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罪追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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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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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 习题

一、判断题

1.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分别计算并量刑,而后进行数罪并罚。( )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受贿罪。( )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股票交易活动,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 4.利用自己所处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应以受贿罪论处。( )

5.贪污贿赂罪侵犯的客体主要为公务活动的廉洁性。( )

6.李某在国家机关任职,孙某有求于他的职务行为,给李某送上5万元的好处费。李某答应给孙某办事,但因故未成。孙某见事未成,要求李某退还好处费,李某拒不退还,并威胁孙某如果再来要钱就告其行贿。李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

二、简答题

1. 简述行贿罪的概念和特征。

2. 简述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界限。 3. 简述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4. 简述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5. 简述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6. 简述受贿罪与接受正当馈赠、取得合法报酬的界限。 7. 简述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8. 简述以索贿方式构成的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第28章贪污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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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

第二十八章

贪污贿赂罪

刑法学

本章要求掌握的主要罪名 一、贪污罪

二、挪用公款罪三、受贿罪

四、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六、私分罚没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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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

一、贪污贿赂罪概念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玷污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侵犯社会主义经 济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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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

二、贪污贿赂罪的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主要侵犯国家的廉洁制度,同时侵犯公

私财产的所有权关系。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危害国家 和企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的行为。 本类罪属于结果犯,即需达到一定数量标准才能构成犯罪。 3、主体绝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少数由单位或者一

般主体构成。 4、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本类罪从第382条至396条,共15个条文,13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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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

一、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 共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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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

贪污罪构成 本罪主体应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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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

贪污罪主体之一: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

罪名分析—介绍贿赂罪、行贿罪、受贿罪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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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分析】介绍贿赂罪和行贿罪、受贿罪的分析比较

介绍贿赂罪和行贿罪、受贿罪的分析比较

介绍贿赂罪最早在我国刑事立法中予以规定,可以追溯到195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但对于该罪名的存废问题却一直众说纷纭, 废除说认为该罪名的存在与我国严厉打击贿赂犯罪的刑事政策相矛盾,也与罪责刑相适应这一刑法基本原则相违背,而且给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带来诸多问题④,保留说则认为虽介绍贿赂罪有依存于受贿罪和行贿罪的某些特点,但它不能因之而失去存在的根据,这正如我国刑法规定有组织卖淫罪,但协助组织卖淫罪依然并存。笔者认为尽管刑法学界对此争议颇多,但鉴于我国现行刑法仍将其与行贿罪、受贿罪并存作为独立的罪名,则对三者关系的辨析对司法实践和立法导向仍具有指导意义。

(一)我国刑法第392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所谓“介绍贿赂”究其立法本意应包括介绍行贿和介绍受贿两种方式⑤,因此,有学者将介绍贿赂罪称为“居间介绍型犯罪”,即介绍贿赂罪是受贿罪和行贿罪两罪间的 “中介犯罪”。这就引发了介绍贿赂罪的成立是否应以受贿罪与行贿罪成立为前提的关系问题。笔者认为,介绍贿赂罪不应以受贿罪与行贿罪为前提。因为,从刑法条款及两高分

贪污贿赂案件追诉时效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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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案件追诉时效等问题

一如何处理解释颁布以后部分案件的追诉时效问题?

【苗有水解析】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调整后,有的案件按当时的量刑标准是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但按解释规定的标准则过了追诉期限。那么,计算追诉时效期限的量刑幅度以哪个为准?

例如,被告人2006年贪污15万元,2014年被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去年被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去年11月开庭审理,现在是否超过追诉期限?也就是说,这个贪污15万元的案件,按旧标准没有过追诉时效,但是按新标准过了追诉时效?怎么处理?

