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善意取得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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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物权法中善意取得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标签:文库时间:2025-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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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物权法中善意取得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摘要: 我国《物权法》中对善意取得制度做了完整规定,并在制度设计上有所改进和创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中有不少值得讨论和明晰的问题,具体应完整、准确地加以理解,并注意善意取得所发生的物权效果和债权效果的差别。善意取得在适用的客体方面既有扩张,也有一定的限制。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与表见代理、表见代表、对物权之外的其他权利的处分、欠缺相应的行为能力、处分权受限制而擅为处分等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具有相似性,但其适用前提、条件和法律规则有异,不能混为一谈。 关键词: 物权法/善意取得/无权处分/善意保护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现代各国法律上的通行规定,我国《物权法》在“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一章中也对其做了完整的规定,并在制度设计上有所改进和创新。但该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仍有不少值得明晰和讨论的问题,借此论坛笔者谈谈个人的一些看法。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若第三人在交易时出于善意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追索的法律制度。

一般认为,善意取得起源于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制度,近代以来各国民法上则普遍对制度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善意时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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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善意时点分析

从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可以看出:不动产善意取得有四个条件:1、无处分权人处分该不动产: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的: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4、转让的不动产依法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那么受让该不动产时到底是具体到那个时点呢?

一.善意判断时点的代表性观点分析

学术界和实务界有关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善意时点,有登记说、申请说和受让说三种代表性见解,以下结合我国现行法对这些观点进行具体地分析。

廉某由赵某是夫妻,共有房屋一套,单独登记在廉某名下,廉某赵某因感情不和分居,在赵某不知强的情的情况单独把房屋卖给杨某,杨某交了合理对价并且占有了房屋,但是在过户登记时,由于相关证明文件不齐备,房管部门未予办理。

经了解,廉某有丈夫赵某,在某单位工作。2008年5月4日,杨某夫妇到赵某单位找到赵某,并向其核实其与廉某的身份关系。赵某表示其与廉某系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证,并表示其不同意出售房屋。后杨某起诉在法院判决下办理了过户,赵某知道后要求再审。

在这个案例中“善意”的持续期间问题,合议庭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杨某夫妇与廉某订立合

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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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浅谈我国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浅谈我国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摘要】善意取得制度传统上是动产的善意取得,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颇有异议。但是,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无论是在理论方面还是在实践领域都应该是行的通的。占有是动产的公示方法,登记是不动产的公示方法,动产善意取得的占有人是无权处分人,与此相对应的不动产的无权处分人却是登记人。善意第三人处于对登记的信赖,从登记人处通过法定的方法取得不动产,那么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就应该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我国对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在理论和立法方面经历了从否定到承认的漫长过程,我国新近制定的《物权法》在第一百零六条明文规定了动产和不动产均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关键词】善意取得动产不动产必要性

在商品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善意取得制度既是适应经济发展的一项交易规则,也是现代民法中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制度。善意取得制度,阻却了在无权处分情况下原所有权人对善意受让人取得所有物的权利追夺的风险,也有利于保护市场交易秩序,节约交易成本,优化资源配置,从而有利于交易正常,高效的运行。所谓的善意取得,也有学说称之为即时取得,即指的是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

善意取得制度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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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学期间写的一篇参赛论文,得了奖金

【摘要】善意取得在我国物权法上被规定为一种物权取得方式,它体系庞大,涉及面广,

可以说贯穿了整部物权法包括所有权追及效力的限制,所有权且取得的特殊方法,用益物权的善意取得,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等内容。实践上来看,善意取得制度对于,确保社会资源充分合理的流动,实现物尽其用,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进而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都有着极重要的意义。这就要求善意取得制度不仅仅因该被提出来,而且应该作为重要课题进行研究。我从四个方面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简要论述:善意取得的概念,构成要件适用范围,以及反思民法解释在民法适用中的重要性

【关键词】概念 构成要件 对抗效力 适用范围 民法学解释

一,善意取得制度概述

所谓善意取得也叫即使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这种善意取得制度源自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原则,这一原则规定的是在动产交易中,原所有权人仅可就契约对无权处分人主张权利,对于第三人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的物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侵犯,这样便保护了新生所有权。但这还仅仅是善意取得制度的初始形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善意取得的内容不断

《物权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善意取得中合理价格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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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肖峰法官解读《物权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善意取得中合理价格的认定

2016-03-29 肖峰

【条文】第十九条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如何认定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中“合理的价格”的规定。

【要点提示】合理价格条件,意在强调货币抽象评价,非在限定对价表现形式,且对价支付与否并非必要。无对价情形应排除善意取得制度之适用,在外部关系以赠与为代表,在内部关系比如继承。合理与否,重点在于排除不合理低价,对个别交易中存在的高价乃至过分高价,如不能否定受让人之善意,即不宜视之为不合理。 【条文理解】关于本条的理解,应着重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转让价格是否合理的首要考量因素: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

虽然《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本身并未对何谓价格合理作出进一步说明,但从其规定“合理价格”的主要目的是作为判断受让人是否善意的标准这一点出发,我们在判断价格是否合理时可类推适用《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这是因为后者条文中规定的“明显不合理高价”和“明显不合理低价”都是用来作为判断债务人从事交易行为时

