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民法老师
“浙大民法老师”相关的资料有哪些?“浙大民法老师”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浙大民法老师”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书法老师作文300字
我最喜爱的书法老师,他姓陈。他高高的个子,短短的头发,带着眼镜,笑起来和蔼可亲,他上课会讲笑话和字的故事。
我不喜欢书法,写的字也很糙。上书法课了,我心想又上书法课了,真讨厌。陈老师没有让我们写字,而是给我们讲了一个故事。他专心致志地说:最开始的毛笔是用树枝和头发做的。”我充满好奇地问:现在还有吗?”陈老师摇作文摇头说:这是几千年前的了,早就成灰了。”我忍不住地笑了。陈老师接着说:后来是用竹管和兽毛做的。”我又问:现在是不是也成灰了?”陈老师说:不,现在博物馆还有。”我心想:现在还有?我要去看看。”陈老师说:再然后就是我们现在的毛笔了。”我听着有些着迷了,慢慢的我开始喜欢上了书法。
这就是我最喜欢的书法老师。
我的书法老师作文800字
我的书法老师王汀,笔名玉少,网名书法王汀玉少”,是我见识过的最强悍、最有内涵的文人骚客。
作为文人的方面,书法家是老师的冰山一角。我只见过他写钢笔楷书,欧体的,不敢妄加论断,略看与原版无异,细读又有一番风骨,只是硬笔楷书难见功力。老师毛笔钢笔,楷书行书,大篆小篆等等我见过的没见过的,似乎都很精通,可惜她的真正水平我难以现场见识,也无法比较评价,藏山隐水的。
老师还酷爱茶道,在好茶上不惜一掷千金,也会分与我们尝。每次上课,老师总会用新鲜清冽的山泉给我们煮不同的茶喝。有时是解暑的黑茶,有时是清凉的白牡丹,有时是菊花茶,偶尔也会遇到珍品,比如上好的白毫银针,当季的西湖龙井,都是他亲手泡的,还要我品出个道道来,只是我味蕾愚笨,糟蹋了老师好多好茶。
其实,给人印象最深的应是那间教室。在青少年宫,练跆拳道的那间房和音乐教师没什么本质差别,而我们老师却能把他的那间房收拾的像个书房,鹤立鸡群。门被修成两开的木门,并贴上两幅雄浑的对联,墙上悬挂几幅千字小楷,学生的作品点缀其中,窗边兰亭盆景精妙,甚至在一缸水中养了群乌龟作文要说这些是内涵;那么再算上桌上那块价值数万的小型深红太湖石,就堪称低调奢华了。要的就是书道的环境!”老师说。
事实上,如果文
16秋浙大《民法总论》在线作业
浙江大学17春16秋浙大《民法总论》在线作业
一、单选题(共 25 道试题,共 50 分。)
1. 如果合伙协议中规定了某一合伙人为合伙负责人并且在合伙设立登记中该协议已注册备案,其他合伙人以合伙名义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 ) A. 对全体合伙人不发生效力 B. 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效力
C. 只有经负责人认可后才发生效力
D. 只有经全体合伙人认可后才发生效力 正确答案:
2. 法人是独立的( )。 A. 国家机关 B. 社会组织 C. 群众团体 D. 社团组织 正确答案:
3.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 )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A. 国家 B. 自己 C. 被代理人
D. 代理人所在机构 正确答案:
4.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权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 ) A. 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B. 判决侵权人的系属代为赔偿 C. 不予支持
D. 由国家给予赔偿 正确答案:
5. 甲买受人发现物有瑕疵后,即通知出卖人乙。乙表示愿与甲协商,但拖延两年后即以甲在法定期限内未主张物的瑕疵,而拒绝甲的请求。乙的行为( ) A. 无可责难,因甲未及时行使其权利 B. 出尔反尔
浙大2014秋民法分论在线作业
您的本次作业分数为:95分单选题 1.民法上的债是一种:
A 民事法律关系 B 民事法律行为 C 事实行为 D 合同行为 正确答案:A
单选题2.新中国的留置制度最早规定于:
A 民法通则 B 担保法 C 合同法 D 物权法 正确答案:A
单选题
3.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是:
A 全国人大常委会 B 国务院 C 财政部
D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正确答案:B
单选题
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
A 不予受理 B 应予受理 C 不予支持 D 予以支持 正确答案:A
单选题
5.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就是:
A 预期违约 B 逾期违约 C 现实违约 D 不完全履行 正确答案:A
单选题
6.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A 5% B 10% C 20%
D 30% 正确答案:C
单选题7.地役权何时设立
A 合同成立 B 合同生效 C 使用 D 登记 正确答案:B
单选题8.最早提出物权行为概念的是:
A 黑格尔
浙大远程教育民法总论在线作业答案
1.孙某是某公司的推销员,随身携带盖有该有该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便销售公司商品。后来孙某因故被公司开除,但是空白合同书未收回。某日,孙某以此合同书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 正确答案:D
2.甲向乙借钱,乙说,太阳从西边出来,我就借钱与你。则( )。 正确答案:D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撤销的( )。 正确答案:A
4.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1年后乙确知甲仍然在世,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依我国法律,该死亡宣告撤销后,甲与乙原有的婚姻关系如何?( )
正确答案:B
5.甲把自有的三间房屋租给乙,双方商定协议时,甲提出:合同签订后,待本冬季儿子参军走了,再把3间房租交给乙住用,这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性质是( )。 正确答案:B
6.所以单方民事行为是指( )。 正确答案:A
7.债务人向债权人表示同意延期履行拖欠的债务,这将在法律上引起( )。 正确答案:B
8.甲村公民孙某,将其户口从甲村迁出,欲 落到乙村,还未落到乙村,经朋友劝说,往深 圳打工。深圳打工十个月,因工地上出现事故 受伤,被送往北京某大医院治疗已达1年零4 个月。依法孙某应以( )为住所地。 正确答案:A
9.张家为其孙子
朱庆育老师-民法总论教案大纲
民法总论教案大纲 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研究所 朱庆育
