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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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权的性质
中国检察权的性质
如何正确评价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包括如何准确评价我国现行的检察制度,是关系到我国司法改革的方向性和基础性的问题,也是司法改革必须首先解决的前提性问题。善待司法改革,善待我国现行的检察权,就是要在理论上对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和检察制度做出准确、正确的评价;在实践中,对现行司法制度和检察制度在尚未被依法修改前保持应有的尊重。检察权的性质问题就成了不得不首先面对的课题。
在当今法学理论界,对检察权的性质问题,虽作了深入探讨但尚无定论,有学者认为检察权就是“行政权”,这也是影响最大的一种学说。主张“行政权说”的学者们认为,我国的检察权在本质上应属行政权,检察机关是行政机关,检察官是行政官。他们的理由是:
首先,在对检察机关自身性质的认识上,“行政权说”强调检察机关的组织体制具有行政性。认为检察机关组织与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检察一体制”,即检察机关上下形成一个整体,其突出表现是“阶层式建构”,上级的“指令权”。这种纵向位阶制和上下领导关系是典型的行政性关系,也是检察权行政性最突出的表现。同时,“检察一体制”还包含“职务收取”和“职务转移制”。这些制度与法官制度迥异,法官“除了法律没有上司”,不实行职务收取和职务转移制。由此可见,“检
1、话说检察权起源
一、从国王利益代理人到国家法律监督者 话说检察权的起源及发展(1)
西方检察权的起源
检察权是国家专门机关行使的检控违法犯罪和督促国家法律实施的权力。但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并未出现这一专门权力,真正意义上的检察权起源于西方大陆法系的法国和英美法系的英国。
“儿子,你一定要保住蒙太里要塞,为它我耗尽了心血,为它我早生华发;这要塞一直使我不得安宁,难以安枕??”1腓力一世(1060-1108年在位)临终时对其继承人路易六世(1108-1137年在位)沉痛地嘱咐道。保住蒙太利塞,扩张领土成为此后历代卡佩王朝君主的首要任务。路易六世初步巩固了王室领地,将整个法兰西岛联为一体。路易七世(1137-1180年在位)把王室领地一度扩充到比利牛斯山。腓力二世(1180-1223年在位)施展了各种虽不光明磊落但却极有成效的手段,剥夺英王在大陆的领地。应该说,至腓力四世时,后世君主们在扩张领地方面已经完成了腓力一世的遗愿,在整个西法兰克的旧地上,尚能与王室争雄的家族已不多了。但是领地扩张的完成,绝不意味着统治的完成。相反,随着领地扩张还带来了管理上的新问题。对领地是实行层层分封,还是由国王实行直接管理。卡佩王朝的君主们站在了两个截然不同的世界的交汇
检察院检察权对行政权监督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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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检察权对行政权监督问题的研究
作者:张恩宁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24期
(东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摘 要】司法改革的动力是解决司法机关工作与人民期望以及社会发展需要不相适应的问题。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内涵和特点来看,检察权对于行政权的监督是其内在要求,同时也是检察职能回归以及依法行政的关键途径。但是在实际的司法运行中,检察权对行政权监督不力的情况是有存在。因此,笔者认为,应该逐步加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审查监督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宪性,积极约束行政权。 【关键词】检察院;检察权;行政权监督 一、我国检察院检察权对行政权监督的必要性 (一)对行政权监督,是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应有之义
针对法律监督内涵的理解不同,理论界对法律监督的界定是不同的。从广义上来看,法律监督指的是为了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而进行监督的具体活动;从狭义上看,法律监督特指人民检察院利用法律手段,追诉法律适用的违法犯罪来保障国家工作的顺利实施的专门性工作,其主体就是人民检察
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
论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
【摘要】在实践中,当权利人要求恢复原状的时候,到底将恢复原状作为一种请求权还是民事责任,在考虑恢复原状构成要件时,到底将其作为物权请求权还是作为债权请求权?诸如此类的问题,司法实践中频频出现,理论的争议、立法的折衷、实践中的困惑,让恢复原状请求权的实现成为司法的难题。笔者拟从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做出探讨,以期对相关的研究有所裨益。 【关键词】恢复原状;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一、引言
物权法将恢复原状作为一种物权保护方式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则沿用民法通则第134条民事责任的规定,将恢复原状作为一种侵权责任予以规定。在实践中,当权利人要求恢复原状的时候,到底将恢复原状作为一种请求权还是民事责任,在考虑恢复原状构成要件时,到底将其作为物权请求权还是作为债权请求权?诸如此类的问题,司法实践中频频出现,理论的争议、立法的折衷、实践中的困惑,让恢复原状请求权的实现成为司法的难题。笔者拟从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做出探讨,以期对相关的研究有所裨益。二、恢复原状是民事责任还是请求权
