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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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29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
(一)坚持从低水平起步,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
(二)坚持政府推动、财政支持、部门协调;
(三)坚持基本保障,重点保障城镇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四)坚持自愿原则,参保城镇居民权利与义务对等;
(五)坚持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补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渠道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政府对特困群体的缴费给予重点补助;
(六)坚持属地管理;
(七)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原则:“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市级统筹的原则,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总量平衡,适当调剂”。在全城区范围内实行统筹。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致居民的一封信 尊敬的桂林市居民: 为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桂林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12月27日颁发了《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发[2008]号),办法规定:具有桂林市城镇户籍的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简称“成年居民”);在本市就读中学以下的在校学生(包括中小学生、全日制在校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幼儿园儿童等)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未成年人(简称“未成年居民”);经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困难企业所属职工,因无力参加或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和在异地退休领取养老金而户籍迁入本市且在异地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简称“特殊参保居民”),都可参加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了让您了解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和享受医保待遇情况,以便您可尽快地办理参保,现致信给您,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组织实施,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对属于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员等给予特殊补助,以提供住院和特定门诊大病(规定病种)等基本医疗的一种医疗制度,其宗旨是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使广大人民群众获得更加均等的公
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参保人群分为一老、一小、无业和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城镇优抚对象以及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见义勇为的城镇居民。根据京人社医发〔2010〕304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不包括外国籍人员。”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视同中国国籍,可以参保。
一小缴费标准为160元
参保前提:参保人必须为中国籍(包括港澳台),分为本市非农户籍、本市农业户籍、外地户籍
本市非农户籍
1、在北京、外国、港澳台就读的学生都可以参保。
2、在本国外地上学的,学校开具没有参加当地基本医疗或公费医疗的证明,可以参保。
3、22周岁以下的高考复读生可以参保。
4、因身体原因一直休学的在校学生,只要有学籍就可以按照一小参保,没有学籍16周岁以下按照一小参保,16周岁以上按照无业居民参保,在社保所办理参保手续。
本市农业户籍
1、父母或继父母一方为北京非农户籍可以参保。
2、父母及子女全部为北京农业户籍的,只有经学校办理才能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新农合和城镇居民不可重复参保。三口全农其子女在社保所不能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属于政策漏洞,但是学校一般不给本市全家是农业户籍的学生办理保险。)
外地户籍
1、高校非在职非北京生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政策问答
一、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下列人员:新生儿、幼儿园儿童和中小学、中专(含技校、职高)、大专院校的在校学生;18周岁以下非在校青少年;18周岁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征地农转非人员。
2.在城镇有固定住房且已定居在城镇的人员;
3.因亲属在城镇经商务工而随亲属在城镇生活的在校学生;
4.12个重点集镇、在城镇规划区内定居的农村居民可自愿选择参保;
5.城镇户籍因家庭困难而无力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参保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而未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
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政府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及财政补助标准分别为: 学生及18岁以下非在校青少年个人缴费30元、政府补助200元;重症残疾学生和低保学生全部由政府补助;18岁以上居民个人缴费200元、政府补助200元;一般残疾人个人缴费170元、政府补助230元;重症残疾人和三无人员全部由政府补助;低保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人员个人缴费100元、政府补助300元;优抚对象个人缴费60元、政府补助340元。
三、住院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是如何确定的?
答:我市城镇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社区卫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政策问答
一、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下列人员:新生儿、幼儿园儿童和中小学、中专(含技校、职高)、大专院校的在校学生;18周岁以下非在校青少年;18周岁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征地农转非人员。
2.在城镇有固定住房且已定居在城镇的人员;
3.因亲属在城镇经商务工而随亲属在城镇生活的在校学生;
4.12个重点集镇、在城镇规划区内定居的农村居民可自愿选择参保;
5.城镇户籍因家庭困难而无力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参保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而未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
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政府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及财政补助标准分别为: 学生及18岁以下非在校青少年个人缴费30元、政府补助200元;重症残疾学生和低保学生全部由政府补助;18岁以上居民个人缴费200元、政府补助200元;一般残疾人个人缴费170元、政府补助230元;重症残疾人和三无人员全部由政府补助;低保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人员个人缴费100元、政府补助300元;优抚对象个人缴费60元、政府补助340元。
三、住院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是如何确定的?
答:我市城镇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社区卫
普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普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云政发〔2007〕130号)、《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细则》(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公告第7号)精神和《普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普洱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3号)规定,结合普洱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行政府主导,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统筹安排、协调发展、完善措施、规范管理、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推进和谐统一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立为目标。
第三条 坚持低标准起步的原则,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属地管理;坚持建立统筹基金的原则,重点保障住院、门诊特殊疾病;坚持按规定自愿缴费参保的原则,政府对特殊困难群体给予重点补助;坚持市级统筹的原则,充分体现社会保险的互助和共济能力,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普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劳动和社会保
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报销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报销类别 参保人员类别 本市社区卫生服 务机构就诊 非社区卫生服务 机构就诊70周岁以下 (非社区卫生服务机 构就诊) 70周岁以下
起付线
报销比例 90%
补充医疗保险
封顶线
定点医院
在职
1800 70% 70% 1300 80%
无
2万元
门诊费用
15% 10% 2万元
基本医疗定点医院中选四家医院为本人的定点医院。另外, 可直接去A类医院、定点中医院、定点专科医院
退休 (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
70周岁以上
80%
10%
报销类别
参保人员类别 起付线 1300 在职 起付线——3万元 3万元——4万元 4万元——封顶线 1300 退休 起付线——3万元 3万元——4万元 4万元——封顶线
统筹基金支付 报销比例 三级医院 85% 90% 95% 三级医院 91% 94% 97% 二级医院 87% 92% 97% 二级医院 92.2% 95.2% 98.2% 一级医院 90% 95% 97% 一级医院 94% 97% 98.2% 10万元 10万元 封顶线
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支付 报销比例 封顶线 备注
85%
住院费用
90% 80%+10%
单次住院 费用超7 万并进入 20万元 大额支付 需上报市 医保审核
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报销比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说明
大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大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同政发〔2
008〕82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大同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
童和其他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农村户籍因失地办理农转非的非从业人员,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
作,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负责对县(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工作的业务指导。
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及待遇审核、支付等工作。
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和学校(幼儿园)为医疗保险基层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收集参保居民资料、信息采集和政策宣传等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编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预算,确保各级政府补
助资金及
湛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湛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湛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来源:湛江日报
2007-09-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多层次、覆盖全面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减轻本市城镇居民的医疗负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参保自愿,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待遇与缴费相挂钩,按照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和社会捐赠相结合以及统筹互助,共担风险的原则。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个人账户。
第三条 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是参保人因患病、意外事故以及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住院所发生的部分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非营利性公共保障事业。
第四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第五条 实行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市区(包括赤坎区、霞山区、坡头区、麻章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市负责统一核算、收缴和管理。
各县(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县(市)单独核算、收缴和管理。
第六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市城镇户籍居民,即参保人。包括:中小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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