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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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华夏银行文件
华银収〔2009〕655号
关于印収《华夏银行
人民币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分行:
为使我行业务更加适应市场和客户需求,总行对《华夏银行人民币非融资类保函业务管理办法》(华银収〔2006〕373号)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将《华夏银行人民币非融资类保函业务管理办法》修订为《华夏银行人民币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事、增加2类融资类保函业务品种,具体包括借款保函,透支保函。增加6类非融资类保函品种,具体为:承包保函、留滞金保函、租赁保函、关税保付保函、财产保全保函、银行委托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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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加客户提供的资料。要求客户填写《保函申请书》。 四、保函副本由3份副本改为2份副本,经营单位不须留存。 五、增加“对外出具非总行制定的保函合同参考栺式的保函业务,根据《华夏银行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的有关内容。
六、增加申请人收到保函后给我行的回执。申请人取得保函后,在我行出具的《保函收妥确认书》上加盖公章交我行。
七、增加“同一客户保函业务品种的授信额度可调剂使用”的规定。
八、规范保函终止和注销的有关业务操作。
现将修订后的《华夏银行人民币保函业务管理办法》重新印収,请遵照执行。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法律条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令
2003 第5号
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经2002年8月21日第3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三年四月十日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人民币冠字号码识别机具管理办法
冠字号码识别清分设备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币冠字号码识别功能的设备的使用、管理,全面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服务水平,建设良好的人民币流通环境,更好地维护人民币流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分支机构、总行营业部(以下统称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人民币冠字号码识别功能的设备是指金融机构和社会化清分机构使用的具备冠字号码识别功能的点验钞机、自运化清分机具、取款机和存取款一体机等现钞处理设备。
第四条 冠字号码识别设备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维护、统一监控、分类指导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 零售部为取款机和存取款一体机的主管部门,负责取款机和存取款一体机的统一管理、设备选型、监控和维护。 第六条 会计运营部为点验钞机、清分机的主管部门,负责点验钞机、清分机的统一管理、设备选型、维护。
第七条 分支机构负责冠字号码识别设备日常操作及维护,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在设备出现故障后,记录出现的故
障,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报告。 第三章 冠字号码识别清分设备的配备
第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修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的业务处理,加强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建设、维护和管理账户管理系统。账户管理系统设立总行数据处理中心和省级数据处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建立总行数据处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建立省级数据处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各银行机构通过省级数据处理中心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是指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年检、查询、统计、监测等业务。
第三条 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进行核准。
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由银行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备案;银行机构因网络等原因无法办理的,可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代为办理。
第四条 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银行机构可以书面报送方式、网络报送
工程保函管理办法
工程保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工程保函管理工作,防范财务风险,合理整合和开发集团授信、担保资源,提高财务收益,参照金融机构《保函业务管理办法》、担保机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根据集团公司《经营管理办法》、《财务会计和内部控制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保函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维修金保函、海关保函、反担保函等,信贷证明和资金证明等视同保函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集团公司本部及直属经济实体,各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保函办理规定和流程
第四条 集团直属经济实体是办理保函申请主体。子公司或联营合作单位以集团公司资质中标的,均应通过直属经济实体向集团公司提出办理保函申请。
第五条 集团直属经济实体向集团公司申请办理保函、或由集团公司为其出具保函的银行提供反担保的,须向集团财务公司报送如下资料:
(一)保函业务申请表(附表):
(二)投标保函需报送招标文件中的工程基本情况、与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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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的条款,以及招标单位要求的保函格式;
(三)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维修金保函、质保金保函,需报送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中与所办保函有关的条款和要求的保函格式;
(四)若需公司向出具保函的银行提供反担保,申请单位
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据中央人民银行官网消息,为配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便利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境内机构开展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现予公布实施。
《办法》全文摘录如下:
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配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便利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开展境外直接投资,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使用人民币资金通过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企业或项目全部或部分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内登记注册的非金融企业。本办法所称前期费用是指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项目或企业前,需要向境外支付的与境外直接投资有关的费用。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本办法对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实施管理。
第四条 境内机构办理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应当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在办理有关境外直接投资核准时,境内机构应当明确拟用人民币投资的金额。
第五条 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
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通知
(银办发[2007]74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完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的功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建设了账户管理系统(二期),并对原试行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5] 13号印发)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账户管理系统(二期)运行后,对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
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的规定,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作为账户名称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以及以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作为账户名称的临时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机构应采取变更账户名称的方式,依据《业务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中的内设机构(部门)
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通知
(银办发[2007]74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完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的功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建设了账户管理系统(二期),并对原试行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5] 13号印发)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账户管理系统(二期)运行后,对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
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的规定,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作为账户名称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以及以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作为账户名称的临时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机构应采取变更账户名称的方式,依据《业务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中的内设机构(部门)
人民币收付业务考核制度
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内部考核制度(试行) 为保障正常的人民币流通秩序,确保人民币流通领域各类券别结构合理搭配,进一步提高流通中的人民币整洁度,净化人民币流通市场,杜绝个别营业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拒绝为客户调剂人民币券别、兑换残缺或污损的人民币;不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致使不宜流通的人民币再次流入市场,损害群众利益和金融行业的形象,影响人民币的正常流通,现制定考核制度如下:
一、各营业人员要提高服务意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等法规,根据合理需要的原则,为客户办理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按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若发生一起客户有理由投诉,扣罚相关当事人200元;
二、各营业人员要重视人民币的整点工作,认真执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将属于《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规定的人民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及时进行挑剔整理,交存人民银行,防止将不宜流通的人民币对外支付。凡被人行或联社业务检查发现对外支付钱捆中夹带不宜流通人民币的,超过比例部分每张扣50元;
三、交存人民银行的人民币钱捆要严格把关,不符合“五
好钱捆”(即点准、挑净、墩齐、捆紧、盖章清楚)标准
人民币收付业务考核制度
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内部考核制度(试行) 为保障正常的人民币流通秩序,确保人民币流通领域各类券别结构合理搭配,进一步提高流通中的人民币整洁度,净化人民币流通市场,杜绝个别营业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拒绝为客户调剂人民币券别、兑换残缺或污损的人民币;不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致使不宜流通的人民币再次流入市场,损害群众利益和金融行业的形象,影响人民币的正常流通,现制定考核制度如下:
一、各营业人员要提高服务意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等法规,根据合理需要的原则,为客户办理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按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若发生一起客户有理由投诉,扣罚相关当事人200元;
二、各营业人员要重视人民币的整点工作,认真执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将属于《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规定的人民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及时进行挑剔整理,交存人民银行,防止将不宜流通的人民币对外支付。凡被人行或联社业务检查发现对外支付钱捆中夹带不宜流通人民币的,超过比例部分每张扣50元;
三、交存人民银行的人民币钱捆要严格把关,不符合“五
好钱捆”(即点准、挑净、墩齐、捆紧、盖章清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