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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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护士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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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护士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护士执业管理,保障护士队伍基本素质,保证护理质量和病人安全,依据《护士条例》和《安徽省护理事业发展五年规划(2006-201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护士定期考核是指依据护理岗位的工作职责和所需业务技术水平及能力的要求,由护士本人所在执业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护士定期考核机构开展的年度考评和护士技术职务任期内完成指定考评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护士定期考核工作应在贯彻落实《护士条例》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后进行。考核中应遵循以人为本、能级对应、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质量和效果。
第四条 护士定期考核合格方能申请延续注册,以保障从业人员必备的业务技能和护理质量。
第五条 本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经过护士执业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包括军队医疗机构的聘用护士)者,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护士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护士定期考核的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护士定期考核由护士本人所在执业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护士定期考核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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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县级以上卫生
湖北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北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执业医师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第四条 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的医师考核应在本周期第二年度的2月底以前完成。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新进医师进入该机构满两年开始考核。 第六条 省卫生厅主管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全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七条 考核机构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书面报被考核医师的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由被考核医师
湖北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北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执业医师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第四条 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的医师考核应在本周期第二年度的2月底以前完成。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新进医师进入该机构满两年开始考核。 第六条 省卫生厅主管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全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七条 考核机构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书面报被考核医师的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由被考核医师
医师定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医师定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在本省范围内,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集中考核时间应在本年度至下一年度2月底前结束;提前考核时间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省卫生厅主管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负责注册的省直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
第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
安徽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皖食药监市[2004]79号
各市、县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安徽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局市场监督处联系。
二ОО四年五月三十日
安徽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经营企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开展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局)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含零售连锁,下同)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管理工作
安徽省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细则
安徽省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细则(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切实提高我省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就医安全和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卫生部有关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行政法规、技术规范等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而制定。
第三条 医院感染管理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针对诊疗活动中存在的医院感染、医源性感染及相关的危险因素进行预防、诊断和控制活动。
第四条 我省境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向地方开放的军队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工作。
明确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在医院感染管理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和必须遵循的工作原则、技术标准、规范等,是本细则的重点。
第五条 医务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院感染管理责任制,制定
安徽省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细则
安徽省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细则(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切实提高我省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就医安全和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卫生部有关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行政法规、技术规范等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而制定。
第三条 医院感染管理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针对诊疗活动中存在的医院感染、医源性感染及相关的危险因素进行预防、诊断和控制活动。
第四条 我省境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向地方开放的军队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工作。
明确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在医院感染管理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和必须遵循的工作原则、技术标准、规范等,是本细则的重点。
第五条 医务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院感染管理责任制,制定
安徽省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细则
安徽省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细则(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切实提高我省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就医安全和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卫生部有关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行政法规、技术规范等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而制定。
第三条 医院感染管理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针对诊疗活动中存在的医院感染、医源性感染及相关的危险因素进行预防、诊断和控制活动。
第四条 我省境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向地方开放的军队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工作。
明确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在医院感染管理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和必须遵循的工作原则、技术标准、规范等,是本细则的重点。
第五条 医务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院感染管理责任制,制定
安徽省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细则
安徽省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细则(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切实提高我省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就医安全和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卫生部有关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行政法规、技术规范等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而制定。
第三条 医院感染管理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针对诊疗活动中存在的医院感染、医源性感染及相关的危险因素进行预防、诊断和控制活动。
第四条 我省境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向地方开放的军队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工作。
明确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在医院感染管理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和必须遵循的工作原则、技术标准、规范等,是本细则的重点。
第五条 医务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院感染管理责任制,制定
安徽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安徽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省医疗机构制剂的注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安徽省辖区内医疗机构申请制剂的临床试验、配制、调剂使用,以及对制剂进行的相关审批、检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主管全省医疗机构制剂的注册工作,负责对医疗机构制剂临床试验、配制和调剂使用进行审批。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制剂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省食品药品检验所负责医疗机构制剂的注册检验工作。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认证中心(以下简称省药审中心)负责医疗机构制剂的现场核查和技术审评工作。
第三条 医疗机构制剂的注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注册的医疗机构制剂应当是本医疗机构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第五条 医疗机构制剂的剂型必须是国家法定标准收载的剂型。 第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