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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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旧城改造工作程序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郑政文〔2008〕177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旧城改造工作程序的通知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旧城改造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郑州市旧城改造工作程序
为加快我市旧城改造的步伐,进一步完善政策,严格程序,规范操作,提高效率,保证全市旧城改造工作依法、规范、健康、有序、快速进行,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旧城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8〕16号)文件精神,制定郑州市旧城改造工作程序。
一、编制全市旧城改造3年工作规划
1. 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旧城改造范围进行调查摸底,初步拟定2009年—2011年改造项
目,报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旧改办)。
责任单位: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08年12月份以前
2. 市旧改办对各区旧城改造项目进行汇总,拟定全市2009年—2011年旧城改造项目,会同市
规划局及相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分重点改造区域、支持改造区域和允许改造区域,并拟定全市旧城改造3年工作规划,报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责任单位:市旧改办
完成时限: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事项的处理
盐城市人民政府文件
盐政发〔2011〕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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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
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切实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结合盐城市区实际,现就市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有关具体事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市区房屋征收工作责任主体
市区房屋征收决定根据行政区域划分和重大项目情况分别由市政府或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但所有房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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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的责任主体均为项目所在地的属地政府(管委会)。属地政府(管委会)应当发挥主体作用,集中精力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二、关于市区房屋征收搬迁补偿标准
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
(一)住宅房屋每平方米10元,不足500元的补足500元;
(二)办公、教学等用房每平方米8元;
(三)仓库、生产及营业性用房每平方米10元,特殊生产设备拆装、搬迁的补偿费用另行评估确定;
(四)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偿费增加一倍计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文件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文件
二七政任〔2007〕10号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
关于马磊等110名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任免如下:
马磊任郑州市二七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免去其郑州市二七区建中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张富国任郑州市二七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免去其郑州市二七区教育体育局副局长职务;
贾新建任郑州市二七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免去其郑州市二七区科学技术局副局长职务;
张凯任郑州市二七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免去其郑州市二七区解放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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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应涛任郑州市二七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王志平任郑州市二七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孟宪梅任郑州市二七区台湾事务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免去其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郭卫东任郑州市二七区信访局副局长,免去其郑州市二七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职务;
王建新任郑州市二七区信访局副局长; 马国全任郑州市二七区信访局副局长; 张海红任郑州市二七区监察局副局长;
黄倩扬任郑州市二七区地方志办公室副主任,免去其郑州市二七区福华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高凤珍任郑州市二七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副主任,免去其郑州市二七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8年度郑州市旧城改造计划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郑政文〔2008〕176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8年度郑州市旧城改造计划的通知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旧城改造步伐,进一步优化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旧城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8〕16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将下列23个项目纳入我市2008年度旧城改造计划:
一、重点改造区域项目(5个)
1.商城遗址保护改造项目(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
2.碧沙岗商圈扩建改造项目(中原区人民政府)
3.市委北家属院改造项目(中原区人民政府)
4.建业国际数码城改造项目(二七区人民政府)
5.“御书苑”、“御香苑”改造项目(二七区人民政府)
二、支持改造区域项目(18个)
1.兴华南街建设改造项目(二七区人民政府)
2.“大唐商场”建设改造项目(二七区人民政府)
3.嵩山食品厂家属楼危房改造项目(二七区人民政府)
4.黄河北街12号院建设改造项目(金水区人民政府)
5.郑州纺织机械厂家属楼危房改造项目(金水区人民政府)
6.河南四建公司家属楼危房改造项目(金水区人民政府)
7.郑州化纤纺织有限公司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8年度郑州市旧城改造计划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郑政文〔2008〕176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8年度郑州市旧城改造计划的通知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旧城改造步伐,进一步优化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旧城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8〕16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将下列23个项目纳入我市2008年度旧城改造计划:
一、重点改造区域项目(5个)
1.商城遗址保护改造项目(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
2.碧沙岗商圈扩建改造项目(中原区人民政府)
3.市委北家属院改造项目(中原区人民政府)
4.建业国际数码城改造项目(二七区人民政府)
5.“御书苑”、“御香苑”改造项目(二七区人民政府)
二、支持改造区域项目(18个)
1.兴华南街建设改造项目(二七区人民政府)
2.“大唐商场”建设改造项目(二七区人民政府)
3.嵩山食品厂家属楼危房改造项目(二七区人民政府)
4.黄河北街12号院建设改造项目(金水区人民政府)
5.郑州纺织机械厂家属楼危房改造项目(金水区人民政府)
6.河南四建公司家属楼危房改造项目(金水区人民政府)
7.郑州化纤纺织有限公司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8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248号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13年7月18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 长 杨鲁豫 2013年7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含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改、国土资源、规划、城管执法、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五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政策、专业知识培训。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
作出突出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8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248号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13年7月18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 长 杨鲁豫 2013年7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含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改、国土资源、规划、城管执法、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五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政策、专业知识培训。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
作出突出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8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248号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13年7月18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 长 杨鲁豫 2013年7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含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改、国土资源、规划、城管执法、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五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政策、专业知识培训。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
作出突出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8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248号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13年7月18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 长 杨鲁豫 2013年7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含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改、国土资源、规划、城管执法、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五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政策、专业知识培训。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
作出突出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
【发布单位】洛阳市政府 【发布文号】洛政〔2009〕115号 【发布日期】2009-09-08 【生效日期】2009-09-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洛阳市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洛政〔2009〕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力度,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现就规范和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国有土地收益租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根据国家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要求,我市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范围为:
1.出租房屋连同出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廉租住房和执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住房除外)或单独出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2.划拨土地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未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
以上国有土地使用者均为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对象。
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标准依据各地城镇基准地价科学制定,并随着基准地价的更新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