有一种观点认为,是否超过追诉时效的判断应以刑事立案时间为准,也就是以2014年被移送司法机关刑事立案为时间点计算。只要那个时候没有超过的,就应当认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有学者研究了我国台湾地区的判例,认为这种情况没有过时效。但这种意见属于少数人意见。

经研究,多数人观点认为,上述案例已经过了追诉时效。认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实质理由,在于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这里其实涉及到一个对从旧兼从轻原则理解的问题,因为在计算追诉时效期限的时候需要讲究从旧兼从轻,即适用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规则来计算追诉时效期限。那么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规则是什么呢?是新的规则,就是今天有效的法律和司

反商业贿赂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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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永昌泰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反商业贿赂承诺函

致公司:

为进一步促进依法生产经营,保证产品质量,维护公平竞争,抵制和预防商业贿赂,维护双方利益,我公司(以下简称“卖方”)特向成都市永昌泰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郑重承诺如下: 一、卖方将严格做到以下承诺:

1、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树立质量为本的理念,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不搞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行为。

2、在买方采购活动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买方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销售供应及公平交易、保证成交诚信、价格诚信、合同诚信、履约诚信、服务诚信等。

3、不弄虚作假,骗取采购供应商资格;不提供虚假资质文件谋取成交;不允许他人以承诺人名义承接或承揽买方采购业务;不采取商业欺诈手段获得买方采购订单;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竞争。 4、不与买方采购人、收货人、验货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买方有关工作人员和其他供应商串通,损害买方利益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5、不向买方采购人、收货人、验货人

医药购销反商业贿赂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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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购销反商业贿赂方案

来源 课 件 w w 5 K

 j.o M 2 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是今年卫生系统专项治理的重点之一。

    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形式多样、危害严重。其危害主要表现在: 

    第一,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以回扣等商业贿赂为手段,向医疗机构推销质次价高甚至假冒伪劣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导致医药服务价格不断攀升,直接损害广大患者的利益。    第二,一些医务人员为获得回扣、提成,滥用某些药品和高值耗材,既损害患者健康,又加重患者经济负担。     第三,严重腐蚀了医疗卫生队伍,一些医务人员成为不法企业的代言人,滋生了腐败和经济犯罪。      近几年来,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纠而复生、打而不绝。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加剧了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声誉,败坏了卫生行业和医务人员的形象,是造成医药管理混乱、医患关系紧张、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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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纠纷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必须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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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卫生部《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通知和有关规定,我院特制定本制度: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二)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的;

(三)因行贿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对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我院在两年内不再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三、总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其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与总公司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总公司不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商业贿赂专项行动2018年工作总结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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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文库(www.31doc.com)

〔商业贿赂专项行动2018年工作总结

范文〕

按照区委、区政府与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我局从xx年7月开始,利用近4个月的时间,按步骤分三个阶段在全局积极开展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在区委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下,现已圆满完成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摸底调查,达到了预期的目的。通过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使全局员工法纪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进一步增强,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确保了我局各项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安排部署。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摸底调查开展以来,我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和省、市、区关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采取了“三条措施”。一是加强了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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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上级的要求,成立了由局长挂帅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设立了办公室,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建立“总支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上下配合联动、各方协作开展”的工作机制,确定专人负责,并分别明确了各级的责任,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顺畅、持续、有序开展提供了保证

商业受贿罪的理解(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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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购销领域商业受贿罪的法律规制

一、背景: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业贿赂已成为当今世界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近年来,商业贿赂在我国一些行业的泛滥,已严重损害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自2006年1月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会将治理商业贿赂列为2006反腐工作重点以来,打击商业贿赂成为了全社会关注的热点。

医药购销中商业贿赂行为的产生原因 (一)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形式

据商务部有关资料显示,全国医药行业的商业贿赂和回扣,每年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元,约占全行业税收的16%。主要形式有:

1、医疗机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

2、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

3、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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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给予的各种名义的财物的行为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总结-2019年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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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总结

2009年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总结

按照区委、区政府与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我局从2009年7月开始,利用近4个月的时间,按步骤分三个阶段在全局积极开展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在区委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下,现已圆满完成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摸底调查,达到了预期的目的。通过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使

全局员工法纪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进一步增强,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确保了我局各项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安排部署。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摸底调查开展以来,我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和省、市、区关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采取了“三条措施”。一是加强了组织领导。按上级的要求,成立了由局长挂帅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办公室,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建立“总支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上下配合联动、各方协作开展”的工作机制,确定专人负责,并分别明确了各级的责任,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顺畅、持续、有序开展提供了保证。二是制定了方案。制定下发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和阶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