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集资诈骗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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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案件不予批准逮捕得以释放的八种情形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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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案件不予批准逮捕得以释放的八种情形

曾杰: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金融犯罪辩护

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审查逮捕属于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环节(多见于侦查阶段,也存在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相关办案机关决定是否逮捕的情形),但由于其涉及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刑事诉讼中的国家赔偿等因素,对于每一起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至关重要。

本文研究集资诈骗罪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目的在于从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形里总结规律,特别是从无罪辩护的角度,重点剖析检察院认为无罪而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为我们办理集资诈骗罪及相关案件,如何阻击批捕,以及如何为后续阶段进行有效辩护提供参考。

是否批准逮捕,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当事人的命运

执行逮捕后,若涉案人员最后被认定为无罪(此处暂不讨论无罪类型),逮捕行为即属于错捕,办案机关需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故相较于其他几种强制措施,逮捕既严厉又相对慎重。

在司法实践中,涉案行为人一旦被批捕,其之后极有可能被起诉,而考虑到我国极低的无罪判决率,即使案件证据和事实的问题显而易见,当事人也极有可能被定罪,极难获得彻底无罪之结果。反之,如果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那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作出不起诉决

婚姻诈骗罪案例如何认定婚姻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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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民法,案例

婚姻诈骗罪案例:如何认定婚姻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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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被告人胡某,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某某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8年12月7日,被告人胡某等人伙同女青年李某(另案处理)从浙江省浦江市窜至武陟县宁某镇某某村,让该村的郎某给李某找婆家,通过郎某等人从中介绍,将李某介绍与武陟县小董乡磨庄村男青年党某某结婚,党某某付给胡某现金18000元,女青年李某当日便住在党某家中。两日后,党某某带领女青年李某到焦作市购置结婚衣服时,李某乘党某某去厕所方便之机,迅速逃回浙江省。2009年8月5日,胡某被抓获。
  【评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广大地区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有了很大的改善和提高,但是由于东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某些心怀不轨的不法分子看准部分农村存在不少大龄男青年,没有对象,以及成家心切的心理有机可乘,有利可图,操起了"放鸽子"的婚姻诈骗营生,祸害百姓的罪恶勾当。其实,利用婚姻诈骗旧社会就很盛行,比较流行的如“放鸽子”、“仙人跳”等等名目繁多,防不胜防的婚姻陷阱,就曾让那时候不知道有多少善良的人家,上当受骗,甚至倾家荡产。
  婚姻诈骗罪是以借婚姻索取财物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

浅谈我国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及其死刑废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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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及其死刑废除问题

作者:朱梦阳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8期

【摘要】集资诈骗罪是严重损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公民个人财产权益的犯罪,因此,准确的认定集资诈骗罪不仅有利于打击犯罪,还有利于保障人权。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于集资诈骗罪的认定一直存在着争论。从集资诈骗罪的概述、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和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废除问题,谈论我国刑法中的集资诈骗罪。 【关键词】集资诈骗罪;法律推定;事实推定;死刑 一、集资诈骗罪的概述 (一)集资诈骗罪的概念

关于集资诈骗罪的概念,在我国刑法理论界有着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集资诈骗罪是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进行非法集资,且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集资诈骗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的规定,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骗取集资贷款的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非法集资,骗取集资款,数额较大的行为。第四种观点认

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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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之比较

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都是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特别犯罪,刑法学界形成的通说认为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侵犯的都是复杂客体,但对复杂客体的类型还没有形成准确的定位。有学者认为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虽然作为特别犯罪从诈骗罪中已经分离出来,但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侵犯的主要客体仍是公私财产权,从这一基点出发,得出结论是没有必要把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成独立罪名并规定在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一章。有学者则赞成把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成独立罪名。理由是合同诈骗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市场经济秩序,次要客体才是公私财产权,合同诈骗罪侵犯市场经济秩序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已不能被诈骗罪所包容。笔者也同意后一种观点,公私财产权具有分散性是可分的,对于公私财产权的侵害是对个体的侵害,不会对整个社会的公私财产权形成侵害。但是市场经济秩序不具有可分性,不可以把市场经济秩序进行简单的分割,认为对市场经济秩序的侵害是对个体的侵害。这种侵害是对市场经济整体秩序的侵害,在经济活动中会造成连锁的反应,特别是在现今经济迅速发展的社会环境中,市场主体间的联系越来越密切,在社会运转中形成完整的经济链条,一个环节出现差

