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2018年21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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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发21号
教务发[2009]21号
关于2009年度校级“质量工程”项目遴选及组织
申报省级、国家级项目工作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2009年度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09?65号)和省教育厅相关安排,按照学校《关于2009年度国家级、省级“质量工程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办秘发?2009?9号)的部署安排。现将《西安科技大学校级“质量工程”2009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认真做好建设规划,高质量完成推荐和申报工作,并按时报送相关材料,逾期将不再受理。
二、本通知及《申报指南》可登陆教务处网站浏览,网址:http://jwc.xust.edu.cn,联系人:张涛伟、金美容,联系电话:85583043。
三、项目申报类别、条件以办秘发[2009]9号文件的要求为准。
附件:西安科技大学校级“质量工程”2009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教务处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
西安科技大学校级“质量工程”2009年度
项目申报指南
教务处 二OO九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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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特色专业建设点………
国家认监委2009年30号公告
关于3C认证的新规定
国家认监委2009年30号公告--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
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的公告
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的公告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进一步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odm模式认证活动开展的条件和要求,加强对odm模式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过程和结果的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现予以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
二○○九年六月四日
附件: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
1.目的
为规范和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认证)odm模式开展认证活动中的有关事项和要求,加强对odm模式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过程和结果的控制,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性,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及定义
本规定适用于odm模式强制性产品认证(不包括安防、消防类产品)的实施及管理。odm
关于3C认证的新规定
模式相关定义如下:
odm 生产厂:利用同一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同一产品设计、生产过程控制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21号颁(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21号 【发布日期】2006-03-30 【生效日期】2006-03-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21号
颁(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名单(2006年第三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审核合格的526个产品颁(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名单予以公告。
本次颁(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的有效期,原药品种为5年,加工、复配、分装品种为3年,颁证产品的试产期为2年。获证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上注明生产批准证书编号。
附件: 颁(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名单(2006年第三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财税59号及2010年4号公告要点对比解析
财税[2009]59号及2010年4号公告要点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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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企业重组特
殊性税务处理管理
第十六条企业重
组业务,符合《通知》
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
性税务处理的,应按照
《通知》第十一条规定
进行备案;如企业重组
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
认,可以选择由重组主
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
提出申请,层报省税务
机关给予确认。
采取申请确认的,
主导方和其他当事方
不在同一省(自治区、
市)的,主导方省税务
机关应将确认文件抄
送其他当事方所在地
省税务机关。
省税务机关在收
到确认申请时,原则上
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
税汇算清缴前完成确
认。特殊情况,需要延
长的,应将延长理由告
知主导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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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21号颁(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21号 【发布日期】2006-03-30 【生效日期】2006-03-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21号
颁(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名单(2006年第三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审核合格的526个产品颁(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名单予以公告。
本次颁(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的有效期,原药品种为5年,加工、复配、分装品种为3年,颁证产品的试产期为2年。获证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上注明生产批准证书编号。
附件: 颁(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名单(2006年第三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9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9号
(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涉及法律文书和报表格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0号)的规定,现将企业分类管理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报表格式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适用AA类管理申请书
2.适用A类管理申请书 3.企业管理类别调整申请书 4.企业分类管理申请受理决定书 5.适用AA类管理决定书 6.适用A类管理决定书 7.不予适用AA类管理决定书 8.不予适用A类管理决定书
9.企业管理类别调整决定书(向上调整) 10.企业管理类别调整决定书(向下调整) 11.企业管理类别不予调整决定书 12.送达回证
13.经营管理状况报告(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14.经营管理状况报告(报关企业)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1
适用AA类管理申请书
企业类型 企业名称 海关注册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报关企业 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电话、传真 联系电话、传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9号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9号 【发布日期】2009-02-10 【生效日期】2009-02-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9号
中国商务部与美国商务部于2009年1月13 日在北京签署了《中美关于经验证最终用户现场访问问题的换函》。两国商务部将据此就经验证最终用户(VEU)授权制度在华实施开展合作。经验证最终用户授权制度允许美国出口商直接向获得经验证最终用户授权的外国最终用户出口特定两用物项,无需申领出口许可证。
为进一步做好中国最终用户管理工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所有拟直接或通过美国出口商、再出口商申请经验证最终用户授权的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或行政单位等最终用户,均须到中国商务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办理方式可登录商务部政府网站
(http://www.mofcom.gov.cn)查询。此公告发布前已向美国商务部提交经验证最终用户授权申请的中国最终用户,须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中国商务部补办备案登记手续。对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最终用户,中国商务部不予安排经验证最终用户现场访问。
特此公告
永平县45号公告
永平县人民政府公告
第45号
《永平县建设征收土地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已于2012年4月21日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永平县建设征收土地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快城镇化建设进程,打造“水乡永平”,规范建设征收土地及附着物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劳动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49号令)、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永平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永平县辖区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即县人民政府决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9号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9号 【发布日期】2009-02-10 【生效日期】2009-02-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9号
中国商务部与美国商务部于2009年1月13 日在北京签署了《中美关于经验证最终用户现场访问问题的换函》。两国商务部将据此就经验证最终用户(VEU)授权制度在华实施开展合作。经验证最终用户授权制度允许美国出口商直接向获得经验证最终用户授权的外国最终用户出口特定两用物项,无需申领出口许可证。
为进一步做好中国最终用户管理工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所有拟直接或通过美国出口商、再出口商申请经验证最终用户授权的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或行政单位等最终用户,均须到中国商务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办理方式可登录商务部政府网站
(http://www.mofcom.gov.cn)查询。此公告发布前已向美国商务部提交经验证最终用户授权申请的中国最终用户,须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中国商务部补办备案登记手续。对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最终用户,中国商务部不予安排经验证最终用户现场访问。
特此公告
省局2006年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某医药公司收受商业贿赂案
案情简介:某医药公司于2004年与某某制药公司签订经销协议书,由某医药公司经销某制药公司的藏药“奇正牌”消痛贴膏,经销协议书规定医药公司在完成经销协议规定的任务可获得制药公司的奖励。某制药公司于2004年6月30日、2004年12月29日、2005年2月28日分四次返利给某医药公司共计人民币41,077.68元,某医药公司出具了商业裁剪发票某制药公司,某医药公司扣除税金后全部记入“其他业务收入-返利”会计科目。工商部门认为:某医药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本案争议焦点:某医药公司收受的返利款是折扣还是回扣。 当事人观点:某医药公司认为收取的返利款已如实入帐,不构成收受回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行为的暂行规定》只规定返利要如实入帐,没有规定入什么科目,更没有规定入在什么科目就是“帐外暗中”。该返利款已记入公司财务帐,就不属于《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行为的暂行规定》界定的帐外暗中,就不是收受贿赂。
工商部门观点: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