《物权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善意取得中合理价格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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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肖峰法官解读《物权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善意取得中合理价格的认定

2016-03-29 肖峰

【条文】第十九条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如何认定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中“合理的价格”的规定。

【要点提示】合理价格条件,意在强调货币抽象评价,非在限定对价表现形式,且对价支付与否并非必要。无对价情形应排除善意取得制度之适用,在外部关系以赠与为代表,在内部关系比如继承。合理与否,重点在于排除不合理低价,对个别交易中存在的高价乃至过分高价,如不能否定受让人之善意,即不宜视之为不合理。 【条文理解】关于本条的理解,应着重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转让价格是否合理的首要考量因素: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

虽然《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本身并未对何谓价格合理作出进一步说明,但从其规定“合理价格”的主要目的是作为判断受让人是否善意的标准这一点出发,我们在判断价格是否合理时可类推适用《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这是因为后者条文中规定的“明显不合理高价”和“明显不合理低价”都是用来作为判断债务人从事交易行为时

《物权法》解读与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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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解读与案例分析 第一章 物权法概述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财产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物权的特征:物权与其他财产权尤其是债权相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物权的绝对权

物权的绝对性表现为两个方面:

物权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按自己的意志对物进行支配,包括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

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支配标的物状态的干涉和妨碍。 2、物权以物为客体

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物,不仅应符合民法上物的一般特性,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须是特定物。债权的客体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而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特定物,否则,权利人就无从支配标的物。 (2)须是独立物。A,所谓独立物,按照传统民法理论,指在空间上能够个别地,单独地存在的物。如地上的房屋。如果是非独立物,则不能单独作为物权的客体而存在,因为非独立物没有独立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B,无形财产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无形财产权如知识产权也不是物权,因此,民法上的权利体系应该是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共同构成的四元体系。C,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并不仅指在空间上的独立存在之物,在现代社会,应理解为在

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问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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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级在职法硕民法学课程作业论文

学 号:131921004

学生所在学院:福大法学院

学 生 姓 名 :陈俊云

任 课 教 师 :刘清生

教师所在学院:福大法学院

2014年7月

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问题浅析

131921004 陈俊云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摘要】对于盗赃物能否成立善意取得的问题,各国现行立法大多采取一种折衷的观点,原则上不承认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但也规定了例外。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长期受到“重刑轻民”、“先刑后民”等观念的影响,对刑事案件中的赃物,办案机关往往不管赃物经过几手流转,也不论赃物是否系善意取得或有追缴必要,都要坚持一追到底的原则,完全不考虑善意第三人的损失。本文从两个实际案例出发,以善意第三人的角度从赃物善意取得制度成立要件、原因及原权利人权利救济方面对我国赃物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可行性进行分析研究。

【关键词】赃物;善意取得

一、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问题的提出

(一)案例一:

2013年1月,江宁到正规的两手车交易市场以1300元的价格某买了一辆八成新的自行车,该自行车市场价1500元。2013年2月,江宁骑车出行时,邓斌发现正是自己一个月前丢失的那辆自行车,遂要求

善意取得制度的缺陷及其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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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的缺陷及其补正——无权处分人与善意受让人间法律关系之协调(《法学研究》第2005-4期第3页)

吴国喆

善意取得制度集中解决在无权处分情况下的权利瑕疵问题,试图以之保护交易安全并提高交易效率。通行的观点是受让人与无权处分人之间有一涉及物主权利的交易性法律行为,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地相信处分人有处分权时,可即时取得物上的权利。我国现有的研究多集中在这一制度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上,而对其与相关制度特别是与契约的关系则缺乏深入的探讨。本文集中从理论层面分析善意取得制度的逻辑要求,解析这一制度的结构,从而在立法层面能使这一制度恰当地潜入整个民法之中而不发生冲突。

一、善意取得制度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要准确把握善意取得制度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必须解析它的基本构造,而这无非包括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两个方面,由此推导出其所欲及所能解决的问题。 (一)善意取得的基本要件

1.从当事人角度言,至少涉及三方:真正权利人、无权处分人(转让人)和善意受让人,且这三方必须在经济利益、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独立,不存在形式上或者实质上的同一性。如果仅涉及双方当事人,如真实权利人的处分,根本无需善意取得,如无权处分人和善意受让人实质上为同一

司考民法: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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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

司考民法: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

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将司法考试中涉及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

2013司考民法重点:精神损害赔偿 2013司考民法重点:过错推定责任 司考重点:民法中的善意第三人保护 2013司考民法重点:形成权

一、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担解54条第2款) 要件:

1、存在共同共有关系

2、部分共有人在共有物上设抵押

3、其他共有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 4、相对人为善意

二、动产质押权的善意取得:(担解84条) 1、出质人对质物无处分权

2、出质人合法占有质物 法律 敎育 网 3、质押权人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 三、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担解108条) 1、债务人对留置物无处分权 2、债务人合法占有留置物

3、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导致此物被留置 4、留置权人不知债务人无处分权 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