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疫情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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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机关责任追究制度
乡镇机关责任追究制度
为优化发展环境,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根据《岳池县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镇属站(所、室)工作人员、村(社区),适用本制度。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镇属站(所、室)负责人、村(社区)干部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本镇评优评先资格,对镇属站(所、室)负责人、村(社区)干部予以告诫,并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站(所、室)、村(社区)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该站(所、室)负责人、村(社区)干部予以诫勉或免职:
(一)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并采取具体措施贯彻落实的;
(二)不按规定承诺本站(所、室)办理事项时限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事项登记制度的; (四)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出现服务窗口无人值班的;
(五)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六)工作未抓落
呆滞物资责任追究制度
呆滞物资责任追究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呆滞物资的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在呆滞物资管理及处理过程中的相应职责。减少呆滞物资的产生、库存资金积压及管理压力。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物资采购、仓库的产品和原材料的管理。
3、定义和术语
3.1呆滞存货:由于下列因素超过规定期限无法消化或使用的存货视为呆滞存货,无需求形成的呆滞
,既不能清退也不能消化的物资,导致物资呆滞。
,导致物资呆滞。
,导致物资呆滞
4、职责
4.1供应部
,按生产计划基础下期限采购材料
,对需用的呆滞物资提出处理意见
4.2销售部、OEM部
,按规定提交给生产部
,确立呆滞处理方式,明确呆滞责任部门、处理时间及处理部门
,划分呆滞责任
4.3生产部
4.4储运部
,及时清理、处置呆滞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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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财务部
4.6各部门分管领导:负责对呆滞物资处理的审核
4.7总经理:负责呆滞物资报废、报损处理及处置损失的审批
5管理程序内容
5.1呆滞条件
,其间隔时间超过6个月(180天)者,称为呆滞物资。(最后异动日某物资储存于仓库之中,离盘查时最近的一次物资进出的日期,称为最后异动日;因历史原因无法查清最后异动日的物资,以最近一次盘点的时间为最后异动日)。
,积压仓库超6个月称为呆滞物资。
6呆滞物资整理
6.1储运部于每月整理物资库存
校园欺凌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确保我校防欺凌工作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防止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认真落实学校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学校发生安全事故,保障我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柳南乡中学校园欺凌贲任追究制度》。
一、学校各部门责任
学校防欺凌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贲”,“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学校防欺凌工作领导小组负贵学校防欺凌安全工作。对于出现的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二、校长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负责人和代表,应当代表学校对所有攘体的教育教学活动及其所带来的行为后果负法定责任。当学校发生的校园欺凌事故主要是由学校方面引起时,校长要代表学校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对学校发生的欺凌事故,校长自己若负有直接责任,校长则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贵任或刑事责任,在行政上也要接受处罚。在事故中校长本人有失职甚至渎职行为时,还要由其个人负直接的刑事或民事责任。校长对学校安全组织管理包括日常的安全教育负有最主要的领导责任。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校长负有首要的组织抢救、应急疏散、维持秩序等贲任。
三、班主任责任
班级是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的基层单位,班主任是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的直接实施者,是学生安全的主要贲任人。班主任因对学生安全教育不力,对学生违反规定行为或当学生
乡镇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乡镇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法严肃查处和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凡乡(镇)属单位、生产及经营组织的责任人和业主(以下简称单位及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因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对其单位及人员,按下列规定处罚、处分及追究责任:
(1)凡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一次重伤9人以下的一般伤亡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人的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2)凡发生一次死亡3-9人,或一次重伤10人以上的重大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记过或记大过、降级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国家规定的特别重大事故标准以下)的特大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记大过
政府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政府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决策责任是指本区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对其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决策责任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予以追究。
第五条 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六条 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领导责任: (一)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二)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第七条 承办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 审核人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导致决策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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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承办人,一般指具体办理决策事项单位的工作人员;审核
教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教学事故鉴定与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保障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教育教学责任事故,保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创办促进人民幸福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责任事故是指教职员工在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过程中,因本人过错或过失造成的,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或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制度性文件的教育教学行为。
第三条 教学责任事故责任只能由过错责任人(可以是一人或多人)承担,不得以部门、单位或集体名义代替。
教学责任事故追究是对教学责任事故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的行政问责。
第四条 教学责任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原则; (二)坚持违规必究、失责必追原则;
(三)坚持惩教结合、教育为主、处置适当原则;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小学、幼儿园在职或在聘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
第二章 教学责任事故分级
第六条 根据教学责任事故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四个级别: (一)一般教学责任事故;
(二
传染病责任追究制度
传染病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校长第一把手为传染病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全校传染病防控的组织和决策。如果决策失误,将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二、学校分管教师为学校疫情报告人。疫情报告人要依法履行职责,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要及时把疫情上报给区疾控中心和教育局安全办,对疫情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如因疫情报告人玩忽职守造成学校内传染病传播流行,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各班班主任,任课教师为责任报告人。各班主任发现本班学生发烧或患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要及时向学校值周领导报告;对缺勤的学生要及时问清情况,如是发烧或患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要及时向学校值周领导报告,如知情不报或留学生继续上课,造成学校内传染病传播流行,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学校的学生、教职员工发现自己发烧或患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要主动向班主任和值周领导报告,班主任和值周领
导要及时向学校校长报告,如知情不报造成学校内传染病传播流行,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政府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政府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决策责任是指本区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对其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决策责任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予以追究。
第五条 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六条 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领导责任: (一)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二)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第七条 承办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 审核人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导致决策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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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承办人,一般指具体办理决策事项单位的工作人员;审核
教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教学事故鉴定与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保障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教育教学责任事故,保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创办促进人民幸福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责任事故是指教职员工在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过程中,因本人过错或过失造成的,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或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制度性文件的教育教学行为。
第三条 教学责任事故责任只能由过错责任人(可以是一人或多人)承担,不得以部门、单位或集体名义代替。
教学责任事故追究是对教学责任事故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的行政问责。
第四条 教学责任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原则; (二)坚持违规必究、失责必追原则;
(三)坚持惩教结合、教育为主、处置适当原则;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小学、幼儿园在职或在聘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
第二章 教学责任事故分级
第六条 根据教学责任事故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四个级别: (一)一般教学责任事故;
(二
控辍保学责任追究制度
织 金 县 自 强 中 学
控 辍 保 学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自强中学控辍保学责任追究制度
为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巩固提高“两基”成果,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防止学生辍学,特制订本制度。
一、各校校长是本校控辍保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各校校长要与班主任、教师签订控辍保学责任书,将控辍保学工作指标落实到人。
三、教育组和学校要把控辍保学工作完成情况作为教师业绩评定、评优晋职的重要依据,并作为教师目标管理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凡辍学严重的班级,不得评为优秀班集体,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年内不得评为优秀班主任、优秀教师,不得颁发教学成绩优秀奖等奖项。
五、因教育教学方法不当造成辍学的,对责任人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六、凡因控辍保学工作不力,辍学人数超过国家规定要求,辍学情况严重,或因控辍保学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学校负责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处理。
七、对控辍报学做得好的班主任、科任教师,学校将给与一定的奖励,并号召其他班主任向他们学习。
织金县自强中学
自 强 中 学
控 辍 报 学 日 报 告 制 度
自强中学控辍报学日报告制度
为了掌握学生的流失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