恢复原状究竟是民事责任亦或是请求权,首先要讨论我国的物权救济方式是民事责任体系还是物权请求权体系。民法通则原有的民事责任体系是否应在未来的民法典中予以继承和发扬,
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
论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
【摘要】在实践中,当权利人要求恢复原状的时候,到底将恢复原状作为一种请求权还是民事责任,在考虑恢复原状构成要件时,到底将其作为物权请求权还是作为债权请求权?诸如此类的问题,司法实践中频频出现,理论的争议、立法的折衷、实践中的困惑,让恢复原状请求权的实现成为司法的难题。笔者拟从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做出探讨,以期对相关的研究有所裨益。 【关键词】恢复原状;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一、引言
物权法将恢复原状作为一种物权保护方式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则沿用民法通则第134条民事责任的规定,将恢复原状作为一种侵权责任予以规定。在实践中,当权利人要求恢复原状的时候,到底将恢复原状作为一种请求权还是民事责任,在考虑恢复原状构成要件时,到底将其作为物权请求权还是作为债权请求权?诸如此类的问题,司法实践中频频出现,理论的争议、立法的折衷、实践中的困惑,让恢复原状请求权的实现成为司法的难题。笔者拟从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做出探讨,以期对相关的研究有所裨益。二、恢复原状是民事责任还是请求权
恢复原状究竟是民事责任亦或是请求权,首先要讨论我国的物权救济方式是民事责任体系还是物权请求权体系。民法通则原有的民事责任体系是否应在未来的民法典中予以继承和发扬,
中美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比较研究
美国法律并没有实行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的明确规定,但美国检察官却拥有其他国家所不具有的广泛而几乎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 一、美国检察官制度概况
美国的检察体制具有“三级双轨、相互独立”的特点。所谓“三级”, 是指美国检察机关建立在联邦、州和市镇这三个政府“级别”上。所谓“双轨”, 是指美国的检察职能分别由联邦检察系统和地方检察系统行使, 二者平行, 互不干扰。美国的检察机关无论“级别”高低和规模大小, 相互之间具有独立性。 二、中、美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比较 (一)中美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渊源比较
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活动中所遵循的原则可概括为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大体而言,我国采取起诉法定主义为主、起诉便宜为辅的原则;美国奉行起诉便宜主义的原则,检察官行使公诉裁量权通常享有极大的自由,且极少受案件性质与范围的限制。 我国刑诉法第141 条、第 140 条第 4 款和第 142 条第 2 款的规定表明,对于我国的检察机关而言,符合起诉条件的必须起诉,但是,也有一定的公诉裁量权,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除此之外,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几乎找不到其他渊源。
中国检察制度漫谈(1)
中国检察制度漫谈(1)
[关键词]检察制度中国特色法律监督
[摘要]兼采两大法系的合理原则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法律监督权是我国宪法创制的一种新型权力取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无疑会导致国家政治体制权力失衡。
近年来,围绕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尤其是检察改革,对检察权究竟是行政权还是司法权的争论一直是热门话题。许多专家学者认为,中国的检察机关无论是机构设置还是运作机制都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应与国际接轨,将检察机关纳入国家行政机关序列。这种观点背离了中国国情。在共和国五十年的风雨历程中,检察机关为维护共和国法律的统一实施做出了卓有成效的贡献,已成为共和国大厦的基石。实践充分证明,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检察制度最早起源于十三世纪的英国和法国,这两个国家当时都处在西欧封建社会末期,英国检察官的前身是为国王办理财产诉讼的律师,法国检察官是由封建庄园的管家演变而来。当今世界上有三种类型的检察制度,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检察制度,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检察制度,以中国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检察制度。其中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检察制度都属于资本主义国家的
检察制度。资本主义国家奉行“三权分立”原则,从行政机关制约
《消法》新增之“消费者后悔权”的性质及适用
《消法》新增之“消费者后悔权”的性质及适用