浅谈我国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及其死刑废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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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及其死刑废除问题

作者:朱梦阳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8期

【摘要】集资诈骗罪是严重损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公民个人财产权益的犯罪,因此,准确的认定集资诈骗罪不仅有利于打击犯罪,还有利于保障人权。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于集资诈骗罪的认定一直存在着争论。从集资诈骗罪的概述、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和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废除问题,谈论我国刑法中的集资诈骗罪。 【关键词】集资诈骗罪;法律推定;事实推定;死刑 一、集资诈骗罪的概述 (一)集资诈骗罪的概念

关于集资诈骗罪的概念,在我国刑法理论界有着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集资诈骗罪是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进行非法集资,且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集资诈骗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的规定,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骗取集资贷款的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非法集资,骗取集资款,数额较大的行为。第四种观点认

保险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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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下) 期末考试小论文

题 目: 保险诈骗罪研究

学 院: 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专 业: 法 学 姓 名: 罗 凡 学 号: 151411210 完成时间: 2013年6月25日

河南城建学院本科论文 摘要

摘要

当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仍然处于初级阶段,保险制度尚不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还不完善,导致保险诈骗活动时而发生,并呈现出上升的趋势,保险诈骗成为当前保险业的最大威胁之一。所以,对保险诈骗罪的研究有助于人们解决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保险诈骗问题,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文章主要研究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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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信用卡诈骗罪概述?????????????????1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基本特征??????????????2 (一)犯罪主体????????????????????2 (二)犯罪主观条件??????????????????4 (三)犯罪客体要件??????????????????4 (四)犯罪客观条件??????????????????5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5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6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7 4、恶意透支?????????????????????7 三、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认定中的问题???????????9 (一)盗用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9 (二)拾得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12 (三)骗领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13 四、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信用卡侵吞行为的定性?????14 (一)基于职务之便骗取取款单,自行兑现????????14 (二)基于职务之便于使用人勾结,进行分赃???????14 (三)2005年《刑法》第五修正案规定?

诈骗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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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等诈骗案

——如何区别非法经营罪与诈骗罪

一、基本案情

2009年4月至2010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金出资,冒用黄某、赵某等人的身份,异地办理了重庆新盈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执照,以该公司及成都搜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福州金算盘公司、云南财富通公司的名义,在福州、济南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地点,先后纠集、招募被告人曹冰婷等人,通过与股民电话联系,谎称能操纵股票价格以获取高额回报,诱使股民“入会”、“升级”,以此诈骗股民钱财。在此期间,陈金等人还不断变换公司名称和办公地点,并冒用刘某、陈某等人身份在银行开设账户,收取股民的入会费后,给入会的股民提供一份所谓不同版本炒股软件综合服务协议的传真件,用以掩盖其犯罪事实。以陈金为首的诈骗集团以提供虚假股票信息方式共计诈骗400余万元。

2012年3月15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该犯罪集团中的陈金等9名被告人进行了一审宣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金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其余8名犯罪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不等的刑罚。【】

二、关键问题

如何区别非法经营罪与诈骗罪? 三、评析

1

对于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构成非法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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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一)立案标准

一般诈骗罪与盗窃罪相同,经济诈骗罪如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等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相关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关法规:

概念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

2021年诈骗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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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光明*创编2021.03.07

诈骗罪量刑参考标准

欧阳光明(2021.03.07)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重处情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欧阳光明*创编2021.03.07

*欧阳光明*创编2021.03.07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