学分支学科。
9.婚约,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
婚姻法讲义
婚姻法讲义(一)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共颁布两部《婚姻法》,即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尤其是1950年婚姻法是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在新中国百废待兴之际,首先颁布《婚姻法》,说明我们党和国家对建立婚姻家庭制度高度重视,这部法律在解放妇女、实现男女平等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而1980年的《婚姻法》则更加注重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利。2001 年修正的《婚姻法》更体现了婚姻家庭情况的发展变化和婚姻家庭法学的研究成果,为构建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奠定了法律基础。
目前大家所谈论的婚姻法主要是指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修订颁行的2001年新《婚姻法》,它是在原来旧婚姻法的基础上修订而来的。
此外,除了这部法律,今天的讨论还将涉及到两个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如果说法律是骨架的话,那司法解释就是具体的血肉,要使法律条文能较好地适用于纷繁复杂的社会,将问题具体化的司法解释是必不可少的哦。这两个《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是:2001年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及2003年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我们把它们简称为“解释一”和“解释二”。《婚姻法》这部法律和“解释一”都规定得比较原则
婚姻法学
婚姻法学 第一编
婚姻法导论
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是规定婚姻、父母子女及其他一定范围的亲属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及基于上述亲属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在理解其概念时,应注意把握两个方面的关系: 1、狭义的婚姻法和广义的婚姻法 2、形式意义的婚姻法和实质意义的婚姻法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及其规范内容 (一)、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为“婚姻家庭关系”
1、从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也调整家庭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的特征: (1)人身属性
(2)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3)普遍性和稳定性
2、从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与民法财产法上的财产关系的区别:
(1)性质不同 (2)主体不同 (3)产生的根据不同 (4)意思自治的程度不同 (二)、规范内容
1、以法律规范亲属身份关系的变动 2、以法律规范亲属之间的法律关系 3、以法律规范对于婚姻家庭中的弱者之保护 三、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特点 1、伦理性 2、团体性 3、习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