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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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暂行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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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暂行办法

莱芜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暂行办法

第一条 依据《莱芜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达到1至10级,或者经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鉴定结论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相关待遇核准手续。工伤职工或者工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无法确定的,经办机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核准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条 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应向经办机构提交工伤认定书、《工伤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和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对符合条件的,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核发工伤保险待遇,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亲属,明确工伤保险待遇给付项目、给付标准和给付起始时间,并填写在《工伤证》上。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莱芜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暂

莱芜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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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暂行办法

莱芜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暂行办法

第一条 依据《莱芜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达到1至10级,或者经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鉴定结论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相关待遇核准手续。工伤职工或者工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无法确定的,经办机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核准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条 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应向经办机构提交工伤认定书、《工伤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和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对符合条件的,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核发工伤保险待遇,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亲属,明确工伤保险待遇给付项目、给付标准和给付起始时间,并填写在《工伤证》上。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莱芜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暂

工伤保险待遇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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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标准 法律依据 住院费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医疗费用 医疗费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药费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工伤保险条例》30条,《广住院伙食补助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东省工伤保险条住院期间费 例》22条 伙食交通(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 费 交通、食宿费 医疗康复按因公出差标准 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32条,《广辅助器具费 国家规定的标准 东省工伤保险条器具 例》25条 《工伤保险条护理费 停工留薪期间 例》33条,《广按实发生 东省工伤保险条护理费 例》23条 《工伤保险条原工资福利 停工留薪停工接受工伤例》33条,《广期工资待工资 医疗的工资待(按医疗期规定执行,经东省工伤保险条遇 遇 鉴定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例》23条 一级 27个月 一次性伤《工伤保险条二级 25个月 残补助金伤残待遇 例》35、36、37(经劳动三级 23个月 条, 能力鉴定) 四级 21个月 工伤保险待遇 基数 按当地标准报销 支付渠道 工伤保险基金 按当地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按当地标准报销 按国家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按实际需 用人单位 本人工资 用人单位 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赔偿标准)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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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一 次 伤 残 补 助 金 一 次 医 疗 补 助 金 一 次 就 业 补 助 金 伤 残 津贴 非 法 用 工 单位 住 院 伙 食 补 助 费 停 工 留 薪 期 待 遇

1

2

3

4

5

6

7

8

9

10

标 准 本 人 工 资 市 平 工 资 市 平 工 资

支付渠道

依据 条例 33、 34、 35 省办 法 33 省办 法 33 条例 33、 34 一次 性赔 偿办 法

24

22

20

18

16

14

12

10

8

6

保险基金

44

38

26

20

14

8

用人单位

22

16

10

8

6

4

用人单位

90%

85%

80%

75%

70%

60% 市 平 工 资

保险基金

16 倍

14 倍

12 倍

10 倍

8倍

6倍

4

3

2

1

用人单位

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 住院伙食补助费 一般 12 个月,延长不超过 12 个月。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 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 由用人

住 院 护 理 费

单位指派专人护理。经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 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 费。

护 理 费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 者30%。

保 险 基 金

条例 32

死 亡 待遇

丧葬补助金

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具体承担分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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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承担主体——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1.工伤保险基金:医疗待遇;遗属抚恤;丧葬费用2.用人单位:停工留薪期待遇3.均有承担:伤残待遇、生活护理费

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

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1

1

资料来源:《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待遇承担主体——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1.工伤保险基金:医疗待遇;遗属抚恤;丧葬费用2.用人单位:停工留薪期待遇3.均有承担:伤残待遇、生活护理费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华律网)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9、劳动能力鉴定费。

工伤保险待遇承担主体——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1.工伤保险基金:医疗待遇;遗属抚恤;丧葬费用2.用人单位:停工留薪期待遇3.均有承担:伤残待遇、生活护理费

工伤保险待遇承担分配:

1.工伤保险基金:医疗待遇;遗属抚恤;丧葬费用 2.用人单位:停工留

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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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伤 残

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指

补 助 金

三级 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指 四级 缴费工资) 完全 不能 自理 统筹地区上年 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

23 个月

21 个月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50%

生 大部 活 分不 护 能自 理 理 费 部分 不能 自理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本人工资(指 五级 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指 六级 缴费工资) 被 鉴 本人工资(指 一次 七级 定 缴费工资) 性伤 为 2. 一次性由工伤保险基金支 残补 本人工资(指 5 八级 助金 缴费工资) 至 经企业同意或合同期满终止 10 本人工资(指 九级 级 缴费工资) 伤 本人工资(指 残 十级 缴费工资) 待 遇 本人工资(指 保留劳动关系,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单 五级 缴费工资) 伤残 津贴 本人工资(指

六级 缴费工资) 60% 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差。 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 为本人工资的 70%、六级 60%,低于当 70% 7 个月 9 个月 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 11 个月 付。(本人愿意自谋职业, 作; 13 个月 1. 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安排工 16 个月 18 个月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补助金。 原则上由用人单位

工伤保险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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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题库

一、填空题

1、工伤也称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职工)在工作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意外事故和职业病造成的伤残或死亡。

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视同工伤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省公司本部所在城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1996年10月1日,我国实施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它对工伤范围及其认定、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工伤保险待遇、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企业和职工责任、争议处理等问题作了原则规定,为制定《工伤保险条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5、《工伤保险条例》由(国务院375号令)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6、《工伤保险条例》共八章64 条。

7、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 ,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8、《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7种,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有3种。

9、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 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10、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11、国务院劳动保障

工伤保险定点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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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点 医 院

为保障工伤(含职业病,下同)职工合法权益,规范工伤保险就医和结算管理,合理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伤保险就医实行定点医院协议管理。与市工伤保险经办部门(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签定《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书》的医院,作为工伤保险定点医院(简称定点医院)。定点医院要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本着“因伤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的原则,向工伤职工提供及时、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

二、参保单位发生因工伤害事故,应将受伤人员送往定点医院救治。因情况紧急需就近到非定点医院抢救的,用人单位须在三日内向经办机构报告,待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定点医院治疗。

三、受伤参保职工到定点医院救治(参保职工需向医院说明按工伤治疗,不要使用医疗IC卡结算,否则不予报销),用人单位应向医院出具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定点医院应主动询问用人单位参保情况。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出具参保证明的,应向首诊医师和医保科说明情况,并在三日内补交参保证明。受伤职工在认定工伤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暂由所在单位垫付;认定工伤后仍在院治疗的,用人单位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到经办机构备

工伤保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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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工伤、职业病人员保险管理的职责、程序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工伤、职业病人员的保险管理。

2 职责

2.1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安全事故调查,负责工伤、职业

病的认定和鉴定工作。

2.2 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工伤保险的登记、申报和缴费,及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2.3 财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部门管理、支付工伤保险基金。 2.4 各级工会组织负责对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 2.5 各部门负责办理本部门职工的工伤保险工作。 3 管理内容和方法

3.1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3.1.1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本条款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

d)患职业病的。

e)在工作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1.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5-10级工伤职工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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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级工伤职工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书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工伤职工):

丙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乙方于 年 月 日发生工伤事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年 月 日被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书编号: ),并在 年 月 日最终鉴定为伤残 级。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2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乙方自愿申请(或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经三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依法于 年 月 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同时,甲、乙、丙三方之间所形成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二、本协议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根据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丙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三、乙方自愿承诺:在丙方向乙方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甲方向乙方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后,甲、丙与乙方之间由编号 的工伤认定书所产生的乙方工伤保险待遇事宜一次性处理完毕,甲、丙方不再承担支付编号为 的工伤认定书项下所产

1

生的任何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