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测财字[20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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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测财字(2002)3号
第28页房产测绘价格
测 绘
程 产 品
国家测绘局 颁布
二○○二年一月
价 格
工
目 录
(一)说 明 ???????????????????????????????????????????????????????(2) (二)大地测量 ???????????????????????????????????????????????????????(5) (三)摄影测量与遥感 ?????????????????????????????????????????????????????(11) (四)野外地形数据采集及成图 ?????????????????????????????????????????????????(18) (五)地图编制 ????????????????????????????????????????????????????????(19) (六)地图数字化 ???????????????????????????????????????????????????????(23) (七)数字化数据入库 ???????????????????
国家测绘局文件(国测财字3号)
国测财字[2002]3号
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主管部门,计划单列市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测绘工程产品价格行为,保护测绘工程产品生产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1]94号)的精神,我局制定了《测绘工程产品价格》、《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 一、测绘工程产品价格
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
国家测绘局 二OO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抄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
一、测绘工程产品价格
测 绘 程 产 品
国家测绘局 颁布
二○○二年一月
价 格
见测绘工程产品价格文
工 目 录
(一)说 明 ???????????????????????????????????????????????????????(
国测财字3号测绘收费实用标准(完整版)
实用文案
国家测绘局文件
国测财字[2002]3号
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主管部门,计划单列市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测绘工程产品价格行为,保护测绘工程产品生产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财政[2001]94号)的精神,我局制定了《测绘工程产品价格》、《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一、测绘工程产品价格
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
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文案大全
实用文案
测绘工程产品价格
项目:大地测量
计 量 产品名称 单 位 一、大地测量 (一)三角、导线测 量 高杆,确定标价格,三、 1、标石选埋 低型标 高和标石类四等选埋 视,竖旗或立二等选埋 点位,检查通列为一、 Ⅰ Ⅱ Ⅲ 价 格 主要工作内容 说 明 单位:元
1.选点:选定1.本
国测财字3号测绘收费实用标准(完整版)
实用文案
国家测绘局文件
国测财字[2002]3号
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主管部门,计划单列市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测绘工程产品价格行为,保护测绘工程产品生产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财政[2001]94号)的精神,我局制定了《测绘工程产品价格》、《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一、测绘工程产品价格
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
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文案大全
实用文案
测绘工程产品价格
项目:大地测量
计 量 产品名称 单 位 一、大地测量 (一)三角、导线测 量 高杆,确定标价格,三、 1、标石选埋 低型标 高和标石类四等选埋 视,竖旗或立二等选埋 点位,检查通列为一、 Ⅰ Ⅱ Ⅲ 价 格 主要工作内容 说 明 单位:元
1.选点:选定1.本
财预〔2002〕584号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预〔2002〕584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决定将经贸、外贸、人事等部门和单位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目录见附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预算原则和预算级次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本通知附件所列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含以前年度欠缴及未缴财政专户的部分)全额上缴国库,支出通过预算安排,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二)纳入预算管理后,属于中央部门及所属单位收取的各项收费,作为中央一般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属于地方部门及所属单位收取的收费收入,作为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缴地方财政,但按规定应上缴中央部门的,应上缴部分作为中央一般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二、关于预算科目
对《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作如下调整:
江财字〔2009〕49号
江财字?2009?49号
关于印发《江西财经大学校内津贴
分配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江西财经大学校内津贴分配办法》已经学校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
— 1 —
江西财经大学校内津贴分配办法
为了深化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扩大基层单位的管理自主权,全面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和思路
(一)坚持“按劳取酬、优劳优酬”的原则,兼顾效率与公平,将教职工的收入与岗位责任、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挂钩,与学校办学效益挂钩,建立固定工资与校内津贴双轨运行的分配制度。
(二)坚持“职责分明、责酬一致”的原则,全面推行校院两级管理,明确校院两级职责,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校内津贴分配津贴总额切块、动态包干的分配办法,强化激励机制和考核机制,突出贡献导向原则。
(三)坚持向教学一线倾斜、兼顾三支队伍平衡。 (四)坚持“总量控制、稳步增长”的原则,建立校内津贴的正常增长机制。
二、教学单位校内津贴的核拨与发放 (一)教学单位校内津贴的核拨
学校根据审定的年度津贴总额按一定的比例切块分配给教学单位(2009年核定的金额为4300万元,今后视学校财力
— 2 —
情况变动
冀价行费字(2002)第67号
二、医诊疗类
技 本类 说 1明.医技诊类疗括医学包像、影超检声查、医核、放学治射疗检验、血型、配与血病、理查检7,个二分类级总,分类 码2二,分类码为21—2级7。类本项目共计数898。.使2用放射疫免方学法的种检各项验目不一统列核在医学类,请在下验检类找。3查“. 学内照射治疗类核(”分码类206)项3目为开放均核性治素疗。闭封核性治疗素项目入“列放射疗治类之”“后治装”疗类(中分类码4204。4).瘤 肿放射性物理治项目(如疗射频疗热、强高度超聚焦声治疗等列入)“射治疗放类”(中类分2码40)7。 5肿.瘤细胞化的药疗物感实验敏项目于列床 微物学生检”类查之“物敏药感验”试类中(分类码20552)。6.组0织官器植移所的需项各验(HLA检检查)等列入”型与血血配”类,中项编目 26000020—360020020。7.检验类项目6以检均查的目项。因许立检验项多目用成可差本悬殊的异多技术种法实方现,本规将范本成异差悬 的术方法技档分在列检类验项目的明说栏中目,各地可按所列同不法方分别价。*8定.本类项除另目有说者明,所使用外的备设损、磨维消 耗另不收。费*9凡.属教和学科研要需以由及于作失操误做的重查检不得,患向收者。费10.凡注*
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
财建[2002]394号 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2008-09-23 10:18:30)
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建[2002]39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各地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
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
财企16号文
财企[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
渝财建71号
渝财建[2003]71号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政府公益性项目
建设管理代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计委,建设单位:
推行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是我市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试点推行此项工作的基础上,市政府于2003年2月27日下发了〈重庆市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暂行办法〉(渝府发[2003]10号文),要求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和经有权机关批准收费筹集的资金1000万元以上,以及1000万元下特别重要的政府公益性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并通过招标选择代理机构和确定项目建设管理代理费。根据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渝财建[2003]247号),结合推行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的实际,经研究,现就项目建设管理代理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项目建设管理代理费通过公开、公平、公正招投标确定,代理机构投标所报的代理费数额可以作为评标选择代理机构的内容。
二、代理机构投标所报的建设管理代理费或取费率不能超过以下限额: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项目,最高费率为2%;总投资1001-5000万元项目,最高费率为2%;总投资5001-10
- 国测财字[2002]3号测绘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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