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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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及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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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纬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及刑法规制王萱摘要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有用性、稀缺性和可控制性的财产属性,应受到刑法的保护。当前,我国刑法缺乏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犯罪规制的具体规定,导致司法实践面临困境,应推动刑法明确界定信你财产的范围和性质,将其纳入盗窃罪规制
范畴,推动实现刑法实质和形式的双重正义,维护网络环境和秩序。关键词虚拟财产盗窃罪刑法规制作者简介:王萱,南昌大学法学院硕士。中图分类号: D 9 2 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2 . 0 7 1 . 0 2
随着网络科学技术应用范围的拓展,网络游戏已经成为网民法权益:如果盗窃的对象是游戏网络运营商的数据,并使运营商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产生的虚拟货币、虚拟装备的虚拟财利益受到侵害,也应该作为盗窃罪的对象进行认定。 产已经成为网络生活中的重要工具。然而,随着网络游戏的发其次,从网络虚拟财产财产属性角度分析,财产是指具有经
展,与之相关的犯罪行为也随之而来,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成济价值,依一定目的而结合之权利义务之总体0,具有有用性和可
为危害网络游戏产业机制的重要形态。
盗窃网络0809虚拟财产行为刑法规制研究0806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刑法规制研究
关键词: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刑法规制
内容提要: 互联网在为人类提供全新生活方式的同时,也催生出“网络虚拟财产”这一新鲜事物。但由于法律规定的空白,对于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在法律上的定性存在诸多争议。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社会危害性,应该用《刑法》进行规制。目前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并没有明确规定,应将其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范围。
一、网络虚拟财产概述
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依赖于网络空间而存在,且只能存在于网络空间的新型财产。其具有一般财产的特征,也有区别于一般财产的独特特征。具有不同于一般财产的虚拟性和一般财产的有用性、有限性、可支配性。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笔者认为:
首先,网络虚拟财产权不是一种物权(所有权) 。物权也称作所有权,传统的所有权理论认为,所有权人对其财产享有完全的支配权,所有权是一种排他性权利,所有权的行使不受其他不特定人的干涉。但是我们知道在网络环境中,虚拟财产的所有人要对虚拟财产行使权利则必须要有运营商的配合,所有人只有在运营商提供的特定网络环境中才能行使对虚拟财产的支配权。因此,网络用户对虚拟财产的支配使用过程与传统的所有权理论相悖,把虚拟财产直接作为法律上的物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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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网络虚拟财产权不是知识产
侵害网络虚拟空间“财产”,构成何种侵权
侵害网络虚拟空间“财产”,构成何种侵权?
【案情介绍】
23岁的河北网络游戏玩家李宏晨是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极冰公司)经营的大型多人在线收费网络游戏——“红月”的玩家。该游戏的主要产品有获得游戏时间的充值卡数种以及“生化盾牌”、“生命水”等虚拟装备。李宏晨玩此游戏已有两年,在这两年里,他投入了几千个小时和上万元现金,积累和购买了几十种虚拟生化武器,这些装备使他一度在虚拟世界里所向披靡。2003年2月17日,当李宏晨再次登录“红月”时,李宏晨发现在其“国家主席”ID中所拥有的虚拟设备不翼而飞。他随即与北极冰公司联系,但北极冰公司拒绝协助找回其所丢失的虚拟设备,声称游戏规则——“红月法规”中已有规定:“玩家ID账号应由玩家自己妥善保管和维护,玩家账号被盗用期间所发生的损失应由玩家自己负责,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2003年8月,李宏晨认为北极冰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及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权,遂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庭审一开始,李宏晨就在原来索赔1万元精神损失费的基础上,又提出新要求:北极冰公司应按今年平均兑换价,或按其购买时价格赔偿其购买装备所花费的840余元;因设备丢失导致升级
侵害网络虚拟空间“财产”,构成何种侵权
侵害网络虚拟空间“财产”,构成何种侵权?
【案情介绍】
23岁的河北网络游戏玩家李宏晨是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极冰公司)经营的大型多人在线收费网络游戏——“红月”的玩家。该游戏的主要产品有获得游戏时间的充值卡数种以及“生化盾牌”、“生命水”等虚拟装备。李宏晨玩此游戏已有两年,在这两年里,他投入了几千个小时和上万元现金,积累和购买了几十种虚拟生化武器,这些装备使他一度在虚拟世界里所向披靡。2003年2月17日,当李宏晨再次登录“红月”时,李宏晨发现在其“国家主席”ID中所拥有的虚拟设备不翼而飞。他随即与北极冰公司联系,但北极冰公司拒绝协助找回其所丢失的虚拟设备,声称游戏规则——“红月法规”中已有规定:“玩家ID账号应由玩家自己妥善保管和维护,玩家账号被盗用期间所发生的损失应由玩家自己负责,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2003年8月,李宏晨认为北极冰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及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权,遂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庭审一开始,李宏晨就在原来索赔1万元精神损失费的基础上,又提出新要求:北极冰公司应按今年平均兑换价,或按其购买时价格赔偿其购买装备所花费的840余元;因设备丢失导致升级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和刑法保护
目录
一、 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及其属性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概念.................................... 1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 2
二、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 3
(一)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价值性................................ 3 (二)侵犯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4
三、一些国家或地区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司法实践及其借鉴意义 4
(一)美国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司法实践............................ 5 (二)韩国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司法实践............................ 5 (三)借鉴意义.................................................. 5
四、我国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路径 ............
