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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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及零星住宅(以下统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保障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维护小区业主和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居住小区。
第三条 居住小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邮政、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和市政公用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总建筑面积,下同)开发完成5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
第四条 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坚持统筹规划、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综合设置。
第五条 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和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在符合规定指标总量的前提下,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置。 第二章 权属界定与管理
第六条 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两种。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及零星住宅(以下统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保障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维护小区业主和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居住小区。
第三条 居住小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邮政、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和市政公用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总建筑面积,下同)开发完成5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
第四条 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坚持统筹规划、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综合设置。
第五条 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和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在符合规定指标总量的前提下,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置。 第二章 权属界定与管理
第六条 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两种。
城市配套设施服务半径
城市配套设施服务半径
规划设计参考:
一、居住区教育设施的服务半径:
1、幼托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小学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中学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2、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1986》)。
二、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服务半径:
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半径不大于800-1000m; 2、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半径不大于400-500m; 3、居住组团公共服务设施半径不大于150-200m。 三、居住商业中心的服务半径:
1、居住区商业中心步行半径不大于500 m; 2、小区、商业点半径不大于300 m。
3、中小型超市:按照500米的服务半径设置1处,在大型综合超市的服务半径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设置。(商业网点规划)
4、农贸市场(农贸超市):按照服务半径不大于1000米,服务人口1-2万人设一处,占地面积按480平方米/千人(服务人口)的标准配置。(商业网点规划) 四、居住社区服务设施服务半径: 1、一般服务半径不超过500m。 2、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般3-5万人设一处,社医院的居住区不再设独立门诊 3、社区卫生服务站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关于云南城市配套费收取情况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云 南 省 财 政 厅云发改价格〔2005〕469 号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 批准部分城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昆明市、红河州、保山市、玉溪市、丽江市、文山州、德宏 州、昭通市、临沧市、曲靖市、西双版纳州、怒江州、思茅 市、大理州发展计划(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国家计委、财政 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 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 号)、《国家计委、财政部 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 价格[2001]585 号)及《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计划委 员会关于发布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省级批准项 目)的通知》(云财综[2003]68 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 同意,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开展了全省各
关于云南城市配套费收取情况
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清理工作,按照省政府同意的清理整顿原则,即“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1 总则
1.0.1为提高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的科学性,合理配置和布局城市各项公共设施用地,集约和节约用地,创建和谐、优美的城市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1.0.3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0.4城市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依据规划城市规模确定。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
1.0.5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6各项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布局,应根据城市的性质和人口规模、用地和环境条件、设施的功能要求等进行综合协调与统一安排,以满
1
足社会需求和发挥设施效益。
1.0.7有专项发展要求的特色城市,其相应的公共设施规划用地标准若突破本规范的规定,需经论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但不得突破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8城市公共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2 术语
2.0.1城市公共设施用地city publi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范
1 总 则
1.0.1为提高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的科学性,合理配置和布局城市各项公共设施用地,集约和节约用地,创建和谐、优美的城市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1.0.3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0.4城市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依据规划城市规模确定。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
1.0.5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6各项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布局,应根据城市的性质和人口规模、用地和环境条件、设施的功能要求等进行综合协调与统一安排,以满足社会需求和发挥设施效益。
1.0.7有专项发展要求的特色城市,其相应的公共设施规划用地标准若突破本规范的规定,需经论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但不得突破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8城市公共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城市公共设施用地 city pu
无锡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
无锡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划设计标准
(征询意见稿)
无锡市规划局
2007年11月
1
1. 总则
1.1 为使无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建)更切合当前实际,适应未来发展需求,满足居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求,全面提升无锡的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参照相关标准与指标,按照以人为本、分级配套、分级落实、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无锡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划设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1.2 标准是无锡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技术标准,江阴和宜兴市可参照执行。
1.3 标准适用于市(区)级以下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划设计;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由相关的专项规划确定配置要求。危旧房改造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等特殊地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因地制宜,具体研究。
1.4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综合考虑用地情况、周边设施条件、行政管理要求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对配置标准可作适当调整;新建地区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严格执行本标准;,老城区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项目依据本标准,各项设施的配置水平可在本标准的基础上适当降低。
1.5
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浅谈
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浅谈
【摘 要】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是保障公共交通运营和服务社会各项经济建设的基本要素,其发展状况如何,直接影响到公共交通的服务质量和行业形象。本文根据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对策分析探讨。
【关键词】公交设施;经济建设;对策
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是公共交通服务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和广大乘客的基本要件。它包括公交线路、车辆、站点、停车场、保养场、枢纽站和信息系统及后勤指挥调度基地等。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状况,不仅体现了公共交通的整体功能,同时也展示了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健康发展与城市建设、社会经济以及城市人民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显而易见,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对于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发展意义。 一、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现状
目前,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良莠不齐,问题很多。 1、在公交线路方面:一般大中城市在主要街道和重要基地较为正规,但在城市边际区域和城乡交合地带有严重脱节现象。在中小城市这种不规范问题较为普遍,所有公交线路都是经营者随城市社会的人流而自然形成。这种情况的突出特点,一是线路严重重叠。二是线路空白。三是经营者受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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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根据《山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
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
划、测绘等支出。新办法规
定,我市的城市基础建设配
套费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
并实行严格的“双控一账户”
管理。
我市新的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
米155元,其中城市建设配
套费90元,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30元、供气管网建设配
套费15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元。对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30元。
新标准规定,对校舍、军事和社会福利设施等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经济适用住房、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它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减征。符合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行文批复。
附 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沂市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城市基础配套设施费征收规定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闽政[2002]5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物价局、财政厅制定的《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闽政文[2001]158号)精神,现对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重新规定如下:
一、凡在我省城市(含县城、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二、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