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国卫监督发[201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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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

标签:文库时间:202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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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www.moh.gov.cn 2009-11-13 10:48:46 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加强取消许可的消毒产品的事后监督管理,建立卫生安全评价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0年1月1日前已上市的相关消毒产品未按《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要求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应尽快按要求补做卫生安全评价。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卫生行政许可改革、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企业自律,保障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场所等单位和个人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有效性、安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不需要取得产品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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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产品名称: 剂型/型号:

产品责任单位名称(盖章): 评价日期:

1

一、基本情况

产品责任单位名称 产品责任单位地址 电话 邮 编 法定代表人/责任人 实际生产单位名称 实际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进口产品报关单号 该产品属于哪类产品 实际生产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责任人 第一类( ) 第二类(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该产品名称是否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和《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要求 标签(铭牌)、说明书是否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检验项目是否齐全 检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产品企业标准(质量标准)是否符合要求 该产品的类别是否与企业卫生许可的类别相适应 产品配方是否添加了禁止使用的原材料 产品配方是否与实际生产产品配方一致 消毒器械结构图是否与产品实际结构一致 所用原材料是否合格 原材料所

卫生部通告(2017)3号--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获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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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节选)

(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

1.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时限

说明:

1. 本表中所列时间为完成该类产品全部检验项目所需时间。

2. 检验时限为自正式受理样品之日起至出具检验报告之日。

3. 检验机构受理样品时应将出具报告时间及相关事宜通知送检单位。

4. 特殊情况(例如检验时限内含长假)由检验机构与送检单位协商确定检验时限。如

遇滤速甚慢的水质处理器(如陶瓷滤芯、滤膜阻塞),则检验时限应予延长。水样滤过时间(天)= 额定总净水量/每日滤水量。

5. 各类一般水质处理器、矿化水器、纯净水处理器(不含大型水质处理器),如卫生安

全性与卫生功能性检验在同一检验机构检验,则全部检验时限可缩短为45天。 6. 检验机构应将本表内容向送检单位公布。

1.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规格

说明:

1.管材检验为取6升浸泡液用作检验,则不同管内径(mm)所需管长度(m)如下:

2.管件按内表面估计,500cm2加入1升浸泡液浸泡。

3.各种家用净水器、矿化水器需样8台,其中用于卫生安全性检验3台,卫生功能性检验5台。

4.颗粒状材料以表观体积计算,加入50倍体积的浸泡液;膜组

咸政卫发〔2013〕169号- 咸阳卫生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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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县/区居民肿瘤病例报告卡

行政区划代码: ___ _ 县/区 __ _ 乡(街道)

登记号:

报卡类别: 1.发病卡 2.死亡卡 3.死亡补充发病卡 ICD-10编码: ICD-0编码: 居民肿瘤病例报告卡 门诊号 身份证号码:□□□□□□□□□□□□□□□□□□ 住院号 家庭电话 原诊断 原诊断日期 更正诊断报告栏 (原报告诊断有误时填写) 诊断根据:(在□内作“√”) 病理 临床□ 1 (继发) □ 联系家属姓名 诊断(部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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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6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骆琳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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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7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7月1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骆 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

成卫发26号-2012版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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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卫生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卫发〔2012〕26号

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12版)》的通知

各区(市)县卫生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2012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由28元提高至30元。按照年人均30元标准,我市制定了《成都市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12版)》及《考核标准》,现印发你们。内容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内所有项目,以及结合我市实际增加的部分服务项目。新增内容有:档案管理增加健康档案的使用;预防接种增加一类疫苗的失效率、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信息化管理以及流动孕产妇的管理等;行政管理增加对指导中心的考核。请各区(市)县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技术要求全面实施《成都市城乡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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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12版)》。要对今年新增加的项目,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培训,统一认识,明确任务,提高能力。各区(市)县要细化、分解项目指标,任务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实行目标管理。分配指标时,要适当超出要求的任务,统计时不打折扣,全数记入。要注重质与量,做到量足、质好、

不需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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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产品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内容要求

根据卫生部2009年11月11日颁布,2010年1月1日实施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产品经营、使用单位在经营、使用上述产品前应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卫生安全评价报告》(配方和结构图除外)的复印件,并由产品责任单位加盖公章。下列产品需提供:75%单方乙醇消毒液、次氯酸钠类消毒剂、戊二醛类消毒剂、抗(抑)菌制剂、紫外线杀菌灯、压力蒸汽灭菌器、食具消毒柜等。

产品经营、使用单位应对《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中的产品名称、规格、剂型、责任单位、生产单位、标签说明书等信息与实际销售使用的产品进行核对,《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有关内容与产品相符的方可经营使用。

2010年1月1日前已上市的相关消毒产品未按《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要求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应尽快按要求补做卫生安全评价

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格式) 产品责任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责任人 邮 编 实际生产单位名称 实际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粤卫消证字2002第0042 产品名称 剂型 / 型号 产品责任单位地址 实际生产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责任人 电 话: 柴国生 是(√ )否(-) 是(√

不需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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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产品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内容要求

根据卫生部2009年11月11日颁布,2010年1月1日实施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产品经营、使用单位在经营、使用上述产品前应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卫生安全评价报告》(配方和结构图除外)的复印件,并由产品责任单位加盖公章。下列产品需提供:75%单方乙醇消毒液、次氯酸钠类消毒剂、戊二醛类消毒剂、抗(抑)菌制剂、紫外线杀菌灯、压力蒸汽灭菌器、食具消毒柜等。

产品经营、使用单位应对《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中的产品名称、规格、剂型、责任单位、生产单位、标签说明书等信息与实际销售使用的产品进行核对,《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有关内容与产品相符的方可经营使用。

2010年1月1日前已上市的相关消毒产品未按《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要求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应尽快按要求补做卫生安全评价

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格式) 产品责任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责任人 邮 编 实际生产单位名称 实际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粤卫消证字2002第0042 产品名称 剂型 / 型号 产品责任单位地址 实际生产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责任人 电 话: 柴国生 是(√ )否(-) 是(√

国卫妇幼发〔2015〕5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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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 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卫妇幼发〔2015〕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满足广大妇女儿童健康和育龄人群生殖健康需求,指导地方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探索规范化管理模式,推动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坚持指导原则

(一)坚持工作方针。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坚持 “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

(二)明确功能定位。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具有公共卫生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包括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按照全生

命周期和三级预防的理念,以一级和二级预防为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