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立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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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标签:文库时间:202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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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关键词】公益诉讼制度;必要性

公益诉讼起源于古罗马时期,其是通过民间的个人力量对社会的公共利益进行维护,对那些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一种司法性援助。工业诉讼区别与一般民事诉讼的主要特征就是:其涉及到大量的厉害相关者的公共政策性问题,并请求法院进行受理。其在社会上的影响十分广泛[1]。 一、我国公益诉讼的现状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公益法制保障的不足问题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并呼吁要切实改变这种纵容公益违法行为现象的发生。在民事诉讼法中对原告资格采用”适格说”,即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近几年,在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呼吁下,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即“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条规定并未将公民个人列入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还存在一定的障碍。同时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范围界定不明确,无法实际解决公益诉讼中的问题,该条规定能否进一步完善后并颁布实施,我们拭目以待。

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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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关键词】公益诉讼制度;必要性

公益诉讼起源于古罗马时期,其是通过民间的个人力量对社会的公共利益进行维护,对那些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一种司法性援助。工业诉讼区别与一般民事诉讼的主要特征就是:其涉及到大量的厉害相关者的公共政策性问题,并请求法院进行受理。其在社会上的影响十分广泛[1]。 一、我国公益诉讼的现状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公益法制保障的不足问题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并呼吁要切实改变这种纵容公益违法行为现象的发生。在民事诉讼法中对原告资格采用”适格说”,即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近几年,在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呼吁下,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即“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条规定并未将公民个人列入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还存在一定的障碍。同时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范围界定不明确,无法实际解决公益诉讼中的问题,该条规定能否进一步完善后并颁布实施,我们拭目以待。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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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经济分析

作者:冯炯

来源:《中国管理信息化》2016年第10期

[摘 要]随着环境侵权案件的不断出现,现实生活中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正面临着诉讼费用高昂、诉讼成本高涨且资金短缺的状况。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下,改变传统民事诉讼的收费方式,建立国家层面的环境公益诉讼基金,确保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不因经济方面因素而止步不前,才是真正有效地维护环境公益,实现环境和谐。 [关键词]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经济分析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10.137

[中图分类号]D925;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10-0-02 在全球经济飞速发展的过程中,环境问题成为各国实现现代化面临的严重社会问题。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开始腾飞,然而,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的形势也日益严峻,各地频频出现的严重雾霾、水源环境的破坏、以及河流的污染一直困扰着人们,环境问题已经到了亟需改善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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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经济分析

作者:冯炯

来源:《中国管理信息化》2016年第10期

[摘 要]随着环境侵权案件的不断出现,现实生活中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正面临着诉讼费用高昂、诉讼成本高涨且资金短缺的状况。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下,改变传统民事诉讼的收费方式,建立国家层面的环境公益诉讼基金,确保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不因经济方面因素而止步不前,才是真正有效地维护环境公益,实现环境和谐。 [关键词]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经济分析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10.137

[中图分类号]D925;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10-0-02 在全球经济飞速发展的过程中,环境问题成为各国实现现代化面临的严重社会问题。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开始腾飞,然而,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的形势也日益严峻,各地频频出现的严重雾霾、水源环境的破坏、以及河流的污染一直困扰着人们,环境问题已经到了亟需改善

新环境法下环境公益诉讼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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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鹏 20122664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

新环境法下环境公益诉讼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前言:

新《环境保护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颁布后,明确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顺利进行提供更多的法律依据,让环境公益诉讼逐渐成为一时热议的焦点。然而,环境公益诉讼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完善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多方的努力。本文将在新《环境保护法》及《解释》颁布的背景下,综述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困境。中 国论文网

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 (一)立法现状

1.在环境资源法方面

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这一法律规定明确规定环保NGO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主体资格的法律地位,是环保NGO环境公益诉讼在法律上的一大突破。 2.在诉讼法方面

首先要指出的是,最

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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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的思考

摘要 2011年5月,贵州省清镇市屋面防水胶厂负责人龙兴光将8吨有毒化工废液倾入污水沟中,导致相连的东门河、猫跳河等河流苯超标147682倍、苯酚超标3180倍、苯并芘超标2771.4倍。蔡长海以个人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龙某赔偿水污染损失107.3万元。本文将通过《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的分析来探讨当下对环境法的思考。 关键词 环境保护 环境免责 环境污染

