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市容和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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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招投标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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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作者:朱华 来源:景观中国 日期:2007-4-13 19:39:51 进入考前交流论坛 建筑考试博客 【摘要: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和施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
o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施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严禁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置集贸市场及停车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条和第十五条二款、第二十九条二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法个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和经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10.27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由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法律、法规对文物、城市风貌保护、风景名胜区等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 1 / 5
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负责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5年3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
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卫生、园林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相关的行政机关,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设
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
1 / 3 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文字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5.09.20
【实施日期】1996.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4月9日实施日期:1997年4月9日)修改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4月9日实施日期:1997年4月9日)修改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二号)
《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5年9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5年9月20日
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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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暂住人员的户口管理,保障暂住人员
的合法权益,维护特区的社会秩序,促进特区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暂住人员,是指没有特区常住户口,持有效证件进入特区,并在特区居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803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09-03 【生效日期】1997-09-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85年8月25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87年1月1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1994年8月2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根据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石家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的决定修正 1997年4月24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题库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题库》
试卷一
1.《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自( )起施行。 A.2003年6月1日 B.2003年9月1日 C.2004年6月1日 D.2004年9月1日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 )的原则。 A.严格执法
B.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C.依法治理
D.部门联动相结合
3.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A.市容环境卫生 B.环境保护 C.市政 D.卫生
4.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先进技术,推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社会化、( )、产业化,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A.市场化 B.资源化 C.规模化 D.经济化
5.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 )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A.轻于 B.严于 C.符合 D.等同
6.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 )行政主管部门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文档
2020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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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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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2019年12月经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2019年2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该条例分9章56条,对适用范围、管理体制、市容环卫责任区、环卫设施建设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规范。江苏省人大权威人士解读《条例》五大重点。
明确《条例》的适用范围。《条例》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市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适用本条例。《条例》将适用范围界定为设市城市的市区,即设区的市和县级市市区,同时考虑到各地的发展趋势和实际需要,赋予了地方政府一定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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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分级负责、条
深圳特区的区位条件分析
学院名称论文提交日期
《经济地理学》论文
深圳特区的区位条件分析
巫春林
201131160221
11级土管1班
公共管理学院 专业名称
土地资源管理
2013年12月09日
指导老师
马晓茗
摘 要
2010年8月,国务院批复的《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确定深圳为“中国的经济特区、全国性经济中心城市和国际化城市”。深圳(shenzhen)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副省级城市之一,计划单列市,全国文明城市,国际花园城市,是中国四大一线城市之一,国际重要的空海枢纽和外贸口岸;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所设立的第一个经济特区,是中国改革开放的窗口,已发展为有相当影响力的国际化城市,创造了举世瞩目的“深圳速度”,是中国重要的高新技术研发和制造基地;是中国南部美丽的滨海城市,有辽阔的海域连接南海和太平洋。深圳毗邻香港,市域边界设有全国最多的出入境口岸。深圳是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城市之一,2012年经济总量居中国大陆第四位。
本文将对深圳特区进行区位分析,得出深圳的优势点,并且阐述如果要进行区域合作,深圳的合作基础是什么。 关键词 深圳特区 区位条件 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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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ographic conditions of Shenzhe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执行)
于2020年3月1日正式执行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2007年9月25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共用设施设备
第三章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一节业主
第二节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
第三节业主大会
第四节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章物业服务
第六章业主共有资金管理
第七章物业安全管理与使用维护
第一节物业安全管理
第二节物业使用及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巡查以及其他日常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
于2020年3月1日正式执行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相关秩序的活动。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也可以由业主自行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督管理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