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讲义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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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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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详细民法彩色笔记

民法两大规则:私法自治、交易安全 物权法的目的是“物尽其用”; 合同法的目的是“促进交易”; 担保法的目的是“保护债权”;

第一部分 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

与民事权利紧密相列的概念是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三者的逻辑联系在于:有民事权利,必有相应的民事义务,反之亦然;违反民事义务,必然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及分类 P11

(一)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

所谓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也不十分强烈。这类权利有三个: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继承权(就其内容属财产权,但通常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和社员权(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权等)。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

这是以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所作的分类。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由于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故又称对世权。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

民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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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民事关系。 (1)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 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人身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与人身不可分离、以特定精神利益为 内容的社会关系。

【例题1】民法一词来源于( ) A.查士丁尼《民大全》 B.《拿破仑民法典》 C. 罗马法的市民法 D.罗马法的万民法

【例题2】下列社会关系中,应有民法调整的是( ) A.某国有企业和其职工形成的劳动合同关系; B.甲男和乙女之间的恋爱关系

C.专利局对李某发明专利予以宣告无效; D.甲、乙两村对某块土地的所有权发生争议

二、民法的源渊和适用范围

(一)民法的源渊 1.概念

(一)民法的源渊,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形式。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 2.种类

(1)制定法

制定法包括:(一)宪法中的民法规范。(二)民法通则以及民事单行法。如合同法、婚姻法等

民法讲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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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1,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

现象。

2民事法律事实产生的法律后果: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指建立民事法律关系,例如,由于被继承人的死亡发生

继承关系。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指民事法律三个要素中的一个或数个发生变化,有主体

的变更、内容的变更、客体的变更三种形式,例如将租赁关系更改为买卖关系,即为民事法律内容的变更。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指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如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

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一) 事件

事件又称自然现象,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能够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人的自然死亡、自然灾害等,皆为事件。人的自然死亡可导致继承关系的发生,又可导致保险关系的消灭。自然灾害的发生,导致保险合同所附条件的成就,引起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赔偿关系。

(二) 行为

行为指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

活动。此为最经常发生作用的法律事实,又可再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等类别。 1、表意行为。是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旨在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

行为,又称法律

民法学总论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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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法 总 论

(讲义)

? 总论部分阅读书目:

? 梁慧星:《民法总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 龙卫球:《民法总论》(第二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 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 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 [德]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

第一章 绪论

? 一、法、公法和私法 ? 1.法的含义:

? 中国:刑也。 灋:fǎ, 中国古代传说中的神兽,据说它能辨别曲直,在审理案

件时,它会用角去触理曲的人。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十部上“廌”部说:“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廌]去。所以具有法的意思,也是中国古代最早明文记载表示法律含义的字之一。

? 关于此问题,可以参看梁治平:《“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收录于《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 西方:权利、正义。

? 西方法皆起源于古罗马,所以,想要厘清西方“法”的含义,须从罗马说起。在

拉丁语中能够译作“法”的词汇不胜其多,但主要的只

李建伟民法60讲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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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一部分 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

与民事权利紧密相列的概念是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三者的逻辑联系在于:有民事权利,必有相应的民事义务,反之亦然;违反民事义务,必然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及分类

(一)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

所谓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也不十分强烈。这类权利有三个: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继承权(就其内容属财产权,但通常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和社员权(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权等)。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又称对世权。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最典型者为债权。由于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又称对人权。

(三)既得权与期待权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 (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六)原权利(合法事实引起的权利)与救济权(责任请求权) (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 1.支配权―――是典型的绝对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

2016司考民法讲义: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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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考民法讲义:诉讼时效

2016司考民法讲义:诉讼时效。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1、时效与诉讼时效

(1)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财产法效果的法律事实。

(2)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是基于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而当然发生,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民法上建立诉讼时效制度,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及避免证明困难。同时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2、诉讼时效的特征

(1)有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存在,而且该状态持续了一段期间。 (2)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这意味着:

A.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权利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 B.权利人起诉后,如果被告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则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当事人

2013年民法王莺哲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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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事法律关系

一、理解远胜死记硬背 二、以“合理”看待民法 三、力争形成完整的体系 民法的体系

第一部分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解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

判断:某市财政局向某礼品店购买价值100元的特产用于赠送外宾的行为不受民法调整。 【答案】错。

注意某些非平等主体间的合同问题: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民事合同;

2.政府与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奖励合同——行政行为。

【例题·多选题】下列哪些属于受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 ) A.某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国有资产从一个企业调拨到另一企业

B.某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100万元的指标,全体职工都加两级工资。 C.某税务局在办公用品店购买50元的文件夹1个。

D.某市国土局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法调整的范围。

选项A错误。某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国有资产从一个企业调拨到另一企业的行为,是基于其手中的行政权力进行,体现的是管理

人民大学民法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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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使用~~~~~~~~~~~~~~~~

民法学名词解释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

2016司考民法讲义: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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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资料

2016司考民法讲义:抵押权

2016司考民法讲义:抵押权。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担保物权,又叫做价值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2、特征

与用益物权相比担保物权具有如下之特征:

(1)担保物权是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为其内容

(2)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3)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由于担保物权均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其目的,所以所有的担保物权均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也就是说,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因此通常称之为主债权;而担保物权则作为其从权利。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在下述三个方面

A.发生上的从属性

担保法第五条规定: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B.转移上的从属性

主债权发生转移,担保物权也随之发生转移。

C.消灭上的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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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相应的消灭。

(4)不可分性

所谓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分割、部分转让、部分消灭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及整体性;反之,担保

2022司考民法讲义: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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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考民法讲义:抵押权

2016司考民法讲义:抵押权。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担保物权,又叫做价值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2、特征

与用益物权相比担保物权具有如下之特征:

(1)担保物权是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为其内容

(2)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3)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由于担保物权均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其目的,所以所有的担保物权均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也就是说,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因此通常称之为主债权;而担保物权则作为其从权利。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在下述三个方面

A.发生上的从属性

担保法第五条规定: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B.转移上的从属性

主债权发生转移,担保物权也随之发生转移。

C.消灭上的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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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相应的消灭。

(4)不可分性

所谓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分割、部分转让、部分消灭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及整体性;反之,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