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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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管理
绪 论
第一节 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概述
一 森林资源经营管理(forest resource management)的概念
什么是概念?概念是人们对某事物本质的理解及认识程度。概念不是一成变的,它随着人们对事物的认识和理解程度的提高而不断的更新和改变。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的概念也是随着人们对森林资源的认识的提高而不断的变化着,目前大家普遍认可的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的概念有以下几个:
1 如何经营森林、如何管理森林的一门学科
2 研究如何实现森林永续利用(forest sustained yield)理论与技术的一门综合性学科
自然科学+技术工程学+经济学+管理学
3 为林业局(林场)编制森林经方案(计划)的学科
在调查林业局(场)的森林资源的基础上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在方案的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反馈意,对方案进行修订或重新编制。这样周而复始的过程叫森林资源的经营管理。
二 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的内容和任务
1 调查森林资源状况
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的前提是了解森林资源,了解森林资源必须进行资源调查。我国森林资源分布广泛、种类繁多、地域辽阔等特点给调查工带来诸多困难。
2 森林资源的分析和评价
主要包括森林经营管模式、
133号《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3年7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王岐山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森林、林木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 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公益林和市级公益林。 国家公益林的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市级公益林的范围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商品林的范围由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和本市林业发展总体规划认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 市和区
133号《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3年7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王岐山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森林、林木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 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公益林和市级公益林。 国家公益林的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市级公益林的范围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商品林的范围由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和本市林业发展总体规划认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 市和区
连南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连南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2011年1月26日连南瑶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 2012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批准 2012年8月3日连南瑶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第1号公布 自2012年8月3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建设林业生态强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连南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连南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森林资源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开发、利用、经营、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林业发展方针,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加强森林资源的培育,提高林地利用率,发展多种产业。结合旅游发展规划,划定生态旅游综合区,以营造生态景观林为重点,发
森林资源管理措施和做法.
森林资源管理措施和做法
为确保天保工程的顺利实施,我局在资源管理上采取了积极的措施和管理办法,主要抓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广泛宣传,大造声势,确保思想认识到位
我局对天然林保护工程十分重视,从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为提高全局上下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工作的认识和理解,专门组织学习了天保知识,对基层单位领导采取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宣传天保知识和天保工程的重要意义。多次召开有局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基层主要领导参加的“天保工程”战略研讨会。同时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提出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重大意义,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内容和含义,国家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有关政策、措施和要求等,在全局各电视台进行播放,进一步提高了全局人民对“天保工程”的认识。
2、建立健全了森林资源管理和监督机构,加大了“三总量”管理工作力度。
我们从强化管理和监督机构的作用入手,健全了管理和监督机构,加大了资源管理力度,成立了以林业局局长为组长的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部署。检查考核全局的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资源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体系和监督网络已基本形成,为强化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33号令)
第 133 号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3年7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代 市 长 王岐山
二〇〇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森林、林木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 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公益林和市级公益林。
国家公益林的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市级公益林的范围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商品林的范围由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和本市林业发展总体规划认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 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条例》办理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防治检疫性森林病虫害等紧急情况需要
浙江矿山资源管理条例
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3)
发文单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3-12-19 生效日期:2013-12-19
(2000年4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矿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依法维护矿业秩序,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方针。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矿山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精品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增强我国生物和医药科技的研究开发能力,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为科学研究目的,在我国从事人类遗传资源的收集、保藏、研究开发、出入境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人类遗传资源是指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及其产物的器官、组织、细胞、核酸、核酸制品等资源材料及其产生的信息资料。
第三条国家鼓励以保护人民健康为目的开展人类遗传资源研究开发活动,支持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能力建设。
国家鼓励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研究开发活动。国际合作应当遵循相互尊重、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共同参与、惠益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开展人类遗传资源的收集、保藏、研究开发、国际合作等活动,应当遵守公认的伦理原则,保护资源提供者的安全和个人隐私。
开展人类遗传资源收集、保藏、研究开发、国际合作等活动
可编辑
精品
的单位应当设立伦理委员会,对本单位开展的开发利用人类遗传资源的活动进行审查和监督。
可编辑
精品
第五条禁止利用人类遗传资源从事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可能产生歧视后果的人类遗传资源研究开发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人类遗传资源材料。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2015年4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其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本条例所称林地,是指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 森林资源实行分区分类管理。
根据自然条件和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全省划分为渤海平原林区、鲁西平原林区、鲁中南山地丘陵林区、鲁东山地丘陵林区。
根据森林生态区位和培育目的,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和能源林。
第四条 森林资源管理工作遵循积极培育、严格保护、分类经营、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
导,将林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单位】80707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08-20 【生效日期】1997-08-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吉林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3月27日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1997年8月20日公布施
行)
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吉林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 一、将第四条中的“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改为“市人民政府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 二、将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办理用水计划指标的,除责令其限期补办外,所用水量均按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标准收费。”
三、 三、将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违反第十六条规定,逾期不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从限期终了次日起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5‰的滞纳金。”
四、 四、将第三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