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办法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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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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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部在总结各地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其校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河南省医疗机构血液净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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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医疗机构血液净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血液净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血液净化质量,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血液净化是指把患者血液引出体外并通过一种装置,除去其中某些致病物质,净化血液,达到治疗疾病目的的技术。包括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血液透析滤过、血液灌注、血浆置换、免疫吸附、腹膜透析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疗机构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辖市和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卫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液净化技术准入的初审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河南省血液净化治疗质量控制中心负责全省血液净化室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和验收

第五条 拟设置血液净化室的医疗机构按照《河南省血液净化室基本标准》筹建血液净化室;筹建完成后,应填写《河南省血液净化室验收申请表》(见附件2),向所在地负责初审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申请验收的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 (二)血液净化室设置在清洁、安静的区域,布局合理(附血液净化室平面布局流

河南省医疗机构血液净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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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医疗机构血液净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血液净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血液净化质量,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血液净化是指把患者血液引出体外并通过一种装置,除去其中某些致病物质,净化血液,达到治疗疾病目的的技术。包括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血液透析滤过、血液灌注、血浆置换、免疫吸附、腹膜透析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疗机构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辖市和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卫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液净化技术准入的初审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河南省血液净化治疗质量控制中心负责全省血液净化室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和验收

第五条 拟设置血液净化室的医疗机构按照《河南省血液净化室基本标准》筹建血液净化室;筹建完成后,应填写《河南省血液净化室验收申请表》(见附件2),向所在地负责初审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申请验收的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 (二)血液净化室设置在清洁、安静的区域,布局合理(附血液净化室平面布局流

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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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

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

根据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及有关问题说明(卫规财发[2009]7号、59号)、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政府纠风办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140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

一、备案采购的原则

1.公立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其他医疗机构,应全部参加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并通过集中采购的渠道购买药品(含医用耗材、检验试剂,下同)。

2.医疗机构确需备案采购的药品,应按照先备案后采购的原则执行。

3.医疗机构备案采购的药品实行属地管理,按医疗机构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二、备案采购的范围

1.医疗机构因临床抢救危重病人必需使用经省药品集中采购未中标的和非集中采购的药品品种、剂型;水、电解

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

质等大输液产品不列入备案采购范围。

2.在采购期内新上市的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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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武清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7-10-19 14:21 稿源: 编辑: 佚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武清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武清区域内所有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章 执业规定

第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各项医疗技术规范和技术操作常规,认真落实武清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管理规定,并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签订服务承诺书,切实履行好承诺内容。

第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本单位显要位置公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资料,内容包括:

(一)本机构服务公约、便民措施;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常用药品目录、常用诊疗目录及收费标准;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单病种包干收费标准;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患者就诊流程、住院须知等;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报销政策等;

(六)按规定定期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患者就医报销等信息。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限定最高平均住院费用政策。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单病种费用包干政策,医药费用超出包干部分不予报销,是医院责任的,超出部分由医疗单位负担。参合患者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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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武清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7-10-19 14:21 稿源: 编辑: 佚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武清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武清区域内所有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章 执业规定

第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各项医疗技术规范和技术操作常规,认真落实武清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管理规定,并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签订服务承诺书,切实履行好承诺内容。

第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本单位显要位置公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资料,内容包括:

(一)本机构服务公约、便民措施;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常用药品目录、常用诊疗目录及收费标准;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单病种包干收费标准;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患者就诊流程、住院须知等;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报销政策等;

(六)按规定定期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患者就医报销等信息。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限定最高平均住院费用政策。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单病种费用包干政策,医药费用超出包干部分不予报销,是医院责任的,超出部分由医疗单位负担。参合患者

湖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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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医疗机构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以及医疗行风建设规范等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发生不良执业行为后,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同时按本办法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分。

第四条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记分工作由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承担。

第五条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市(州)、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作为卫生

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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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购销行为,加强对药品网上采购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建立以政府为主导,集中监管、公开采购、阳光操作的,对药品采购全过程跟踪、综合评估的新模式,根据《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各地市参与药品网上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相关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试行之日起试行。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省药品网上采购监督与管理工作,各地监管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的药品网上采购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在宁省直属医疗机构的药品网上采购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并负责对全省各市监管机构的联络和信息收集工作,并对各级监管机构具体工作进行指导和操作培训。

第五条 各级监管机构运用药品网上采购监管系统,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监管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六条 各级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应按照本办法开展工作,定期向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情况,并对所

湖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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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医疗机构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以及医疗行风建设规范等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发生不良执业行为后,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同时按本办法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分。

第四条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记分工作由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承担。

第五条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市(州)、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作为卫生

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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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二章记分实施

第五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并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由核准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

第六条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对登记的医疗机构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