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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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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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设臵、采购、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把电梯安全纳入工作目标考核体系,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第四条 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省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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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商务、物价、公安消防、工商、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法定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电梯生产、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建立并执行安全管理

重庆市属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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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属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基建程序,保证工程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学校基本建设,是指学校的校舍建设、教职工住房建设、学校的场地设施及相关维修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国拨资金项目,自筹资金项目,

贷款项目,捐赠款项目,以学校为法人的学校与社会合作建设项目,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它项目。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教委管理的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小学。

区县(自治县)和其他市级部门管理的学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三条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全市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学校的基本建设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具有基建管

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是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业务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基建管理职能机构的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同政府相关部门安排和争取基建专款和赠款;

指导学校基建规划工作;审核审批市属学校规划、立项、设计和投资;编制市属学校基建投资计划;对市属学校建设项目的程序、行为、招投标、

质量、进度、安全实施监督;会同有关部门调

重庆市果树种子苗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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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3102

【发布文号】重府发[1995]100号 【发布日期】1995-05-29 【生效日期】1995-06-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重庆市果树种子苗木管理办法

(重府发〔1995〕100号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果树种子苗木管理,防止病虫害的传播蔓延,保证种子苗木的质量,促进果品生产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和《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果树种子苗木(以下简称果树种苗)是指柑桔、苹、梨、桃、李、杏、葡萄等果树的苗木、砧木、砧木种子、接穗、插条及其它繁殖材料。

第三条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果树种苗生产、繁殖、经营以及调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第四条 市、区(市)县农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果树种苗工作农业主管部门设置的果树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具体管理工作(原分工由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干果类果树种苗,仍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

江苏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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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应急救援、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全省电梯安全监察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消防、工商、价格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电梯生产、使用单位、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电梯生产、使用管理、维保单位对电梯安全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电梯安全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电梯生产、维保单位诚信体系建设,推动诚信服务,提高电梯安全运行水平。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

江苏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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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应急救援、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全省电梯安全监察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消防、工商、价格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电梯生产、使用单位、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电梯生产、使用管理、维保单位对电梯安全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电梯安全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电梯生产、维保单位诚信体系建设,推动诚信服务,提高电梯安全运行水平。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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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渝规审发[2004]23号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 在国家出台停工留薪期规定标准之前,我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按《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附后,以下简称《目录》)执行,以后国家或我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所受伤害未列入《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争议的,可报请参保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四条 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交所在单位。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五条 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工伤职工,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六条 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

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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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及其相关管理活动,运用诚信综合评价成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经营管理活动情况进行的量化评分。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发布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完善有关数据库和诚信发布平台,对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对所实施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进行监督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相应评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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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具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

第四条 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同日常监督管理

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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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及其相关管理活动,运用诚信综合评价成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经营管理活动情况进行的量化评分。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发布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完善有关数据库和诚信发布平台,对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对所实施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进行监督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相应评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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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具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

第四条 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同日常监督管理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供电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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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供电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试行)

渝价[1998]614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物价办,重庆市电力公司,市水电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要求,治理乱收费现象,规范供电企业的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六部委《关于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及原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供电企业收费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电安生[1994]381号)文件精神(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除外),结合我市供电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重庆市供电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现予颁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所有从事电力供应的企业(含国家电网和地方电网)。

二、鉴于收费标准与各地的物价水平、劳动生产率有关,因此,本办法所定的收费标准为重庆市国家电网供电企业收费标准,各地方电网的收费标准可由当地物价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标准并报市局备案。

三、电力企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管理

重庆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断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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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断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断道管理,提高公路交通应急保障和公共服务能力,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辖区内除高速公路外的所有国道和省道。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国省道断道主要是指因自然灾害、突发事故、计划性施工以及危桥隧紧急处置造成的交通中断(以下简称“因灾断道”、“事故断道”、“施工断道”和“危桥隧紧急处置断道”)。交通中断指公路无法通行或被迫封闭(包括对公路采取全部封闭、部分车道封闭、限时封闭、主线分流等措施)的状态。

因灾断道是指因地震、洪水、泥石流、滑坡、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引发的公路交通中断。

事故断道是指因交通安全事故、群体性稳定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性公共事件引起的公路交通中断。

施工断道是指因公路、桥梁和隧道施工(抢险)及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等引发的公路交通中断。

危桥隧紧急处置断道是指日常检查发现桥隧主要部件出现严重病害并将危及通行安全时,立即采取紧急断道处置以防止发生

运行安全事故所导致的公路交通中断。

第四条 国省道断道管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