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思维能力与法律关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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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律逻辑学与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

标签:文库时间:20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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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律逻辑学与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 【摘要】

逻辑是一门关于人类思维的科学,自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开始建立以来,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如今它已变为一个多层次、多学科的庞大体系,而法律逻辑只是逻辑这个大家族中的一员,属于应用类型的逻辑。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职业能力中的决定性因素。法律逻辑是训练法律思维的必要的、有效的工具。法律逻辑学是推动法律一致性的重要手段,它有助于提高法学理论研究、立法工作的水平和司法机关的办案的能力。

【关键词】逻辑,法律逻辑学,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推理 正文:

一、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职业能力结构中的决定性因素

职业能力是职业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一门职业都有特定的职业能力要求,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能力主要包括思维能力、语言能力和实践能力。

一般的思维能力,内容比较广泛,主要包括:观察、发现、判断、分析、概括、归纳、想象、决策等。具体到法律职业而言,法律思维能力则主要体现在:探知法律事实过程中的观察、发现和认知能力;证据操作过程中的收集、分析、判断和采信能力;归纳、概括案件争执焦点的能力;确定案件性质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能力;正确阐释法理和适用法律的能力;严谨的法律推理和论证能力等等。法律语言能力即是对法律思维的具体化表达,法律

浅谈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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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刘双禄

(河套大学农牧科学系,巴彦淖尔 015000)

[摘要]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个近年来争议颇多的问题,如何对高校的性质及法律地位进行准确定位对解决这一问题至关重要。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划分,高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对此并无争议。在纵向关系上,高校通常被界定为行政组织的一种。法德等国的行政法理论普遍存在着公务法人的概念,倾向于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定位为特别权力关系。我国行政法沿袭这种理论,创设了“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模式下制订的高校内部规则不具有可诉性。另外,我国高校内部管理规则普遍将特别权力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杂糅在一起,十分不利于学生权益的维护。 本文以高校与学生之间具有行政色彩的特别权力关系以及不具有行政色彩的民事关系为脉络,着重从维护学生权益的角度以崭新的视角来审视定位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关键词]:公务法人;特别权力关系;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高校内部规则.

1高校的性质及法律地位

1.1我国理论界对高校性质及法律地位的定位

我国《民法通则》以是否营利为标准,将法人划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其中非企业法人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

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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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费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 (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 ),1779年2月21日出生于法兰克福。1795年起他开始就读于马尔堡(Marburg)大学法律系。他听了两个学期的潘德克顿法学、私法和诉讼法课程。在这里,他受到著名民法学家菲利普.费里德里希.魏斯(Philipp Friedrich Weis,1776_1808)的极大影响。魏斯是一个实在法学派的民法学家,对法国法学,尤其是罗马法和中世纪法学史有精神研究。他有丰富的藏书和渊博的知识,具有激发学生研究热情的艺术。他唤起了萨维尼对历史法学的偏好。1796年冬季,萨维尼离开了相对而言不太著名的马尔堡大学,前往哥廷根大学学习。在这里,他遇到了著名的法学家古斯塔夫.胡果(Gustav Hugo,1764——1844),其主要研究领域是罗马法史和建立在康德理论基础上的自然法理论。在这里给萨维尼印象最深的还有历史教师斯皮特勒(Spittler)的讲课。可以说斯皮特勒的讲座和胡果的著作为萨维尼后来的历史法学研究打下了深厚的根基。 此后的一个学期,萨维尼又回到了马尔堡大学继续听魏斯的讲座。1800年10月21日,萨维尼在马尔堡大学获得博士学位。

萨维

试论非婚同居财产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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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非婚同居财产法律关系

作者:周蕙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1期

【摘要】非婚同居关系已成为一种越来越普遍的现象,然而出于我国传统的婚姻价值取向,并没有系统的法律对非婚同居现象做出明确的规定。但作为一种普遍现象,非婚同居关系所带来的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才是我们法律人所应关注,解决的当务之急。而在实践中这些社会问题又以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法律关系为甚。本文从非婚同居的界定入手,回顾了我国的立法现状,再提出了对非婚同居财产关系法律的思考与构想。 【关键词】非婚同居;财产关系 一、非婚同居的界定

非婚同居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非婚同居并不具备结婚的法定要件,只是一种事实行为,是不为法律所支持的。此外笔者还认为,非婚同居还应有以下要件:1.非婚同居的主体要件。非婚同居的当事人应为两人,且我国法律认为应是已到达法定结婚年龄的异性,不能是同性。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应有既存的婚姻关系或多个较为稳定的异性同居关系,否则可能是重婚等。2.非婚同居的主观要件。非婚同居双方当事人建立同居关系时应该是自愿,能认识

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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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费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 (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 ),1779年2月21日出生于法兰克福。1795年起他开始就读于马尔堡(Marburg)大学法律系。他听了两个学期的潘德克顿法学、私法和诉讼法课程。在这里,他受到著名民法学家菲利普.费里德里希.魏斯(Philipp Friedrich Weis,1776_1808)的极大影响。魏斯是一个实在法学派的民法学家,对法国法学,尤其是罗马法和中世纪法学史有精神研究。他有丰富的藏书和渊博的知识,具有激发学生研究热情的艺术。他唤起了萨维尼对历史法学的偏好。1796年冬季,萨维尼离开了相对而言不太著名的马尔堡大学,前往哥廷根大学学习。在这里,他遇到了著名的法学家古斯塔夫.胡果(Gustav Hugo,1764——1844),其主要研究领域是罗马法史和建立在康德理论基础上的自然法理论。在这里给萨维尼印象最深的还有历史教师斯皮特勒(Spittler)的讲课。可以说斯皮特勒的讲座和胡果的著作为萨维尼后来的历史法学研究打下了深厚的根基。 此后的一个学期,萨维尼又回到了马尔堡大学继续听魏斯的讲座。1800年10月21日,萨维尼在马尔堡大学获得博士学位。

