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消防功能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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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电梯验收规范.doc
诸城东武古城电梯验收规范(北区)
一:机房:
1.机房门应当标明“机房重地,闲人免进”警告标识
2.机房电源配电箱应有明显的区分标示
3.吊钩涂黄色并用红漆标明最高负重(手写无效)
4.机房平层标记表、救援说明、盘车轮标识、松闸板手标识等上墙。清晰洁净,易于辨识。电梯钢丝绳平层标记用黄漆标并在机座处注明“平层区”标识。
5.曳引绳绳端固定应当可靠,所有绳头弹簧的升缩量应一致,无过度压缩现象,开口销必须齐全。每个钢丝绳绳头必须有三绳夹,绳头之间必须穿防转钢丝绳,同时需用两个夹头进行固定。
6.绳槽拐角或不平滑连接处需加橡胶垫动力线与控制线需用分隔板在整个线槽始终隔开。
7.确保所有机房设备如限速器、配电箱、主机、主机底座线槽,控制屏等要接入电梯专用接地系统。接地必须使用黄绿双绝缘线,并有明显接地标记。制动线线圈需接地,所有接地必须可靠有效。
8.主动力电源连接必须紧固,严禁虚接
9.导向轮、曳引轮垂直度的偏差不大于1mm,平行度不大于1mm,斜垫需按要求垫射。
10.主机、控制屏、限速器铭牌必须一致,严禁私搭乱配
11.对讲系统保证机房、轿厢、轿底、轿顶通话顺畅。
12.各螺丝背帽紧固,销子齐全。
二、轿顶
1.限速器钢丝绳连接处应有三个夹头并夹法正确。每个夹头之间的距离为
消防规范对电梯的要求
消防规范对电梯的要求
1 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2 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M^2`;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M^2`。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M^2`;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M^2`。
3 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4 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 5 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6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7 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 8 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9 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
10 消防电梯轿厢内应设专用电话;并应在首层设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11 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挡水设施。
一、消防电梯的设置范围和数量设计
有的设计单位在考虑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时考虑得不够详细。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消防电梯的设置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要求高层
消防验收规范有哪些版本
消防验收规范有哪些版本,全部完整的
1.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发布时间2014年8月27日,实施时间2015年5月1日
2.
GB50898-2013《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发布日期2013-06-08 实施日期2013-12-01
3.
GB50084-201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4.
GB50116-2013《自动火灾报警设计规范》实施日期2015年6月
5.
GB25506-2010《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6.
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7.
GB50338-2003《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8.
GB25204-2010《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9.
GB50222-201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10.
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11.
GB12955-2008《防火门规范》
1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发布时间2014年5月6日,实施时间2015年6月1
13.
GB16280-2014《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发布时间2014年6月24日,实施时间2015年6月1日
14.
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15.
GB50098-2009《人民防空工程设计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及表格
浙
DB33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B 33/ 1067—2010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
Code for fire acceptance of building engineering
2010 - 07 - 19发布 2010 - 10 - 01实施
浙 江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布
浙 江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前 言
本规范12.0.1、12.0.2和12.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根据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8年第二批浙江省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〇八年度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要求,为规范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统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质量评定标准,保证建筑工程建设质量,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的制定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
消防验收规范标准(最新完整版)
消防验收标准
目 次
前言……………………………………………………………………………………一……………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项目类别的确定及要求 (1)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
5、水灭火系统 (13)
6、气体灭火系统 (32)
7、防排烟装置 (49)
8、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52)
9、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54)
10、防火卷帘、防火门 (55)
11、资料 (61)
12、检验规则 (62)
13、检测结果处理 (63)
前 言
本标准共分13章,适用于7类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 本标准中如有与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规范、规定不符之处,按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规范、规定执行 本标准由青海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青海省公安厅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星旭东、火花、李芳、董国才、丁曼、高琳、高先伟、韩玉平。
本标准从2002年03月01日起实施。
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验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装置、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 本标准适用于青海省范围内工业和
消防验收规范标准(最新完整版)
消防验收标准
目 次
前言……………………………………………………………………………………一……………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项目类别的确定及要求 (1)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
5、水灭火系统 (13)
6、气体灭火系统 (32)
7、防排烟装置 (49)
8、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52)
9、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54)
10、防火卷帘、防火门 (55)
11、资料 (61)
12、检验规则 (62)
13、检测结果处理 (63)
前 言
本标准共分13章,适用于7类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 本标准中如有与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规范、规定不符之处,按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规范、规定执行 本标准由青海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青海省公安厅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星旭东、火花、李芳、董国才、丁曼、高琳、高先伟、韩玉平。
本标准从2002年03月01日起实施。
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验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装置、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 本标准适用于青海省范围内工业和
消防验收规范标准(最新完整版)
消防验收标准
目 次
前言……………………………………………………………………………………一……………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项目类别的确定及要求 (1)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
5、水灭火系统 (13)
6、气体灭火系统 (32)
7、防排烟装置 (49)
8、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52)
9、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54)
10、防火卷帘、防火门 (55)
11、资料 (61)
12、检验规则 (62)
13、检测结果处理 (63)
前 言
本标准共分13章,适用于7类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 本标准中如有与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规范、规定不符之处,按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规范、规定执行 本标准由青海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青海省公安厅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星旭东、火花、李芳、董国才、丁曼、高琳、高先伟、韩玉平。
本标准从2002年03月01日起实施。
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验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装置、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 本标准适用于青海省范围内工业和
消防验收规范标准(最新完整版)
目 次 前言 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项目类别的确定及要求 1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 5、水灭火系统 13 6、气体灭火系统 32 7、防排烟装置 49 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验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装置、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 本标准适用于青海省范围内工业和民用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后的竣工检验、质量评比检验及系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
GB5
消防验收规范标准(最新完整版)
1-验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2-各机电专业的消防设计
1、多层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各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当其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系独立设置时,则被保护防火分区内的送、回风水平风管与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防火阀;
2、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3、火灾照明应在下列设置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
4、按规定应设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走道;
5、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其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的照明支线,应接在消防配电线路上;
6、散指示标志宜放在太平门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m。
3-火灾自动报警及消控室
1、报警区域按防火区域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可以有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形式有:集中报警系统:区域报警系统;控制报警系统(消控中心),一个区域报警控制器可警戒多个楼层(看产品的功能)安装位置距地面1.3-1.5米,报警电话安装位置1.3-1.5米;
3、建筑面积大于500m的地下商店应设火灾
乘客电梯五方通话要求及验收规范使用规范
乘客电梯“五方通话”是目前一个流行的提法,指在下列五个方位之间的对讲通话:1、电梯轿厢;2、电梯机房;3、电梯轿顶;4、电梯底坑;5、物业值班室(救援服务处所)。
乘客电梯“五方通话”的法规、标准、规范依据主要有:
(一)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具体规定条文如下:
第十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国家标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7588-2003)。具体规定条文如下:
5.10 紧急解困
如果在井道中工作的人员存在被困危险,而又无法通过轿厢或井道逃脱,应在存在该危险处设置报警装置。
该报警装置应符合14.2.3.2和14.2.3.3的要求。
14.2.3 紧急报警装置
14.2.3.1 为使乘客能向轿厢外求援,轿厢内应装设乘客易于识别和触及的报警装置。 14.2.3.2 该装置的供电应来自8.17.4中要求的紧急照明电源或等效电源。
注:14.2.3.2不适用于轿内电话与公用电话网连接的情况。
14.2.3.3 该装置应采用一个对讲系统以便与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