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吉林省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相关的资料有哪些?“吉林省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吉林省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行为,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培训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培训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以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 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置要适应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的需求,有利于职业教育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区域内民办培训学校的指导、服务和管理工作,鼓励和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发展。民办培训学校应自觉接受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职责与审批程序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培训学校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全省民办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定期发布职业资格培训的职业(工种)范围,组织开展评估和评优表彰,指导民办培训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工作。
州、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
江西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江西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试行)
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地税局 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条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应当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民办幼儿园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
吉林省节能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吉林省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
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质量达到国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文件,包括节能评估报告书和节能评估报告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是指在吉林省内设立的开展节能评估文件编制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第五条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经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应的节能评估文件编制业务。
第六条 申请备案的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设计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三)具有专职节能评估报告编制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热能、电力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四)节能评估报告编制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节能评估、节能审计、节能量审核等相关工作2年以上,其中技术负责人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节能评估、节能审计、节能量审核等相关
吉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110713(颁布时间)
20110801(实施时间)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文号)
吉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立与变更管理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行业,是指其经营业务的内容和性质特殊,容易被违法人员利用,需要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包括:
(一)旅馆业;
(二)典当业;
(三)公章刻制业;
(四)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
(五)开锁业;
(六)旧手机交易业;
(七)寄卖业;
(八)金银首饰加工、置换、回收业;
(九)旧机动车交易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
(十)机动车维修业、汽车租赁业。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特种行业协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指导和督促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依法履行治安防范义务。
第六条 对在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的有关规
吉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
吉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 建设节约型公共机构,规范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和《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和本省驻省域外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学校、医院、科技馆、体育馆、文化馆(以下统称公共机构,即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主单位)的节能改造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对办公建筑的围护结构、燃气灶具、采暖供热、采暖通风空调与冷热源、给水排水、锅炉、电梯、配电与照明、监测与控制等设备系统等方面,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公园、文化广场照明等,均须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节能标准和规范,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进行节能改造。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公共机构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公共机构提供项目节能诊断、能源审计、方案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工程施工、人员培训等一系列节能服务,保证节能量或节能率,并从节能效益回收
吉林省产前筛查技术管理办法
附件1:
吉林省产前筛查技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产前筛查技术的管理,依据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和《吉林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产前筛查技术是指通过简便、经济和较少创伤的检测方法,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筛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开展产前筛查技术的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第四条 产前筛查技术的应用应当以医疗为目的,符合国家及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原则。产前筛查技术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中进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产前筛查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产前筛查技术项目包括:开展与产前筛查技术相关的产前咨询、医学影像(包括B 超)、血生化免疫筛查及预防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健康教育。
第七条 实施产前筛查技术,应当遵循知情选择的原则,经治医师与当事人签署知情同意书。经治医师应本着科学、负责的态度,向孕妇或家属告知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风险性,使其理解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结果的不确定性。 第八条 产前筛查项目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培训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
培训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
培训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收、退费办法。******培训学校于2014年9月1日期,实施《****培训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收费制度
一、报名流程
填写报名表-免费咨询-入学测试-制定学习计划-缴纳学费-填写入学登记表-正式入学
二、收费办法
1.新生入学按各学习阶段的课程收费标准以及教材和学习资料的实际价格进行收费,具体费用明细请参照附件1.
2.插班生按照实际课时数收取学费、教材费、资料费;
3.学费应在学生受到缴费单后3天内完成缴费事宜,若有延迟:
1)延迟一周缴费的,需学生提出书面说明,并由学生顾问、培训学校负责人和常务总监签字同意,如果未提供书面申请的说明,将处以罚款,具体罚款方式如下:
罚款金额=应缴纳学费*1%
2)延迟两周缴费的,需学生提出书面说明,并由学生顾问、培训学校负责人、常务总监以及百事威总经理签字同意,如果未提供书面申请的说明,将处以罚款,具体罚款方式如下:
罚款金额=应缴纳学费*2%
3)延迟超过两周以上缴费的,一并处以按照学费5%的金额进行罚款,具体罚款方式如下:
罚款金额=应缴纳学费*5%
4. 学生缴纳清学费后,学校须按照国家财务规定
吉林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吉林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1
2020年4月19日
吉林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吉林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竣工验收是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建设成果转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标志,是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的必要手续。竣工验收全面考核项目建设工作,是检验项目立项、勘察设计、设备制造与施工建设质量、考核生产能力和投资效益、检查落实国家有关环保、安全、卫生、消防等政策法规的重要环节。
为了切实加强对我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竣工验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竣工验收的范围:〖HT〗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具备正式生产或使用条件符合验收标准的,都应按本办法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以上建设项目除生产性项目外,也包括独立建设的办公楼、营业楼、教学、科学试验楼和住宅等一般非生产性建设项目。
中外合资、合作建设的项目也适用本办法。
二、竣工验收的依据:
竣工验收应依据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有关审批、修改、调
吉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吉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字体:大 中 小】 【E-mail推荐 发送 】 吉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134号
吉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1月12日省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洪虎
2001年12月31日
吉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一条 为了规范经营性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服务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服务价格,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者),以盈利为目的,利用其场所、设施、技术、信息、知识、劳务等,向消费者提供单
合项目服务的收费。
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性服务价格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其他有关
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五条 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管理形式。
六条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及有权机关授权外,下列经营性服务价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门审定
吉林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最新发布。
吉林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
吉发改投资【2011】490号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入运营并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经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并使用下列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
(二)各类专项建设资金;
(三)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四)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资金;
(五)政府统借并由政府承诺还款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
(六)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七)其它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