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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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规划审查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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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规划审查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升城市建设水平,营造城市宜居环境,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更好地满足全市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依据有关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政策文件及《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市政府令183号),结合我市规划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及各项工程建设,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本市行政区内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建筑控制

第三条 居住类建筑结构层高不宜超过3.6米,商务办公、行政办公、研发用房、酒店等建筑结构层高不宜超过4.2米,商业建筑结构层高不宜超过4.5米。超出部分在核算综合技术经济指标时按其层高折算增加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但许可证建筑面积不计其增加值。

以下内容如超过上述层高控制,不按其层高折算增加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具体包括建筑门厅、中庭、内廊、采光庭、大型会议室、宴会厅、影剧院等公共空间;单一空间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用房。单一空间是指在单栋建筑单层内,不设置墙体、门、窗等围护结构分割的连续建筑空间。

第四条 商务办公类建筑不得按

合肥市规划审查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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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规划审查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升城市建设水平,营造城市宜居环境,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更好地满足全市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依据有关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政策文件及《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市政府令183号),结合我市规划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及各项工程建设,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本市行政区内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建筑控制

第三条 居住类建筑结构层高不宜超过3.6米,商务办公、行政办公、研发用房、酒店等建筑结构层高不宜超过4.2米,商业建筑结构层高不宜超过4.5米。超出部分在核算综合技术经济指标时按其层高折算增加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但许可证建筑面积不计其增加值。

以下内容如超过上述层高控制,不按其层高折算增加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具体包括建筑门厅、中庭、内廊、采光庭、大型会议室、宴会厅、影剧院等公共空间;单一空间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用房。单一空间是指在单栋建筑单层内,不设置墙体、门、窗等围护结构分割的连续建筑空间。

第四条 商务办公类建筑不得按

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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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行为,防范固有资金投资风险,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固有资金运用,是指基金管理公司运用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及其他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以及用于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所需的资金支出行为。

第四条 固有资金运用应当遵循谨慎稳健、分散风险的原则,确保固有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得影响基金管理公司的正常运营。

第五条 固有资金运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的原则,避免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行为,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鼓励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按照规定购买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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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建立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他客户的利益绑定机制,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他客

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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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管理,依据《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圳市国有未出让土地日常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交接与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创新储备土地管理体制,实施国有储备地分类管理,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名词释义]

本规定所称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是指位于我区的国有未出让用地中除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等经营性用地以外的储备土地。 第三条 [适用范围]

龙华区范围内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的入库、日常管理、出库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包括:

(一)规划为农地、林地、水库、公园等且未划定管理线的储备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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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明确由区负责建设的文教体卫、市政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储备土地;

(三)其他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 第四条 [管理原则]

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管理,根据城市规划功能,实行依职能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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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管理,依据《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圳市国有未出让土地日常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交接与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创新储备土地管理体制,实施国有储备地分类管理,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名词释义]

本规定所称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是指位于我区的国有未出让用地中除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等经营性用地以外的储备土地。 第三条 [适用范围]

龙华区范围内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的入库、日常管理、出库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包括:

(一)规划为农地、林地、水库、公园等且未划定管理线的储备土地;

1

(二)已明确由区负责建设的文教体卫、市政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储备土地;

(三)其他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 第四条 [管理原则]

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管理,根据城市规划功能,实行依职能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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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证监会2014年12月底公布的《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是最新的政策,其中有这样几条新规:

1. 《规定》进一步简化了直投基金的相关要求,并提出直投子公司及其下

属机构应当持有基金管理机构35%以上的股权或出资,且为基金管理机构的第一大股东并拥有管理控制权。相较于现行《规范》,新《规定》将直投子公司股权或出资比例由51%下降到了35%,但是增加了成为基金管理机构第一大股东的要求。

原来《规范》规定: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可以自行管理或设立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直投基金。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设立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直投基金的,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应当持有基金管理机构51%以上的股权或出资,并拥有管理控制权。

2. 《规定》要求直投子公司要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有效的内部控

制机制、风险管理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防范与直投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净资本、风险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协会的相关要求,且设立直投子公司后,上述风险控制指标仍符合规定;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最近1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

经营者集中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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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指南

周照峰

合伙人

英国格拉斯哥大学反垄断法博士

北京市卓纬律师事务所

Chance & Bridge Partners

电话: +86 10 8518 0977

传真: +86 10 8587 0079

手机: +86 158 **** ****

邮箱:zhaofeng.

本指南旨在向国内外企业介绍其在并购(不仅仅限于发生在中国的并购)时需要注意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的问题,以便于其了解在中国反垄断法下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的标准和申报及审查程序。

鉴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建议就具体申报事项向具有丰富反垄断申报经验的中国律师咨询。

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反垄断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对于违反本条规定的集中,作为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主管机关—商务部有权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额以及采取其他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虽然对于违反《反垄断法》第21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相对比较低,但是,处罚措施中还包括所有恢复

重庆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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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原则要求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 管理体制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出租汽车管理协作机制,防范化解各类矛盾,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络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许可管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1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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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食品的安全监督,消除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食品的安全监督,消除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品生产企业从事食品召回活动,以及对食品生产企业召回食品实施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二)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三)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四)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者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退货或者修正标识等

征求意见稿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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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回复一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贵局《关于对〈天津市促进实验室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津质技监局法函[**]658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第五条对开展本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技术检测服务的实验室不必要逐条列出前5个条件,只需规定其必须经计量认证合格即可。因为凡经计量认证合格的实验室,一定是满足前5个条件的实验室。建议删除第五条。

二、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己有明确规定的条款,如第七条、第八条等可以不列,此办法应突出我市在促进实验室发展方面的特殊措施,如各环节行政审批程序、鼓励类型、资金支持、税收支持等。

特此函复

**年**月**日

征求意见稿回复二

xxxx指挥部办公室:

你办《关于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收悉,我委经认真研究,函复如下:

1、根据第5页“3.2.2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工”中明确的我委职责为“负责抗旱重点工程建设计划的协调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且目前我委没有“协调应急救援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的有关职能,因此,建议在第5部分“应急响应”的“部门联动”的“ⅰ级和ⅱ级响应”内容中,我委相关职责应与前述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工中职责一致。

2、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应为“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