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令29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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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六届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
2016年12月23日
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规范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以及给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补偿的活动。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跨区的项目由所涉区政府分别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有必要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统筹的,须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责成有关区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对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和完善本市房屋征收补偿政策体系、规范准则、运行规则与保障机制; (二)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六届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
2016年12月23日
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规范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以及给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补偿的活动。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跨区的项目由所涉区政府分别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有必要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统筹的,须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责成有关区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对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和完善本市房屋征收补偿政策体系、规范准则、运行规则与保障机制; (二)
《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
《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 第一条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规范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以及给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补偿的活动。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跨区的项目由所涉区政府分别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有必要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统筹的,须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责成有关区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对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和完善本市房屋征收补偿政策体系、规范准则、运行规则与保障机制; (二)依法制定和完善产权调换房屋的规划、建设、调配、产权制度等配套政策措施; (三)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组织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四)建立房屋征收的评估、测绘机构预选库,并对从事房屋征收价格评估、面积测绘的评估、测绘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五)负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深)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六届五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2016年11月12日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土地、能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
(一)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四)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城市更新应
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发布单位】深圳市
【发布文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发布日期】2003-05-27 【生效日期】2003-05-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八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于幼军
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深圳市的医疗保障体系,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市实行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政府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生育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险制度。
政府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并鼓励、支持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第三条 本市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
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政府委托非行政许可审批实施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应急办字[2013]9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应急管理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3.11.15 【实施日期】2013.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政府委托
非行政许可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应急办字〔2013〕92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政府委托非行政许可审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2013年11月15日
1 / 8
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政府委托非行政许可审批实施办法
(共2项)
编号 省政府委托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01 500万元以下人民防空资产转让、报损、报废审批 02小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一、审批内容
500万元以下人民防空资产转让、报损、报废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一)《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1998年3月19日国家人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314号令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314号
《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3日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缪瑞林 2016年4月15日
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施划的停车位等。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共客运停车场所、道路客货运输场站及其配套停车场(设施)管理,适用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多方参与、需求调节、高效管理、方便群众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韶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工程的管理,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招标的范围和标准依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执行。未经预算审核的项目,不得进行工程施工招投标。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依法订立合同。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九条 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为: (一)工程建设: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 (二)货物采购:
1.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批量货物价值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单项货物价值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使用国有资金采购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货物,货物价值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药品采购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服务:
1.勘察、设计、咨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韶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工程的管理,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招标的范围和标准依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执行。未经预算审核的项目,不得进行工程施工招投标。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依法订立合同。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九条 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为: (一)工程建设: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 (二)货物采购:
1.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批量货物价值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单项货物价值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使用国有资金采购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货物,货物价值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药品采购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服务:
1.勘察、设计、咨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3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蒲海清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保护及管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采取措施,全面规划,加强土地资源资产管理,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和监督工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五条 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计划、规划、建设、农业、林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