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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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中学籍管理系统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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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中学籍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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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管理员)

江苏省高中学籍管理系统

目录

一、流程说明 ................................................................................................................................... 4

1、学校上报任务流程说明 ..................................................................................................... 4 2、民办高中市内招生流程说明 ............................................................................................. 4 3、民办高中跨市招生流程说明 ...........................................................................................

江苏省全日制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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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全日制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革学校管理,大面积提高教育质崐

量,保障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制定《江苏省全日制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二、新生入学

第二条 在普及初中教育的地方,小学毕业免试就近升入初中;在尚未普及初中崐教育的地方,可根据小学毕业生的志愿、毕业考试成绩和就近划片的原则录取学生。

年满十五周岁的小学毕业生,初中不予录取。

第三条 实施八年或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地区,由当地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学校至迟在新学年年始业前十五天,将本校新生的入学通知发给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按通知要求送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因病或因其他特殊民政部需延期办理入学手续者,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教育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因病者还就附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期满仍不能入学者,须重新提出申请。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学期的三分之一时间,超过者随下学年的新生入学。新生无故在开学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学校须报当地人民政府,由当地政府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措施,强迫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送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第四条 学校不准擅自接收已

江苏省全日制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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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全日制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革学校管理,大面积提高教育质崐

量,保障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制定《江苏省全日制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二、新生入学

第二条 在普及初中教育的地方,小学毕业免试就近升入初中;在尚未普及初中崐教育的地方,可根据小学毕业生的志愿、毕业考试成绩和就近划片的原则录取学生。

年满十五周岁的小学毕业生,初中不予录取。

第三条 实施八年或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地区,由当地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学校至迟在新学年年始业前十五天,将本校新生的入学通知发给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按通知要求送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因病或因其他特殊民政部需延期办理入学手续者,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教育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因病者还就附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期满仍不能入学者,须重新提出申请。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学期的三分之一时间,超过者随下学年的新生入学。新生无故在开学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学校须报当地人民政府,由当地政府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措施,强迫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送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第四条 学校不准擅自接收已

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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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教育教学管理和改革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提前向学校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在一定时期内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要求的,由本人申请,经校医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一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教务处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

江苏省病假工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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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病假工资规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确定工资基数后,还要知道计算中的分母是计薪日,而不是统一的20.92;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首先,在计算病假工资时,职工工资(严格意义上应定义为“职工工资性收入”)为职工在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据此,职工日工资(即“日工资性收入”)为“实得工资×70%÷20.92(天)”。

其次,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具体计算方式为: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内的病假工资计算方法: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2

江苏省病假工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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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病假工资规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确定工资基数后,还要知道计算中的分母是计薪日,而不是统一的20.92;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首先,在计算病假工资时,职工工资(严格意义上应定义为“职工工资性收入”)为职工在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据此,职工日工资(即“日工资性收入”)为“实得工资×70%÷20.92(天)”。

其次,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具体计算方式为: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内的病假工资计算方法: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2

江苏省律师执业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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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律师执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司法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律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的人员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领取律师执业证,未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一律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活动。

第四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与指导。

第五条 律师不得私自接案和收费。

第六条 律师不得同时为同一案件双方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七条 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 第八条 律师应当为客户保守秘密。

第九条 律师应当接受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培训。

第十条 律师每年应接受不少于四十课时的继续教育培训,申领律师执业证的律师应接受上岗培训。

第十一条 律师应承担法律援助的义务。

第十二条 律师应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或既在律师事务所又在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除法律允许的情况外,在律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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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又红又专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保证学校各项工作有秩序地进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山东省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学校按照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人学者,须凭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愈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两周),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复查。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发现有不符合招生条件的或经查实属徇私舞弊而入学的,报请相关部门批准,取消学籍予以退回。复查不合格者的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限期离校。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新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学生证加盖注册印章后方始有效,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二章 成绩考核

第四条 学生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方面。学业方面,按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文化和专业知识技能。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组织纪律,学习态度和生产实习及各种活动中的表现进行考查评定,学生成绩考核结果要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条 学业成绩考核分

江苏省明码实价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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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明码实价规定(试行)

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2年1月4日印发

江苏省明码实价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零售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实价。

通过互联网、电视、报刊等方式从事零售业务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经营者标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应当按照所标示的价格销售。

经营者对交易条件相同的消费者不得实行不同的价格。

前款所指的交易条件是指同一商品的购买数量、价格条件、付款期限等因素。

第五条

实行会员制的经营者可以对会员实行优惠价格,但会员价与非会员价应当在同一标价签、同等位置以同一字号、同一颜色标明。

经营者对会员分级或者分类型实行不同折扣优惠的,应当在办卡(证)前书面告知消费者,可以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如果实行具体的价格水平优惠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标示。

实行会员价的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地点事先公示办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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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于2014年6月2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学勇

2014年6月30日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

第三条 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 生育保险实行设区的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卫生计生、税务、审计、价格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工会、妇联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