案例简介 原告蔡长海是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的环保志愿者。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是经贵阳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间环保组织。“贵阳市绿色江河全民保护行动”即是由这个组织发起的一项环保公益活动。这个活动以贵阳市行政辖区内的98条河流的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为目标。蔡长海参加了此项公益活动,并与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签订了《河流认领责任书》,认领了贵阳市所属清镇市辖区内的东门河及相应流域,每月定期进行巡查。

2011年5月清镇市屋面防水胶厂负责人龙兴光将8吨有毒化工废液倾入污水沟中,导致相连的东门河、猫跳河等河流苯超标147682倍、苯酚超标3180倍、苯并芘超标2771.4倍。2012年6月,清镇市环保法庭以污染环境罪和非法经营罪判处龙兴光有

公益诉讼的原告适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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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公益诉讼的原告适格问题

【关键词】民诉法;公益诉讼;公益诉讼;适格主体 2012年正式通过的民诉法修正案,首次将公益诉讼以法律的形式确立,无疑为我国公益诉讼打开一扇“广阔的大门”。大门敞开的同时,公益诉讼现状与保守的法律制度设计之间的巨大鸿沟备受争议,而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问题就首当其冲。

新《民诉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突破了传统民事诉讼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条件,现在“事不关己”也可起诉。2009年江苏省无锡市中院受理的粉尘污染案,因为当时的原告来自北京而遭到质疑,2010年重庆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就某发电公司二氧化硫减排不力提出的公益诉讼,同样未被受理。新法修正为公益诉讼的起诉人可以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无疑为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迈出了坚实的一步。然而,公益诉讼之门打开的同时,“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等模糊的概念又为司法实践设置了重重门槛。

首先,“法律规定的机关”应当作狭义理解,仅指现行法律直接明确规定可以就某一领域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目前只有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

新修改民诉法中公益诉讼制度仍需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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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笔者认为在我国新修改民诉法的公益诉讼制度中公益诉讼主体、有关规范的细化、执行细则的制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已无法满足公众对于公共权益维护的要求,因而有必要从存在的问题中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以期有助于公益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公益诉讼 主体 规范 执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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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前 言 ......................................................................................................... 2 一、 公益诉讼概述 .................................................................................. 2 (一) 公益诉讼的定义 ....................................................................... 2 (二) 公益诉讼的沿革 ...........................................................

论公民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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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确立检察机关在公民行政公益诉讼程序中国家公诉人的角色 根据宪法赋予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权力,笔者认为通过立法确立检察机关在公民行政公益诉讼程序中作为国家公诉人的角色较为适当。这是因为,在我国,公诉的职能源于监督的职能,是实现法律监督的方式之一。所以,对于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也应理解为特指人民检察院通过运用法律赋予的职务犯罪侦察权、公诉权和诉讼监督权,追诉犯罪和纠正法律适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来保障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正确实施的专门工作。 从这个意义上讲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也正是 源于其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和其它方面的法律监督权。目的在于保障国家行政法律和其它相关的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与刑事诉讼一样,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扮演的国家公诉人的角色,其既不应享有胜诉的利益,也不承担败诉的风险。 在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框架中,应有相应的规定协调、处理好公民和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诉权主体关系。笔者认为,公民和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活动中行使诉权,即均可成为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但根据各自由法律赋予的不同地位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应当合理分工和统一协调。 (一)在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当受理的案件法院未予受理时,可由检察机关行使

行政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和行政公益诉讼(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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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和行政公益诉讼(一)

内容摘要:在《行政诉讼法》制定之时,立法机关对检察监督的范围加以较大限制还有一定的理由和根据,但在现时的条件下,仍然将检察监督局限于抗诉一途就完全没有道理,已经不适用今天我国行政法治的现实需要了。因此,修改《行政诉讼法》,增加关于检察监督的具体条文,进一步明确检察监督的对象、方式和手段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行政诉讼检察监督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诉讼法》总则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一规定确立的检察监督的范围是非常宽泛的,其涉及的监督对象可以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行政诉讼所有参加人、参与人,甚至可以包括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关的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组织和个人;其监督方式可以包括检察机关为实现监督目的能够和应该采取的任何方式,如主动提起公诉,支持原告起诉,出席法庭审理和在法庭审理中提出纠正违法的意见,依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以及查处审判人员在行政审判中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等;其监督手段可以包括为实现监督目的能够和应该采取的任何监督手段,如接受当事人和其他公民、组织的申诉、控告、检举,听取与案件有关的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调阅法院案卷材料,向有关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