萨维

论我国法律关系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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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分类

法律科学

一,

根据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和调整、

方法可将法律关系分为国家法的关系行

论我国系国声董

政法律关系系、

民事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

土地法律关系

刑事法律关系和诉讼法律民事诉讼关

关系系、

包括刑事诉讼关系此外,

经济诉讼关系和行政诉讼关系,

由于法的部门内部可毋刊分为也就相应地划分出不同,

不同的法律制度的法律关系的意义上讲,

例如、

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划。

分出所有权关系,

债权关系等等。

从抽象

一国的法律关系体系同法律

规范体系和权利体系是一致的

社会主义。

国家的法律是由不同的法的部门和制度组

云高超

成的分别调整社会关系的统一整体性质及其多样性,

法划

分为部门和制度的根据是一国社会关系的其中,

每一种社会关系

都有其特点

,

都需要它自己特有的调整手。

段或调整方法法律关系的分类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理论问题它无论对理论研究还是对司法卖,,

不同部门的法律规范对不,

同的社会关系加以调整。

就形成了不同部

门的法律关系因此这种分类对于不同部,

门的理论体系的建立的法律关系的特点、

,

对于研究不同部门,

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的重要环节“,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

内容和性质。

是极其

范调整社会关系的结果工作沙和“

是法律调整机制,

有益的

一切部

小学教育中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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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育中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它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一是自然人,二是机构和组织,三是国家。其中,学校作为法人即具备权利主体能力:一方面是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即权利能力;另一方面是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实现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即行为能力。其主表现为:(1)办学自主性。(2)财产的独立性。(3)机构的公益性。学校的权利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其它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学校的义务有: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学校不得侵犯受教育者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

学校

在校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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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校大学生与高校之间存在着很多种关系,包括:学生学籍管理关系,档案管理关系,教学管理关系,相关专业知识管理,学生职业发展规划关系,毕业证书颁发和学位证书的授予,学生的奖励和处分,学生财产管理关系,学生住宿管理关系,学生饮食服务,学生校园人身安全关系等。

公法关系:

(1)学籍管理关系。学籍管理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规定的高校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主要内容。学籍管理中的入学注册、成绩考核、升级与留级、降级、休学、停学、复学等是设立、变更、终止了学生与普通高校之间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学校的学籍管理的方式,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一套规范、严密、科学的规章制度来规范每一位在校学生,并不能通过学籍管理来限制学生其他权利。

(2)档案管理。档案管理是普通高校对其已经做出的某一行政行为的一种补充性行为,虽然不具有行政法律效果,但却对普通高校大学生具有较大的影响,体现了已做出的相关行政行为法律上的约束力。尽管我国目前把行政事实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但依据行政法治原则,普通高校的档案管理行为应纳入司法审查范围。

(3)教学管理关系。普通高校的教学计划、课程安排、教科书的指定、教师授课等方面情况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并可以在规

第二 章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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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

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第四节 民事权利 第五节 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

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所规范的, 仅受道德或习惯规范者,不是法律 关系。

法律关系是存在人与人之间,具有 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它是法 律调整社会关系的结果,民事法律 关系是众多的法律关系中的一种。

民事法律关系

生活中无时无刻不在发生着各种 民事关系,如甲购买衣服、乙的 孩子出生、丙死亡、丁伤害他人 等等。不管这些人是否意识到他 们的行为受民法调整,事实上, 他们都正在缔结或参加或引发一 项具体的民事关系,这就是事实 上的民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一)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 民事法律关系通常是民事主体自主形成的 一种的权利义务关系。(三)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通常是对等 的、相互的。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的中心轴线。民法的主要内容都是以民

法律人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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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思维?

苏力 北京大学法学院 教授

播下的是龙种,收获的却是跳蚤。

——海涅[1]

一、问题的界定

?像[个]法律人那样思考?(Thinking like a lawyer)这个美国法学教育界的说法,1990年代起进入中国,[2]随着社会转型,逐步流行起来。但说着说着就变了,到后来则?一切都变了,完全变了,一种悲催的(terrible)美已经诞生?。[3]非常吊诡的是,恰恰是主张?同国际接轨?的法律人将之本土化了,成了当代中国法学的一道耀(刺?)眼的风景线。

本文打算清理一下这道风景线。

首先是在英美法和法学教育的语境中具体理解?像个法律人那样思考?究竟说的是什么;其次,本文的重点,要以?连锅端?的方式,批判当代中国法学人基于对前一命题的误解的中国制造?法律人思维?以及初步探讨一下,有哪些潜在的智识、社会和利益的挤压和碰撞,造就了这个变化。我会特别关注这一命题在当代社会中对于法律人这个新生利益集团的特殊功能。

全文的结构如下。以美国司法实践对宪法第一修正案表达自由的界定为例,下一节,我简单介绍?像法律人那样思考?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