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产住房出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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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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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

1999-12-31 0:0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总后勤部

文 号:[1999]后营字第530号

发布日期:1999-12-31

执行日期:1999-12-31

第—章 总则

第二章 售房范围与对象

第三章 购房面积限额

第四章 售房价格与计算

第五章 住房产权与变更

第六章 售房程序

第八章 住房售后管理与维修

第九章 附则

第—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队现有住房,是指产权属于军队、由个人租住、可以出售的家属住房。

第三条 购买军队现有住房,应当遵循住户自愿的原则。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房改购房的优惠待遇。

第四条 出售军队现有住房,必须经军区级单位审查并报总后勤部批准,由售房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现有住房进行扩建或改建。对住户私自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进行清理拆除。

第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军队现有住房,增加或者扩大优惠政策变相低价出售住房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

大屯公司住房出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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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屯公司住房出售办法

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公司住房出售工作,根据国家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出售对象

具有大屯矿区城镇户口并持有公司颁发的居住证的职工家庭以及本公司双职工因无房暂无法办理矿区“户口本”和“居住证”的职工家庭(须提供结婚证、单位证明和集体户口等证明)。

其中,单职工家庭包括:

(一)夫妻双方中有一方为本公司职工,另一方无工作的职工家庭(含农转非职工配偶无固定职业的家庭)。

(二)夫妻双方中有一方为本公司职工,另一方为其他单位的职工家庭,且双方必须均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另一方须出具所在单位的房产和纪委部门有关未享受房改房、集资建房、保障性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证明)。

(三)单亲家庭。单亲家庭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上的矿区城镇户口和居住证且为直系亲属。离婚家庭离婚年限必须在五年以上(离婚年限以离婚证或符合法律程序的离婚证明为准),且符合单亲家庭条件的方可购房。

二、优先条件

(一)全国劳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省部级劳模、市级及中煤集团劳模获得者的职工家庭。

(二)现从事煤矿井下一线工作的职工家庭。 三、限制条件

1

(一)公司

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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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有限公司

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特殊福利体系,减轻经济负担,加强团队凝聚力,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结合公司当前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

1. 与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往届大学毕业生;

2. 家住(户口)在桂林市城区外;

3 .未婚,名下无任何房产;

第三条 内容

1. 补贴的种类划分与金额:

2.提供补贴期限:五年

⑴ 补贴期满后无论是否符合第二条的第2项及第3项人员,公司不再提供以上补贴; ⑵ 享有补贴期间发现存在不满足第二条的第2项及第3项人员,公司将按相关依据(如:结婚登记证、房产证或房产贷款合同等)登记时间,终止提供以上补贴;

第四条 补贴形式

补贴形式:住房补贴与水电气补贴以现金的形式在申请人符合条件期间每月进行发放。

第五条 惩罚

对以上规定若有关人员未按相关规定条件申请,或因个人情况发生变化而导致划为补贴范围以外的人员,公司给予100-500元罚款,时间长者按上限处罚。

第六条 办理流程

1 ) 桂聘人才网(

本人申请→本部门领导审核→总务部领导批准→经办人办理

第七条 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2012年9月21日起执行。

附:《住房补贴申请表》

桂林------

住房货币分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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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货币分配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关于印发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1]3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府[1998]21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2]22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2]64号)、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省属驻穗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2002]65号)以及省市政府的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订本住房货币分配管理办法。。 三、住房补贴的计发时间

(一)学校按教职工的现聘职务,按穗府[1998]21号文规定的标准(见附表)逐月发放住房补贴,计发年限为累计25年,即300个月。

(二)1999年12月31日前到校工

“三产”用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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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城区国有土地的开发和出让,制定了具体的管理办法,旨在促进第三产业活跃发展。

白水县城区“三产”用地供应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城区范围内第二产业向园区、工业

集聚点等功能区集中,进一步加快发展第三产业(以下简称“三产”),调整产业功能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县城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国有土地,鼓励通过搬迁或

优化调整后改变土地用途,发展第三产业:

1、城区范围内,已通过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依法取

得的工业、仓储等土地。

2、历史形成的城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用地或企事业单

位国有划拨用地。

3、凡属产业导向要求必须禁止、淘汰或调整升级的项

目用地。

4、因环保、安全等问题影响人居环境的项目用地。

5、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改变用地性质的项目用地。

6、倒闭、破产、关停的项目用地。

本文针对城区国有土地的开发和出让,制定了具体的管理办法,旨在促进第三产业活跃发展。

第三条 “三产”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农用地

转用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办理,本办法不再赘述。

第四条 白水县城区范围以外区域不符合现行城市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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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行为,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和《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以我市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由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委托各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 管理中心负责贷款的调查、审批和提供资金,受托银行根据管理中心确定的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代为发放、协助回收和办理结算。贷款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凡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在本市范围(含所辖县、市、区)购买自住住房时,未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均可向住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贷款。

第五条 借款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均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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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行为,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和《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以我市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由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委托各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 管理中心负责贷款的调查、审批和提供资金,受托银行根据管理中心确定的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代为发放、协助回收和办理结算。贷款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凡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在本市范围(含所辖县、市、区)购买自住住房时,未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均可向住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贷款。

第五条 借款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均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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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8〕13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支持国家住房保障制度建设,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9〕129号)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银行要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要求,抓紧制定或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操作细则,并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

附件: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

银 监 会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八日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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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成公积金委会〔2007〕3号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各受委托银行、各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成都公积金中心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应在授权范围内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成都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具体承办。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 凡正常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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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9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8〕11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五条第(七)项修改为“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包括心肌梗死;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风心二狭二闭;脑血管畸形;脑血管意外;坏死性肠梗阻;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各种癌性病变;重大器官移植;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良性脑肿瘤;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住院治疗的;”。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管理部和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