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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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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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b5E2R。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地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地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p1Ean。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地意义,普及献血地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地疾病地教育.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地社会公益性宣传. DXDiT。 第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地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RTCrp。 现役军人献血地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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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试题 单 选 题

1、《献血法》规定:血站是( D)

A、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

B、负责本辖区内无偿献血组织发动

C、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D、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2、血站违反输血管理规定由什么部门进行处罚?( B)

A、县级以上法院B、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C、采供血机构D、供血医院

3、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和两次采集间隔为:( D)

A、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B、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6个月

C、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3个月

D、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6个月

4、我国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的年龄是:(D )

A、十八至五十周岁 B、二十至六十周岁 C、十八至六十周岁 D、十八至五十五周岁

5、中心血站的设置审批:( B )

A、省、自治区人民政府B、国家卫生行政部门C、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D、根据本辖区用血情况由医院设置

6、《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已由第几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与哪年起施行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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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2000年8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

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献血的法律、法规以及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教育。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献血工作的监督管理。献血管理机构承担日常工作。 军人献血的宣传、动员、组织由军队统一负责,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与驻地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具体协商实施。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学校应当将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纳入健康教育的内容。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献血工作,配合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搞好献血的宣传、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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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2000年8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

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献血的法律、法规以及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教育。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献血工作的监督管理。献血管理机构承担日常工作。 军人献血的宣传、动员、组织由军队统一负责,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与驻地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具体协商实施。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学校应当将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纳入健康教育的内容。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献血工作,配合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搞好献血的宣传、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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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四章 河道清障 第五章 经费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已经1994年10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

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杨正午

一九九五年四月六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撇洪河、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的管理。

长江干流流经我省的江段和洞庭湖以及省界河道的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四条

洞庭湖的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及其他跨地、州、市行政区域的重要河段,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实施

管理;其他河道,由地、州、市、县河道主

1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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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由本省举办的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省高等教育发展规划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支持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改革和发展。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高等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

第五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具有与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并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 鼓励高等学校之间和高等学校与科研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通过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充分利用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与境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互派访问学者、互聘教师,并进行教学、科研、技术转让与开发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高

1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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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由本省举办的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省高等教育发展规划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支持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改革和发展。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高等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

第五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具有与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并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 鼓励高等学校之间和高等学校与科研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通过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充分利用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与境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互派访问学者、互聘教师,并进行教学、科研、技术转让与开发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高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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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3月14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水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厉行节约,加强管理,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和综合效益。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水利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加强对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水资源和自然植被,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各级水利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水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负责城乡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
(三)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水资源的综合科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赠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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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共十一条,对赠与合同的概念、赠与合同的成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瑕疵担保责任、赠与的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违约责任等作了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合同概念的规定。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合同。我们可以从赠与合同的概念中看出如下内涵: 1.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赠与合同虽为单务、无偿合同,也需有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如果一方有赠与意愿,而另一方无意接受该赠与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一方出于某种考虑而不愿接受对方赠与的情形,如遇此情况,赠与合同即不成立。

2.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赠与合同是以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为内容的合同,是赠与人转移财产所有权于受赠人的合同。这是赠与合同与借用合同的主要区别。

3.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所谓“无偿合同”,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为给付,另一方不必向对方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在赠与合同中,仅由赠与人无偿地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取得赠与的财

产,不需向赠与人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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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991年9月20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水利电力厅和市、县(区)水利电力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统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职能部门,负责水法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水>监察机构、监察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依法兴办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节约用水各项事业以及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成绩显著者给予奖励。

第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水资源的统一考察和评价;编制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制订水的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统一调度水资源;管理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水资源费;审查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工程设施方案;查处违反水法

规的行政案件。

环境保护和航>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水污染防治和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