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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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
刑辩专家张智勇释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中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及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释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对二者的区别:
一是主观要件不同:前者是故意,后者是过失;二是对结果的要求不同:前者的成立不要求发生严重后果,后者的成立以发生严重后果为要件。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的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3年5月13日《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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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的区别是
什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罪都是对公民的人身权利的侵害,但是很多人对于如何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罪不是很了解,赢了网小编将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有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的区别的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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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区分两者的标准是使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使用的危险方法是杀人、伤人或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本罪;如果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
刑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1、张某等放火、保险诈骗案
1997年8月29日,张某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将自己经营的矿山物资供应商店虚报82万元投入保险。张某为获得巨额保险金,产生放火制造保险事故的恶念。于是,张某于同年12月10日购买了10个塑料桶,雇出租汽车将150余千克汽油运回商店,并购买了500个塑料袋等,为放火作准备。12月12日晚,张某同其兄张甲,将汽油和其他作案工具搬运到自己商店的天棚上,准备制造商店失火被烧毁的假象。张某、张甲把汽油在商店天棚各处洒放好,剩下的一部分则洒在商店的货物上。12月13日凌晨时许,张某将商店天棚上的汽油点着,商店开始燃烧,因火势很大,将与商店相连的市建设银行新兴办事处也一并烧着,并当场烧死办事处工作人员和警卫4人,烧伤2人(其中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之后,张某和张甲二人即被公安机关抓获。 问题:
张某和张甲二人构成何罪?
2、徐某失火案
徐某于1993年5月21日晚19时许,前往金华市床
1
单总厂集体宿舍2单元101室找女工朱某玩,朱当即表示当晚要上夜班需休息并要徐某回去。徐某以抽完烟再走为由,仍站在一边抽烟。抽完烟后有连续点燃两根火柴,放在口中玩耍。当点燃第三根火柴时,徐某发现朱某床上的蚊帐
开题报告 危害公共安全罪
浅议醉酒驾驶的刑事责任
(一)选题意义:
近年来醉酒驾驶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全球道路交通安全的公害。醉酒驾驶所酿成的苦果是令人痛悔的。为防范此类行为发生警方应依据法律规定的授权,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随着醉酒驾驶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把危险驾驶行为写入刑法,提高对这种行为处罚的力度,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发生。去年著名文艺工作者高晓松醉酒驾驶一案在当时是大家非常关注的热点。
醉酒驾车对公共交通安全危害极大。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及法律规定,醉酒驾车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醉酒驾车肇事的应根据案件情况定罪。醉酒驾车肇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般系间接故意犯罪,量刑时要准确把握犯罪的社会危害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慎重适用死刑,我国刑法应增设危险驾驶罪。
(二)主要内容: 1.背景与提出
2.醉酒驾驶的危害性
3.认定酒驾的方法和制止危害的手段 4. 醉酒驾车犯罪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依据 5. 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适用 (1)醉酒驾车犯罪的定罪 (2)醉酒驾车犯罪的量刑
6. 完善醉酒驾车犯罪刑事立法的建议(我所谓的完善醉酒驾车犯罪刑事立法就是最新的刑法)
我国现行《刑法》没有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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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危害公共安全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危害公共安全罪。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刑法是
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2014司考刑法辅导:减刑
司考刑法辅导:非法拘禁罪的定罪量刑 司考刑法辅导:猥亵儿童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危害国家安全罪
重点罪名:
一、放火罪、失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1)用放火等方法杀人,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罪等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用放火等方法杀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只成立故意杀人罪。
(2)用放火、爆炸等方法伤害他人或者过失导致他人死亡,或者毁坏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放火罪、爆炸罪等。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成立故意伤害罪(致死)、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
(3)行为人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后为了销毁罪证而放火,或者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放火并且已经着手骗取保险金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其他危险方法”:限于与放火、
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
施危害不特定多少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
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 ⑴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 安全、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受害对象的不特定性,是本 罪犯罪客体的突出表现。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的危害 不限于特定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它的实际危害后果的广泛性 和严重性往往是人们难以预料和控制的。这是由行为方式和犯罪 对象的特殊性决定的。 ⑵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在实践中的表现多种多样,概括起来可以 分为两类:一类是实害犯,即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已经造成危害公 共安全的严重后果的,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二是危险犯,即 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只要行为造成足以发生严重后果的危险 状态的,也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既遂,如果造成实际的危害后 果,就构成该罪的结果
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研究论文
篇一:浅析当前我国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现状与对策论文
内容摘要
城市安全是典型的公共安全,它是以公众的健康、生命和财产免遭损害为目的。本文介绍了城市公共安全规划的内容和方法,通过风险评价,提出了安全风险控制的相关措施,从而为确保城市公共安全提供了一定的依据,对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起到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城市公共安全;重大危险源;城市规划;风险评价
目 录
摘要................................................................ I Abstract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 综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 国内外公共安全规划研究现状 ....................................................................................... 1
1.2城市公共安全规划的概念
公共安全管理复习题
公共安全管理复习题
1 解释公共安全管理的概念
传统对公共安全管理,主要是对各种灾难的处理,加上部分准备和预防工作,如修建排洪工程、储备灾害和战争所需的各项资源。而现在公共安全管理的概念。是指国家有全方位及完善的方法,政府组织中成立专门处理机构,且有一套完整的标准作业流程,及成型的指导性理论体系
2简述公共安全事件的分类及其内容。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
3简述公共安全管理的主体、客体和手段。
公共安全管理的主体包括:政府、企业、单位和个人; 公共安全管理的客体:生命、健康、财产,安全;
常规时期和非常规时期 在常规时期,公共安全的管理手段包括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在非常时期,可以采取军事手段;
影响公共安全的因素包括:政治因素、社会因素、自然因素、经济因素
16刑法之危害公共安全罪(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16刑法之危害公共安全罪(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第十六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不特定”是指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每一种犯罪都不是针对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财产的,其严重的后果往往是行为人本人也无法预料和控制的,这正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于其他各类犯罪的本质特征所在。
第一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放火罪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这里所说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犯罪对象包括工厂、矿山、林场、牧场、油田、港口、仓库、住宅、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行为人放火焚烧自己的财物但同时危及到公共安全的,也构成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放火行为,二是放火行为已经或者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在通常情况下,放火是利用各种引火物点燃犯罪对象,因而往往表现为作为方式。但是,这并不是说,放火罪只能由作为方式完成,不作为的方式也可以构成放火罪。例如,化工仓库的保管员明知某种化工原料不能集中堆放,集中堆放会引起自
突发公共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丹巴县粮食储备库建设项目
突 发 公 共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建设单位: 丹巴县粮食购销公司 施工单位: 贵州鑫前(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四川佳诚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编制人: 安全员 罗永义 审核人: 安全工程师 罗宗前 审批人: 公司负责人 吴永忠 编制日期: 2014年3月10日
丹巴县粮食储备库建设项目 施工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各类突发安全事故,确保施工人员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持正常施工程序,根据国家《建筑法》、《安全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定本预案。
二、使用范围
本预案适应于本工程施工场地内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三、突发安全事故主要包括
1、基础工程,基坑支护与降水和土方开挖工程。 2、木模制安,脚手架工程。
3、临时施工用电,起重吊装,高空作业危险大的分项工程。 4、工程周边、边坡及住户环境安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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