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欠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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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实验室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
国质检科〔2011〕164号
关于印发《检验检疫实验室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为加强检验检疫实验室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引导和促进检验检疫实验室改革与发展,提升检验检疫实验室履职把关和服务社会发展的两个能力,国家质检总局制订了《检验检疫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检验检疫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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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检验检疫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检验检疫实验室管理,促进检验检疫实验室改革发展,提升履职把关和服务社会发展的技术能力,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五定方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检验检疫实验室是指质检总局设在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局)及其分支机构的各类实验室。
第三条 质检总局对检验检疫实验室实施分级管理。检验检疫实验室分为国家检测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区域性中心实验室(以下简称区域实验室)、常规实验室三级。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质检总局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2014年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公告,以下简称67号公告),该办法分为6章32条,结构完备,架构合理,解决了不少近年来业界的争议问题,笔者对本公告的总体评价是“实体与程序共重,合理与严谨并存”,以下对文件具体条款谈一谈学习体会:
一、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沿革
(一)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已被67号公告替代并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9]285号文件,以下简称285号文件)首开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反避税之先河,该文件有三项重要内容,一是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按照转让方占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份额确认计税依据;二是明确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为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三是规定了办理个人所得税完税或免税、不征税证明为股权工商变更的前臵程序;
存在的问题,一是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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乏明细规定;二是一律以净资产账面价值核定股权转让价格,对于一些高增值资产如土地、不动产等,不尽合理;三是为了征管目的,为股权变更增加前臵事项,有违反《公司法》法律精神之嫌。
(二)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
上海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本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地税货【2010】28号 发文时间: 2010-8-18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加强营业税管理,规范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的税收管理,促进本市服务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印发本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请按照执行。 附:《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八月十八日 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营业税管理,规范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的税收管理,促进服务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按差额方式确定计税营业额,并据以征收营业税(以下简称差额征税)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差额方式计征营业税的具体项目详见附件一。
第三条第二条所称“按差额方式确定计税营业额”是指以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
委托加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
委托加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委托加工增值税管理业务,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发生,清理漏征漏管户,加强增值税管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委托加工业务,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代垫部分辅助材料,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经营活动。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产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产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产品征收增值税。
第二条 委托加工业务按委托方是否将原材料或加工后产品验收入库可分为 “两头在内”,“一头在外”和“两头在外” 三种形式。
“两头在内”形式是指委托方将已验收入库的原材料发给受托方加工,再将加工后的产品从受托方收回并验收入库;
“一头在外”形式是指委托方仅将原材料或加工后产品二者中的一种货物验收入库,另一货物要么从销货方直接送抵受托方加工、要么从受托方直接发货销售;
“两头在外”形式是指委托方对原材料和加工后产品二者均未验收入库,只在账务上体现采购、销售,不见实物。
第三条 委托加工业务必须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2014年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公告,以下简称67号公告),该办法分为6章32条,结构完备,架构合理,解决了不少近年来业界的争议问题,笔者对本公告的总体评价是“实体与程序共重,合理与严谨并存”,以下对文件具体条款谈一谈学习体会:
一、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沿革
(一)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已被67号公告替代并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9]285号文件,以下简称285号文件)首开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反避税之先河,该文件有三项重要内容,一是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按照转让方占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份额确认计税依据;二是明确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为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三是规定了办理个人所得税完税或免税、不征税证明为股权工商变更的前臵程序;
存在的问题,一是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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乏明细规定;二是一律以净资产账面价值核定股权转让价格,对于一些高增值资产如土地、不动产等,不尽合理;三是为了征管目的,为股权变更增加前臵事项,有违反《公司法》法律精神之嫌。
(二)国家税务总局
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条文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15日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30日发布的《海关征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 牟新生 二〇〇五年一月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条文及释义
(释义摘自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网页)
——关于《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一节 申报与审核 第五条 第九条 第六条 第十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二节 税款的征收 第二章 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第十一条 第十五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特殊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第三十六条 第四十条 第十二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第四十一条 第十三条 第十七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八条 第十四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九条 第一节 无代价抵偿货物 第二节 租赁进口货物 第三节 暂时进出境货物
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条文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15日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30日发布的《海关征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 牟新生 二〇〇五年一月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条文及释义
(释义摘自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网页)
——关于《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一节 申报与审核 第五条 第九条 第六条 第十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二节 税款的征收 第二章 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第十一条 第十五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特殊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第三十六条 第四十条 第十二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第四十一条 第十三条 第十七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八条 第十四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九条 第一节 无代价抵偿货物 第二节 租赁进口货物 第三节 暂时进出境货物
国税发〔2004〕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4〕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各地税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关于清缴欠税的重要指示,欠税管理取得了明显效果,但由于欠税成因复杂,欠税现象在一些地区仍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为切实加强征纳双方的税款征缴责任,严格控制新欠和加大欠税追缴力度,现将加强欠税控管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申报审核,及时堵塞漏洞
(一)严格纳税申报制度。按照税收规定如期真实进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责任,对于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依法予以追究。税务机关不得授意纳税人虚假申报或变通虚假申报,不得故意接受虚假申报。
(二)建立健全申报审核方法。要利用纳税人生产经营和纳税的历史数据、“一户式”资料的勾稽关系、行业税负标准等信息,采取“人机结合”的办法,及时进行纵向、横向的逻辑审核,提出异常警示,把好纳税申报关卡,督促纳税人不断提高纳税申报质量。 (三)及时核实情况。对于不按期申报、申报资料异常、申报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责任到人,采用各种方法,进一步摸清原因,以利及时发现问题,采取防范措施。对于容易变更经营场所
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条文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15日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30日发布的《海关征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 牟新生 二〇〇五年一月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条文及释义
(释义摘自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网页)
——关于《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一节 申报与审核 第五条 第九条 第六条 第十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二节 税款的征收 第二章 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第十一条 第十五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特殊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第三十六条 第四十条 第十二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第四十一条 第十三条 第十七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八条 第十四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九条 第一节 无代价抵偿货物 第二节 租赁进口货物 第三节 暂时进出境货物
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条文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15日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30日发布的《海关征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 牟新生 二〇〇五年一月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条文及释义
(释义摘自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网页)
——关于《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一节 申报与审核 第五条 第九条 第六条 第十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二节 税款的征收 第二章 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第十一条 第十五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特殊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第三十六条 第四十条 第十二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第四十一条 第十三条 第十七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八条 第十四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九条 第一节 无代价抵偿货物 第二节 租赁进口货物 第三节 暂时进出境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