虚拟财产研究 - 文献文摘
虚拟财产研究——文献文摘
一、虚拟财产权研究,林旭霞著,法律出版社2010出版
《虚拟财产权研究》主要研究虚拟财产的产权,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模拟现实环境中的财产形态,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具有独立价值和可独占性的财产利益。虚拟财产的典型类型有:虚拟物、虚拟无形财产、虚拟“集合物”。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存在天然的联系,且虚拟财产具备表征财产权利客体的共性特征——稀缺性、价值性、排他性,因此,尽管虚拟财产也有其特殊的表征,其仍应被纳入现实法律体系,以得到现实法律的调整。
现代意义上的“物”可以分为两类:自然属性之物和价值形态之物。自然属性之物依传统的对物的分类方式可以分为有体物和无体物。“虚拟物”是存在于网络空间,且只能通过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加以识别和控制的具备特定性和独立性的物,它是新类型的无体之物。
采“物权、债权二元体系”为财产权基本构造仍然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的主流,在“二元体系”内界定虚拟财产权性质有其科学性、合理性。虚拟财产产生和运行的技术原理为判断虚拟财产权的性质提供了技术支持,但技术规则不能等同于法律规则。“支配权”或权利的“支配性”的现代意义给予虚拟财产权性质研究的理论进路。虚拟财产权具备了支配权“对财产拥有决策力并最终控制财产
保健食品违法行为在实际工作中该如何处罚
保健食品违法行为在实际工作中该如何处罚
时间:2013-05-30 来源:中国食品报 浏览:1352 原文:
核心提示:目前《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还未出台,《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对相关产品的处罚幅度相差较大,容易使执法人员对保健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理产生分歧。下面,笔者就常见的3种违法行为的定性处罚做一探讨。
目前《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还未出台,《食品安全法》和《国务
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对相关产品的处罚幅度相差较大,容易使执法人员对保健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理产生分歧。下面,笔者就常见的3种违法行为的定性处罚做一探讨。 功效成分不符合要求的保健食品
在实际工作中,通过抽样检测发现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不符合标准要求,一般来说,是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含量。对该类保健食品如何定性处理,实践中主要有4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进行定性。
分析:如此定性后只能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要求企业召回和停止经营相关产
如何处理各方关系
如何正确处理建设各方的关系
工程建设牵涉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设计单位、监理公司、勘察院、各种政府部门、监测单位、各种市政配套供应公司、周边居民与单位等,一个项目的建设牵涉面相当广,另外加上利益纠缠,非常复杂。如何协调好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确保工程能顺利圆满竣工交付,是每个甲方工程管理人员的重要工作内容。下面结合个人几年来作为甲方的工作经历,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与施工单位的关系
在工程建设中最难的是如何与施工单位处理好关系,施工单位有总包和分包,分包又甲方指定分包和乙方自己分包,简称甲分包和乙分包。建设单位会因进度、质量、工程款、工程量的确认、设计错漏、设计变更等,材料交付的时间、验收、交付地点等,施工工作面移交、施工配合、验收、成品保护等方方面面与施工方发生争议。 1、与总包单位的关系
处理与施工方的关系,最为关键的是重视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必须订立详细的、明确的、与建设建筑惯例相符的合同条款。合同内容要详实,要不厌其繁,甚至可以将规范条文都列为合同条款,这是一件好事,有利于在施工过程中查阅,也可以降低因引用不同的规范发生争议。其实是合同要尊从惯例,不能过分特殊化。在施工分割、工期进度上不能不尊从行业习惯。尊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杨立新 王中合)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 王中合 中国保监会
上传时间:2007-12-14
关键词: 虚拟财产/物格/抽象格/物/动产
内容提要: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与现实具有隔离性的网络空间中、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虽然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不同于传统类型财产的特点,但它仍然是一种特殊的物,接收物权法对它的规制。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分配上,亦应确定归属于特定的所有者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作为一种新兴的财产,我国法律目前还没有对这种财产作出具体规定,为了建立和完善网络虚拟财产及其权利的保护,我国应当在《物权法》中规定网络虚拟财产为物权客体,具有物的属性,并制定相应的物权规则。 一、网络游戏中“武器装备”侵权纠纷引发的思考 (一)国内首例虚拟财产纠纷案
2003年9月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国内首例有关虚拟财产争议的案件。该案的原告是游戏玩家李宏晨,被告是网络游戏运营商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从2001年开始,李宏晨花费了几千个小时的精力和上万元的现金,在一个名叫“红月”的游戏里积累和购买了各种虚拟“生化武器”几
如何处理客户的需求
如何处理客户的需求
一、需求的分类及其处理办法
做一个产品要研究很多层面的,产品定位、受众心理学、可操作性、成本控制等等。当面向用户多了,当倾听成百上千个用户的想法之后,我们会越来越少地掺杂感性色彩,一些想法会更谨慎的提出,会有一个更理性更全面的思路,会缩短得到正确思路的时间。
客户的需求是可以分类的:1、一次告知类;2、个人喜好类;3、不合理需求类;4、合理需求类。
当某个功能可能用户第一次不知道,但是只要告知一次,即会使用。系统中的所有功能受限于一定的表现形式,不可能全部一目了然。这属于一次告知类,一般不急于修改程序或者没有必要动辄修改程序。通过培训解决。
当你深刻理解人性的时候,你会发现有部分人在乎个人要求。当这样的用户提出的需求,大都是对现有已经实现功能的基于个人喜好提出的修改要求,或者提出功能之外的形式上的修改要求。可能别人并不喜欢这样,甚至其它用户提出的需求与此正好相反。这样的需求属于个人喜好类,可以说服用户,或者找到更折中更平衡的解决方式。
还有一些用户提出的需求,可能不合理、或者相矛盾。明显不合理的需求容易处理。但是有些得从管理角度、应用角度进行全方位的说服,这对项目经理的要求要高些。比如,有的应通过管理去解决、而不是通过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