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险中心函2011年 58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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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险中心函87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人社险中心函[2009]87号
关于印发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险社会化
管理服务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提高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我们研究制定了《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流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落实。
附件: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流程(试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二00九年十一月五日
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险
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流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和劳动保障协理员管理服务行为,提高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向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以及其他参保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特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 本工作流程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
人社险中心函87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人社险中心函[2009]87号
关于印发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险社会化
管理服务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提高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我们研究制定了《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流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落实。
附件: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流程(试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二00九年十一月五日
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险
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流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和劳动保障协理员管理服务行为,提高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向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以及其他参保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特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 本工作流程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
人社部58号文
人社险中心函〔2011〕58号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信息表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从2010年1月1日开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人社部发?2009?187号附件2,以下简称“规程”)的要求,认真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与此同时,各地反映实际工作中,仍存在经办工作标准不够统一的问题,特别是转入地和转出地对规程附件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有关项目的填写口径和一些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法不一致,影响了关系转续工作的顺利进行。
经对各地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的梳理和研究,我中心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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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并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填写说明》。现印发 各地,请从2011年8月1日起遵照执行。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各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填写说明(人社险中心函58号附件2)
附件2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填写说明
信息表包括“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养老保险基金转移信息”、“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三部分。
填写说明中的“年”或“年度”,除特别注明“社保年度”外,均指自然年度。
一、编号和账户类别
1.编号:必填项。指各地按照本地规则统一编制的信息表号码。在本行政区内应确保唯一。
2.账户类别:必填项。指参保人员办理转移的类别,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选“一般账户”,办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的选“临时缴费账户”,在相应的“[ ]”中划“√”。
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
1.个人编号:必填项。指办理转移的参保人员在转出地业务管理系统中记录的唯一识别号码。
2.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必填项。与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内容一致。
3.公民身份号码:必填项。填写公民身份号码,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华侨等为统一规定的社会保障号码。
4.户籍地地址:必填项。按照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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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填写至县(市、区)级,可填写至门牌号。如户籍地地址与身份证地址不一致的,需由参保人员做出书面说明。
5.转出单位名称:必填项。填写办理
劳社险中心函60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近年来,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和相关政策规定,努力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所有制结构、就业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一些地区在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不统一、审核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的整体效应。为做好新形势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与稽核工作,现就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
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
劳社险中心函60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近年来,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和相关政策规定,努力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所有制结构、就业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一些地区在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不统一、审核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的整体效应。为做好新形势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与稽核工作,现就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
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
京人社养发49号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养发〔2011〕4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促进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规范职工退休资格认定及基本养老待遇核准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制止违规办理退休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退休核准工作既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又涉及到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既是一项政策性和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同时也是一项职责重要的工作。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工作中面临的主要矛盾和存在的问题,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相结合的角度出发,站在维护社会稳定与正常工作秩序的高度,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强化风险意识,切实杜绝工作中出现思想麻痹、得过且过、疏忽大意甚至玩忽职守、违法违纪等问题。
二、设置专人专岗,明确管理权限和职责
(一)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配置相应的人员进行退休核准工作;对于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应设置专人专岗进行核准。
(二)退休核准岗位工作人员完成核准
劳人险3号
(劳人险[1983]3号)
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并与财政部、民政部研究,现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的退休待遇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或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一九四八年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现在仍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老工人(含军队无军籍的工人),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对于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后除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外,再增发一部分生活补贴。生活补贴的数额为: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到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到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生活补贴,从批准退休之日起按全额发给。
二、上述老工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以及“享受供给制待遇”的解释,按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组发[1982]11号通知),及我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劳人发[1982]10号通
渝社险发〔2010〕48号
渝社险发〔2010〕48号
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做好
渝办发〔2010〕115号和渝人社发〔2010〕149
号有关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14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0〕115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并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149号)等文件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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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现就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农民工养老保险并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有关业务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已参加城保的农民工转入农民工养老保险数据库管理的有关业务处理
(一)对已参加城保的农民工,由参保单位核实其户籍身份后,如实填写《重庆市农民工参保申报汇总表》和《重庆市农民工参保申报明细表》(附件1,经农民工本人签字认可)后,连同电子文本向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申报。其中,市外农村户籍的农民工应提供户口簿复印件。
(二)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受理核
晋人职字58号
晋人职字[2009]58号
山西省人事厅关于批转省广播电视局
《山西省2009年度播音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省广播电视局《山西省2009年度播音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2009年度播音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
二00九年四月十六日
1
主题词:专业技术人员 播音 职称 评审 通知
山西省人事厅 2009年4月16日印发
2
附件:
山西省2009年度播音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
山西省2009年度播音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在省人事厅的统一管理、指导下,由省广播电视局具体组织实施。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播音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需要,现将2009年度全省播音专业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安排如下:
一、 评审范围
申报评审者必须是全省各类型企事业单位中,在播音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