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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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审判若干问题解答
商事审判若干问题解答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合同法部分由邸天利完成
担保法及借款合同部分由肖彬完成 公司法部分由马向伟完成 破产法部分由李培进完成
冀怀民、欧阳明程统一修改和定稿
商事审判若干问题解答(一)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2008.5.16
第一部分 合同纠纷中的有关问题 一、主体问题
1、机关内部的事业单位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
判断机关内部的事业单位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应依照其是否进行了事业单位法人登民。若其已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性质上属于事业法人,具有相应的民事主体资格,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于仅经过机关内部人事管理部门决定或者经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在机关内部设立的事业性质的机构,未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按照机关内设机构处理,应认定其不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其行为后果由设立机构的机关单位承担。 2、如何确认民办学校的主体资格
根据民政部民函(2005)2.37号《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目前民办学校的登记形式有三种:个体、合伙、和法人。民办学校在性质上属于非企业单位,但在处理涉及民办学校的相关案件中,可参照类似性质的企业的相关法律规定,确认民办
商事审判若干问题解答
商事审判若干问题解答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合同法部分由邸天利完成
担保法及借款合同部分由肖彬完成 公司法部分由马向伟完成 破产法部分由李培进完成
冀怀民、欧阳明程统一修改和定稿
商事审判若干问题解答(一)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2008.5.16
第一部分 合同纠纷中的有关问题 一、主体问题
1、机关内部的事业单位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
判断机关内部的事业单位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应依照其是否进行了事业单位法人登民。若其已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性质上属于事业法人,具有相应的民事主体资格,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于仅经过机关内部人事管理部门决定或者经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在机关内部设立的事业性质的机构,未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按照机关内设机构处理,应认定其不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其行为后果由设立机构的机关单位承担。 2、如何确认民办学校的主体资格
根据民政部民函(2005)2.37号《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目前民办学校的登记形式有三种:个体、合伙、和法人。民办学校在性质上属于非企业单位,但在处理涉及民办学校的相关案件中,可参照类似性质的企业的相关法律规定,确认民办
江苏高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江苏高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1、问:抵押人将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又持伪造的材料申请登记机关涂销,再与其他债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簿记载的现权利人主张享有抵押权的,能否支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抵押权作为物权,同样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抵押人持伪造的材料申请登记机关涂销抵押登记并为其他债权人办理抵押登记的,应认定抵押人构成无权处分,抵押登记簿记载的现权利人取得抵押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善意取得条件的,上述主张应予支持。
2、问: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债权本金不超过“最高限额”,但债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之和超过“最高限额”,抵押权人就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主张优先受偿的,能否支持?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债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的,上述费用之和不超过“最高限额”的,应予优先受偿,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不应支持。如果认定
最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全系列
最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全系列
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目录
——公司法 一、出资问题
二、股权确认和股权转让问题 三、法人人格否定问题 四、关联交易问题 五、公司担保问题 六、公司僵局诉讼问题 七、股东派生诉讼问题 八、公司解散、清算问题
——民刑交叉案件
一、先刑后民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二、刑事上构成诈骗罪,行为人签订的民商事合同是否有效 三、民商事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嫌疑,民商事案件应否驳回起诉 四、刑事上未经追赃是否影响民商事案件的受理和审理
——中介机构民事责任承担、保险法
一、中介机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二、保险法疑难问题
——合同法
一、代位权问题 二、合同形式问题
三、一般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四、债务加入问题 五、合同解除问题
六、表见代理与职务行为的关系
七、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中约定复利应否保护
八、企业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的效力认定及责任承担
——担保法
一、私立学校、医院、幼儿园等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具有保证人资格 二、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形下保证期间的确认 三、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超过两年是否有效 四、房地产抵押担保中有关抵押权的效力
五、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的效力 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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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目录
——公司法
一、出资问题
二、股权确认和股权转让问题
三、法人人格否定问题
四、关联交易问题
五、公司担保问题
六、公司僵局诉讼问题
七、股东派生诉讼问题
八、公司解散、清算问题
——民刑交叉案件
一、先刑后民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二、刑事上构成诈骗罪,行为人签订的民商事合同是否有效
三、民商事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嫌疑,民商事案件应否驳回起诉
四、刑事上未经追赃是否影响民商事案件的受理和审理
——中介机构民事责任承担、保险法
一、中介机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二、保险法疑难问题
——合同法
一、代位权问题
二、合同形式问题
三、一般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四、债务加入问题
五、合同解除问题
六、表见代理与职务行为的关系
七、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中约定复利应否保护
八、企业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的效力认定及责任承担
