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幼儿园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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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幼儿园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
与幼儿园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
近些年来,我国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儿童成长、幼儿园保教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是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准绳,同时也是处理有关意外事故的法律依据。但是,有些园长法律意识淡薄,几乎没有认真学习过这些法律、法规,因而在遇到一些法律问题时,常常不知所措。依法办事、以法治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希望全体幼教工作者,特别是幼儿园的园长们,都来认真学习、熟练掌握与幼儿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法规武装自己,增强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民法”中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某种主观意志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其行为的损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过失则指行为人欠缺必要的注意,即没有足够的谨慎和勤勉,例如,对损害后果应该预见到而没有预见到,是未合谨慎;预见到了却没有采取措施加以避免,是未合勤勉。一个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能否注意
与幼儿园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
与幼儿园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
近些年来,我国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儿童成长、幼儿园保教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是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准绳,同时也是处理有关意外事故的法律依据。但是,有些园长法律意识淡薄,几乎没有认真学习过这些法律、法规,因而在遇到一些法律问题时,常常不知所措。依法办事、以法治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希望全体幼教工作者,特别是幼儿园的园长们,都来认真学习、熟练掌握与幼儿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法规武装自己,增强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民法”中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某种主观意志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其行为的损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过失则指行为人欠缺必要的注意,即没有足够的谨慎和勤勉,例如,对损害后果应该预见到而没有预见到,是未合谨慎;预见到了却没有采取措施加以避免,是未合勤勉。一个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能否注意
与幼儿园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
    近年来,我国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儿童成长、幼儿园保教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 、法规是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准绳,同时也是处理有关意外事故的法律根据。但是,有些园长法律意识淡薄,几近没有认真学习过这些法律、法规,因此在碰到一些法律题目时,经常手足无措。依法办事、以法治教是社会发展的必定趋势,希看全体幼教工作者,特别是幼儿园的园长们,都来认真学习、熟练把握与幼儿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法规武装自己,增强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一、“民法”中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题目的意见》(试行)第160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在精神医院医治的精神病人,遭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侵害,单位有错误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错误”是指行为人实实施为的某种主观意志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行为人预感其行为的侵害后果,而希看或放任这类侵害后果的发生;过失则指行为人欠
幼儿园法律法规
教育法律法规解读台州学院 林 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经第八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 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基本法,它的颁行,标志着 我国开始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
全面性、导向性、权威性、原则性
一、立法宗旨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 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 用本法.”由于军事学校教育和宗教学校教育的特 殊性, “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 的原则规定;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三、法律地位 是教育的根本大法,是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 “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1、教育性质与方针 从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出发,《教育法》 总则第5条又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
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 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
是教育发展的总方向。
2、教育的基本原则 (一)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的原 则 (二)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 (三)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 (四)帮助特殊地区和
2014年新法律法规决定和修订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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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与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与决定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通过/颁布/施行时间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12月28日通过,2014年2月28日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本决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本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
教育政策与法律法规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一、教育法的含义、特征和原则
(一)什么是教育法?
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所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的规定。狭义的教育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教育法律。
教育法国外最早产生奴隶社会。德国是世界上最早颁布义务教育令的国家。1902年,管学大臣张百熙拟定《钦定学堂章程》——是近代中国的第一个教育法规,但未实施。1903年清政府颁布《秦定学堂章程》(又称癸卯学制)——标志着中国近代国民教育制度的建立。1906年,清政府颁行《强迫教育章程》要求广设幼学所,幼童至7岁须令入学,幼童及7岁不入学者,罪其父母。这是我国近代第一个强迫教育法令。1951年10月,政务院颁布了《关于改革学制的规定》,这是建国后颁布的第一个重要的教育行政法规。(二)教育法的特征
1、教育法作为一般社会规范和法律所具有的特点
(1)教育法具有国家意志性;
(2)教育法具有强制性,这是教育法的本质特征;
(3)教育法具有规范性;(4)教育法具有普遍性。
2、教育法区别其他社会规范和法律的特点
(1)教育法律关系成立的单向性;(2)教育相对主体调整的民主性;
(3)教育强制措施的柔软性;(
法律法规知识
第三章
法律法规知识 第一节 概述 一、法律基本概念
如表 3-1 所示: (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律出自于国家,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权利义务统一性; (4)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 3.渊源 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 2.特征 通过认识法律的特征,有助于理解法律的性质、作用,有助于认识法律的自身规律。 1.定义 法律指立法机关或国家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二、主要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1. 电信法 2.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经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不正当竞争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3 年 9 月 2 日我国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其立法宗旨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 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
法律法规、管理
第二章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2 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3 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 4 认证的内容包括: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性能;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5 公正数据是指出具的数据具有:真实、科学、合法性。
6 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认证书,而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必须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认可的授权证书。
第三章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
1 开展试验检测活动应遵循的原则:科学、客观、严谨、公正。
2 公路工程专业分综合类(甲、乙、丙)和专项类(交通工程、桥梁隧
农村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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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律法规原平农业学校 甄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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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两委”:村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村党支部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 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 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 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 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 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 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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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是何种关系? 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是何种关系? 孙小虎(化名)是一名退役军人,头脑灵活。退役后用退役 孙小虎(化名)是一名退役军人,头脑灵活。 的钱和银行贷款从事养殖业,短短三年时间, 的钱和银行贷款从事养殖业,短短三年时间,他养殖小区的 奶牛就达80多头 年纯利润近百万。 多头。 奶牛就达 多头。年纯利润近百万。乡亲们看到孙小虎是 个能人,就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选他当了本村的村委会主任。 个能人,就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选他当了本村的村委会主任。 孙小虎当选
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处罚
第七节 了解对工程建设中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规定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罚则
2000年1月30日,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一次对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该条例对建筑师的主要要求已于本章第一节第五条中阐述了,现将违反该条例规定的相关罚则摘列如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例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例1 某监理公司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外,应当受到的处罚为( )。 A.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