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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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专用条款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发包人: 天津市昊天置业有限公司 1.1.2.3承包人: 河南省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1.2.6监理人: 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 1.1.2.8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代表。
姓名: 朱健强 职称: 工程师 联系电话: 022-83850030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天
基因和蛋白不一致的分析
这是我最近实验遇到的问题,拿出来请教一下各位
我的目的基因经real-time pcr 验证,在病灶区和非病灶区中,20多对样本,两两对照,最低的表达差异也要高出10倍。
但是我用western和组化研究蛋白时,发现表达几乎无差异。我在考虑可能是什么可能使得目的基因在mrna水平上变化如此之大(我认为这变化应该和我研究的疾病有关,可能是疾病的因,也可能是果,不然不会在疾病中表达差异这么明显这么一致,不知各位同意否),以便设计我下面的实验。 我想出来的可能性:
1、可能我的目的基因位于基因组拷贝数变化的一个区域内,可能是它相邻的基因在疾病中发挥了作用,但是我用real-time做过它相邻的基因,没有变化,因此我基本否认了这个猜测。
2、也可能是另一种蛋白高表达引起了这个疾病,而这个蛋白可能同时又调控我研究的目的基因的表达,不知这样的猜测应该如何设计实验进行验证比较好?
因为才疏学浅,只想到了这两种可能性,因为请问还有没有其他的可能性呢?望版上各位不吝赐教。
首先建议验证qPCR assay的重复性和可靠性。
2. 有无在mRNA水平由于alternative splicing而引起的两者水平不一致?
关于这个问题,要分开两步来分析。
第一,
专用合同条款
用
同 款专 合 条
前言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清水县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 1.1.2.3 承包人:甘肃利华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1.2.6 监理人:天水宏信水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1.1.4 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 款和第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12个月。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
(1) 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 专用合同条款; (5) 通用合同条款;
(6)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7) 图纸;
(8)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
专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一、 一般约定
1.词语定义 1.1合同
1.1.1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3监理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4 设计人: 名 称: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5 工程和设备
1.1.6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7永久占地包括: 施工图纸 。 1.1.8 临时占地包括:详见施工图纸。 1.2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建筑法》、《招投标法》、《合同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1.2.1标准和规范
。
;
; ;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 。
1.2.2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 1.2.3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发包人:新密市水土保持治理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局 。 1.1.2.6监理人: 河南省宏圣水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
1.1.2.8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 姓 名: 靳盘根 。 职 称: 工程师 。
1.1.2.9 专业分包人: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分包人。
1.1.2.10 专项供应商: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供应商。
1.1.2.11独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当事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2永久工程: / 1.1.3.3临时工程: / 。
1.1.3.4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
1.1.3.10永久占地: / 1.1.3.11临时占地: / 1.1.4日期
1.1.4.5缺陷责任期期限:12个月。
1.1.4.8保修期
专用合同条款
用
同 款专 合 条
前言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清水县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 1.1.2.3 承包人:甘肃利华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1.2.6 监理人:天水宏信水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1.1.4 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 款和第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12个月。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
(1) 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 专用合同条款; (5) 通用合同条款;
(6)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7) 图纸;
(8)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
专用合同条款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第1.1.1.6 目细化为:
技术规范: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第1.1.1.8 目细化为: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5)。
本项补充第1.1.1.10 目:
1.1.1.10 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本项补充第1.1.2.8 目:
1.1.2.8 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第1.1.3.4目细化为:
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 第1.1.3.10 目细化为: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
巧签合同,化解“票、款不一致”的涉税风险
所谓的“三流统一”是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劳务流)相互统一,具体而言是指不仅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受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
如果在经济交易过程中,不能保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劳务流)相互统一,则会出现票款不一致,涉嫌虚开发票,将被税务部门稽查判定为虚列支出,虚开发票,承担一定的行政处罚甚至遭到刑事处罚的法律风险。
为了解决票款不一致的涉税风险问题,笔者建议企业应注重审查符合以下条件的发票才可以入账:在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必须保证资金流、物流和票流的“三流统一”,即银行收付凭证、交易合同和发票上的收款人和付款人和金额必须一致。
可是,在实践中,总是存在委托第三方进行支付和收款等“三流不一致”的情况,特别是存在形式上“三流不一致”,实质上是“三流一致”的情况。对于这种“三流不一致”的情况,到底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呢?肖太寿认为要分两种情况分析。 一、税收政策依据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
3合同通用条款
合同编号
合同版号:HLDC-GC-04
精装修工程通用条款
合同编号
目 录
1.定义 ·················································································································· 1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 2 3.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 2 4.合同转让与分包 ················································································
人权与宪法权利的不一致及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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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与宪法权利的不一致及解决路径
闫丽皎
摘 要 本文从宪法和国际法的交叉视野出发主要阐述了国际人权和宪法权利的不一致,同时也从两个不同角度说明了该问题的解决路径,一是国际社会接受国内宪法权利,主要包括三种方式:解释、但书和法律保留;二是国内宪法适应国际人权体系,主要通过下列三种途径:给人权条款宪法地位、强制解释趋势和自愿考虑原则,以此来促使保护人权的国际国内两个体系能够和谐共存。
关键词 国际人权 宪法权利 法律解释 当前社会,人权一词被广泛提及,但是对于人权的研究往往局限于如何将人权转化为宪法权利并通过国内法律进行保护,而很少论及人权和宪法权利的不一致,以及这些不一致应如何解决,本文从宪法和国际法交叉视野出发,以这种不一致为基础进行以下论述。 一、人权与宪法权利的不一致 “人权”(human rights)的字面含义是指人之为人的权利,就其表述而言,实属“舶来品”, 在外国学者对其的定义中,这一词具有浓郁的“先(早)于国家”的特点,它更多地彰显了“天赋人权说(自然法)所指的某些先国家、超越国家存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