——担保法
当前商事审判疑难问题裁判指引
当前商事审判疑难问题裁判指引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2016年11月 合同法问题 1、合同效力的审查和确认。 除《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中的第三人之外,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的主体一般以合同的当事人为限。 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合同是否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不以当事人是否诉请或主张合同无效为前提条件。 当事人未主张合同无效而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合同无效的,应向原告释明;原告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可以在不超出当事人诉请的范围内作出判决。 2、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不予支持。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可以对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从该方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 3、企业间融资性买卖合同的效力。 企业间融资性买卖是以买卖关系的形式掩盖实质的企业间借贷关系,应参照关于企业间借贷的法律规定认定合同效力。企业间以买卖形式进行的临时性资金借贷行为,应认定为有效;企业间以买卖形式进行长期的、经营性
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 (2014-03-19 21:38:25)转载▼ 标签: 杂谈 分类: 劳动争议 一、仲裁与诉讼以及受理问题
1、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向法院起诉,如何处理?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的,法院不能视为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可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于当事人在撤回申请后,再次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法院可以受理。
2、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如何处理? 法院可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法院可以受理。
4、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中,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诉讼中证人是否仍需出庭? 证人可不再出庭,但仍有需要质询的事实或当事人又提供反证的除外。
5、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已经认可的相关案件事实,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又否认的,如何
最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疑难问题
.最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全系列
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目录
——公司法 一、出资问题
二、股权确认和股权转让问题 三、法人人格否定问题 四、关联交易问题 五、公司担保问题 六、公司僵局诉讼问题 七、股东派生诉讼问题 八、公司解散、清算问题
——民刑交叉案件
一、先刑后民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二、刑事上构成诈骗罪,行为人签订的民商事合同是否有效 三、民商事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嫌疑,民商事案件应否驳回起诉 四、刑事上未经追赃是否影响民商事案件的受理和审理
——中介机构民事责任承担、保险法 一、中介机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二、保险法疑难问题
——合同法
一、代位权问题 二、合同形式问题
三、一般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四、债务加入问题 五、合同解除问题
六、表见代理与职务行为的关系
七、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中约定复利应否保护
八、企业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的效力认定及责任承担
——担保法
一、私立学校、医院、幼儿园等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具有保证人资格 二、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形下保证期间的确认 三、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超过两年是否有效 四、房地产抵押担保中有关抵押权的效力
江苏高院: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
江苏高院: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2014
为解决执行工作中常见的若干疑难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精神,结合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解答。
1、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和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区别以及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区别
答: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提起主体有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提起主体是案外人。债务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抵销、清偿,无权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提出执行异议,而只能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作为执行异议来处理。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都是争议法律关系之外的第三人。
利害关系人指认为执行行为侵害其法律上权益的第三人,一般与当事人有一定的关联性,其范围包括当事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承租人(租赁权形成于查封之后)、优先权人、近亲属、被抚(扶)养人以及法院的协助执行人等。例如法院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未保留依靠其生活的被抚养人必须的生活费用,被抚养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
案外人指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第三人,其范围包括执行标的的所有权人、共有权人、用益物权人、部分担保物权人、
最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诉讼时效1
最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民事诉讼程序、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宋晓明 法官 张雪楳
一、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疑难问题
关于法院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权利的细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该条系授权性条款,授予法官在无法依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权利。依该《规定》第二条关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被法官确定的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若举证不能或不充分,将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由于举证责任的承担关涉当事人的权益实现问题,故有观点提出,需对法院享有的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权力细化,以防止司法权力滥用。
关于证据失权问题。《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于《规定》规定的举证时限期间过短,在司法实务界,对于超过举证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