民法总论教案大纲
备课人:朱庆育
授课时间:2007年3月—7月 授课对象:中国政法大学2006级本科生 课时数:54
导 言
一、前提观念 二、教学目的 三、教学思路 四、讲授体例
第1章 民法与民法典(1—2节)
第一编 基础理论 第2章 私法自治(3—5节)
第3章 私法规范与法律方法(6—9节)
第4章 自然人(10—14节)
民 第二编 人 第5章 自然人的团体构造:法人(15—19节) 法 第6章 自然人的其他团体构造(20—21节) 总 第7章 权利的一般原理(22—26节) 论 第三编 权利 第8章 权利的救济(27—28节) 第9章 权利的时间属性 (29—30节) 第10章 法律行为的规范构造(31—38节)
第四编 法律行为
浙大简介
我的梦想是你
浙大
签名:
1
浙大历年录取分数线(理科):
年份 2010 2009 2008 2007 2006
高考重点分数线 551 605 550 568 570 浙大录取线(最高) 备注 633 682 622 (666) 636 (684) 628 (672) 三+综合+自选模块 三+综合+自选模块 浙大历史:
浙江大学的渊源—— 求是书院创建于1897年,是中国近代史上效法西方学制最早创办的几所新式高等学校之一。1901年起曾几度易名并一度停办;1927年在原校址成立国立第三中山大学(由浙江公立工业专门学校和浙江公立农业专门学校改组为第三中山大学工学院和劳农学院);1928年4月1日改名为浙江大学,1928年7月1日起,冠以“国立”二字,称国立浙江大学,下设工、农、文理三个学院。
日本侵华战争爆发后,浙江大学被迫辗转西迁贵州。在中国著名气象、地理学家、校长竺可桢先生领导下,浙江大学历经艰辛,筚路蓝缕,崛起为当时国内有影响的几所著名大学之一,被英国著名学者李约瑟称誉为“东方剑桥”。1946年秋学校迁返杭州。至1948年3月底,浙江大学已发展为拥有文、理、工、农、师范、法、医7个学院、25个系
浙大西迁
湄潭的浙大西迁旧址
1937年7月7日,抗日战争爆发,浙江大学被迫西迁,760多名师生,在竺可桢校长的率领下,先后分别在浙江天目山、建德,江西吉安、泰和,广西宜山,贵州青岩等地辗转迁徙,流亡办学,于1940年初最后迁到贵州的遵义、湄潭其中文学院、工学院和师范学院的文组设在遵义;理学院、农学院和师范学院的理组在湄潭,一年级设在永兴 。历时2年半,横穿6个省,行程2500多公里,被称之为堪与红军长征相提并论的“文军长征”彭真语 ,从而成为“中华民族抗日战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浙大校长潘云鹤语 。1940年至1946年,浙江大学在遵义、湄潭办学期间,在那国难当头,物质匮乏的恶劣环境下,竺可桢校长始终倡导“求是”学风,广纳名流学士,力克千难万险,潜心研究,孜孜以求,取得了累累科研成果,培育出一批蜚声中外的求是学子,使浙江大学崛起成为中国著名高等学府,被誉为“东方剑桥”。期间,浙江大学从西迁时仅有的3个学院16个学系增加到6个学院,25个学系,4个研究所,1个研究室,2个先修班,1所附属中学,11所工场和300余亩农场等。为穷乡僻壤的黔北地区播下了现代科学文化的种子,对日后遵义、湄潭等黔北大地经济文化的发展产生了巨大深远的影响。
湄潭文庙、天
民法
民法(名词解释)
1、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
2、监护
是指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3、撤销权
是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能够通过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属于形成权。 4、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的事实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 5、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指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法律行为。 6、代理
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地归属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7、本代理
代理人的代理权直接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的代理。
8、复代理(再代理)
代理人为了实现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代理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人选
民法
民法的特征
(一) 民法是身份平等的阶层的法律。 (二)民法为属地法。
(三)民法是实证法法律部门。 (四)民法为私法。
(五)民事责任的同质救济性。
民法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表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为民法所固有并对民事立法与司法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一)昭示民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精神 (二)填补法律漏洞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有:意思自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私有财产权神圣原则、权利本位原则、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
一、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设定自己的权利义务,法律尊重这种选
1
择。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领域
意思自治原则在整个以意思为核心的法律行为支配的私法领域内均普遍适用。
三、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上的作用与意义 1.既然在契约、婚姻与遗嘱中,权利义务的发生根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那么,如果意思上具有瑕疵,法律就应当给予救济。 2.在格式合同中,因相互磋商的被否定,故在合同法中规定(如我国《合同法》第42条):当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采用非格式条款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 四、意思自治原则的规制
由于许多因素的影响,特别是民法主体地位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