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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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
山西省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以工代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以工代赈资金使用安全,提高以工代赈扶贫开发效益,促进贫困农民脱贫致富,根据《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山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以工代赈,是指国家和各级政府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贫困农民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并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以此取代直接救济的一项农村扶贫政策。
第三条 以工代赈投入为资金投入。国家以工代赈投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省及市、县以工代赈投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以工代赈投入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投入,共同支持贫困地区发展。
第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 实施范围和建设内容
第五条 国家以工代赈投入集中用于国家确定我省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即国家重点县),并向贫困人口多、脱贫难度大、基础设施薄弱、地方脱贫积极性高的特困地区
倾斜。省以工代赈投入重点用于国家重点县,适当兼顾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及插花贫困县的贫困乡村。市以工代赈投入用于与国家和省以工代赈投入建设的农村基础设施工程配套,也
河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七部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13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9]23号)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担保机构。
本细则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中小企业局),和设区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
第三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政策性担保机构要妥善处理自身收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突出社会效益。
融资性担保机构与企业、银行业金融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1 总 则
1.1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质量监督导则》等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质量监督工作。
1.3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称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1.4 工程质量监督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规定。
2 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2.1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是指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监督机构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并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档案的活动。
2.2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河北省质量协会质量技术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质量协会质量技术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四章 申报 第五章 评审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七章 授 奖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河北省质量协会质量技术奖励工作,保证河北省质量协会质量技术奖(以下称质量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河北省质量协会质量技术奖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质量技术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质量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技术创新,促进质量研究、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质量技术成果转化,促进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质量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干涉。
第五条 质量技术奖授予在推进我省质量技术进步,提高我省整体质量管理水平、创新能力和质量竞争能力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在质量研究、质量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工作的人员,不得作为质量技术奖的申报人。
第六条 质量技术奖是河北省质量协会授予组织或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质量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河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_河北省医疗器械
《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
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说明(试行)
1、本细则根据《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省医疗器械经
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
2、本细则是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的现场考核标准,角膜接触镜、助听器的现场验收按《省角膜接触镜(助
听器)现场验收细则》执行。
3、本细则共分四个部分二十项。其中否决项七项,评分项十三项,评分项计200分。第一部分机构与人员50分,项目编号1.1至1.5,第二部分场所设施50分,项目编号 2.1至2.6,第三部分制度与管理100分,项目编号 3.1至3.9;
4、对新开办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现场审核,重点审核经营场所、储存条件、人员资质和各项制度的建立。
5、合格判定标准:本细则规定的审核项目分为打分项和否决项,否决项全部合格且打分项每部分得分不低于应得分
的70%,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6、不宜量化的项目按照评分通则进行打分,即实得分等于每条规定满分乘以得分系数。得分系数及含义为:
1)全面达到规定要求: 1.0乘基本分
2)执行较好,尚需改进: 0.8乘基本分
3)基本达到要求,部分执行较好: 0.7乘基
河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_河北省医疗器械
《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
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说明(试行)
1、本细则根据《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省医疗器械经
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
2、本细则是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的现场考核标准,角膜接触镜、助听器的现场验收按《省角膜接触镜(助
听器)现场验收细则》执行。
3、本细则共分四个部分二十项。其中否决项七项,评分项十三项,评分项计200分。第一部分机构与人员50分,项目编号1.1至1.5,第二部分场所设施50分,项目编号 2.1至2.6,第三部分制度与管理100分,项目编号 3.1至3.9;
4、对新开办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现场审核,重点审核经营场所、储存条件、人员资质和各项制度的建立。
5、合格判定标准:本细则规定的审核项目分为打分项和否决项,否决项全部合格且打分项每部分得分不低于应得分
的70%,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6、不宜量化的项目按照评分通则进行打分,即实得分等于每条规定满分乘以得分系数。得分系数及含义为:
1)全面达到规定要求: 1.0乘基本分
2)执行较好,尚需改进: 0.8乘基本分
3)基本达到要求,部分执行较好: 0.7乘基
河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
《河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
河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说明 (试行)
1、 本细则根据《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
2、 本细则是河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的现场考核标准,角膜接触镜、助听器的现场验收按《河北省角膜接触镜(助听器)现场验收细则》执行。
3、 本细则共分四个部分二十项。其中否决项七项,评分项十三项,评分项计200分。第一部分机构与人员50分,项目编号1.1至1.5,第二部分场所设施50分,项目编号2.1至2.6,第三部分制度与管理100分,项目编号3.1至3.9; 4、 对新开办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现场审核,重点审核经营场所、储存条件、人员资质和各项制度的建立。 5、 合格判定标准:本细则规定的审核项目分为打分项和否决项,否决项全部合格且打分项每部分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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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宜量化的项目按照评分通则进行打分,即实得分等于每条规定满分乘以得分系数。得分系数及含义为: 1) 全面达到规定要求: 1.0乘基本分 2) 执行较好,尚需改进: 0.8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试行)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实 施 细 则
(试 行)
河 北 省 教 育 厅
2010年8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有关要求和《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的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业水平考试是在教育部指导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家考试,是依据普通高中课程标准检测普通高中学生学业修习程度的终结性考试,是具有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籍的在校学生均须参加的考试。
第三条 学业水平考试是国际通行的教育评价制度,是普通高中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普通高中课程管理的重要手段,其结果是反映普通高中学校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是取得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的必要条件,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证书是从事各种社会工作的重要文化水平证明。
第五条 河北省教育厅统一领导全省学业水平考试工作,河北省普通中等教育考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中考中心”)负责实施;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各设区市、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
河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
河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的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商品房(包括现房和预售房,住宅及非住宅,下同),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细则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及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的销售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方式,并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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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或者已完成房屋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9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09年修正本)》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义务教育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其他招收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含完全中学的初中部,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辍学、退学和毕业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依规应当在我省入学直至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管理,学校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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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按照国家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