摘 要:最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的“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其法律性质宜界定为形成权中的一种具有无因性的特定解除权,可称“特定无因解除权”。消费者后悔权行使有严格的货物或服务范围及时间期限,且消费金额以不低于100~200元为宜。消费者后悔权的实际运行还依赖于强大的行业保障、协会保障、行政保障及有效的司法机制。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消费者后悔权;无因解除权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4)03-0044-06
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已于2013年10月25日通过。作为《消法》实施后20年来的首次修改,第二十五条引入了“消费者后悔权”制度。这一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切身利益的制度,成为新修《消法》的一大亮点,但在“后悔权”制度的法律性质和具体适用上仍存在争议。本文结合境外立法及我国国情,对“后悔权”制度适用中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一、 境外“后悔权”有关立法及司法实践
“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由西方引入我国,到目前并无明确称谓。各国法律对其概念表述也各有不同,英美法
2021年从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谈谈对职务犯罪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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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职务犯罪犯罪控制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近二十年来,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然而,伴随着巨大的辉煌,~现象的黑影也在不断扩展,特别是职务犯罪呈蔓延之势,已引起党中央及社会各界的关注,采取了一系列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政策和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职务犯罪的势头似乎很难得到有效的遏制,并且呈现出很多新的特点。大案要案急剧增多,犯罪金额在几十万元、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屡屡出现;位高权重的领导干部卷入职务犯罪的人数呈上升趋势,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有组织的团伙作案日益增加,如湛江走私案、厦门走私案令人触目惊心;企业中的~现象日益严重,部分国有企业陷入亏损的原因之一,就是某些企业领导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对国有资产实施猖狂掠夺和恣意浪费
而造成的;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的智能型犯罪使得职务犯罪更趋向复杂化。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党和国家一直在寻找有效治理职务犯罪的良策,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法律赋予的查办职务犯罪的重大职责,如何有效地控制职务犯罪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本文拟从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这一角度针对职务犯罪的控制进行一些探索,以期对职务犯罪治理的研究能有所裨益。一、职务犯罪的
所有权保留制度中出卖人取回权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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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所有权保留制度中出卖人取回权的法律性质
摘要:所有权保留买卖是大陆法系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但对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取回权的法律性质,尚存争议,主要有解除权效力说、附法定期限解除契约说与就物求偿说。其中就物求偿说为我国大陆众多学者所认同,本文对此则持不同见解,并对上述三说进行分析,认为上述三说均存在不足,尤其是就物求偿说并不象许多学者所认为的那样为其提供了一个圆满的解释。本文在此基础上提出修正的附法定期限解除契约说。
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买受人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约定的特定条件成就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待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的制度。据学者研究,罗马法上曾有类似制度,德国普通法亦承认该制度,但由于在当时利用甚少,因而不为世人所重视。19世纪末期,随着信用经济的发展,分期付款交易的日益兴盛,所有权保留作为分期付款交易的方式之一,以其特有的制度设计,实现了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提前利用,并为出卖人实现债权提供了有效便捷的担保,实现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