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注册批量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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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药品注册法规及指导原则--目录
内容简介
最新药品注册法规及指导原则》全面收录了我国现行最新的药品注册法规
文件和近80 项药物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突出了全面、权威和实用的特点。该书的出版,对宣传普及国家药品注册相关法规政策,全面推进药品监管系统依法行政,指导制药企业科学开展药品注册工作都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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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部分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部分药品注册法规文件规章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注册管理配套规定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及抽样程序与要求(试行)关于执行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有关衔接问题的通知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关于开展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药品临床研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药品研究实验记录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关
药品抽样指导原则
药品抽样指导原则
为规范药品抽样行为,保证抽样的代表性,加强抽样的针对性,根据《药品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1.适用范围 本原则适用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对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药品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检验时的抽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有关药品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抽样。所抽取的样品供检验和必要时作为查处假劣药品的物证之用。 2 术语 2.1 批
在规定限度内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并在同一连续生产周期中生产出来的一定数量的药品。 2.2 批号
用于识别“批”的一组数字或者字母加数字。用以追溯和审查该批药品的生产历史。 2.3 抽样批
施行抽样的一批药品。 2.4 抽样单元 施行抽样的包装件。 2.5 包装件
库存的或者货架上的可直接被清点、搬运及堆放的药品包装单位。 2.6 最小包装
药品大包装套小包装时的最小包装单位。对口服、喷雾、外用制剂和50ml以上(含50ml)注射液而言,系指直接与药品接触的包装单位,如一盒,一支或者一瓶等;对其他灭菌制剂而言,系指盛装20ml以下(含20ml)安瓿或
药品抽样指导原则
药品抽样指导原则
为规范药品抽样行为,保证抽样的代表性,加强抽样的针对性,根据《药品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1.适用范围 本原则适用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对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药品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检验时的抽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有关药品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抽样。所抽取的样品供检验和必要时作为查处假劣药品的物证之用。 2 术语 2.1 批
在规定限度内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并在同一连续生产周期中生产出来的一定数量的药品。 2.2 批号
用于识别“批”的一组数字或者字母加数字。用以追溯和审查该批药品的生产历史。 2.3 抽样批
施行抽样的一批药品。 2.4 抽样单元 施行抽样的包装件。 2.5 包装件
库存的或者货架上的可直接被清点、搬运及堆放的药品包装单位。 2.6 最小包装
药品大包装套小包装时的最小包装单位。对口服、喷雾、外用制剂和50ml以上(含50ml)注射液而言,系指直接与药品接触的包装单位,如一盒,一支或者一瓶等;对其他灭菌制剂而言,系指盛装20ml以下(含20ml)安瓿或
药品抽样指导原则课件资料
国家药监局《药品抽样指导原则》
为规范药品抽样行为,保证抽样的代表性,加强抽样的针对性,根据《药品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1 适用范围
本原则适用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对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药品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检验时的抽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有关药品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抽样。所抽取的样品供检验和必要时作为查处假劣药品的物证之用。
2 术语
2.1 批在规定限度内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并在同一连续生产周期中生产出来的一定数量的药品。
2.2 批号
用于识别“批”的一组数字或者字母加数字。用以追溯和审查该批药品的生产历史。
2.3 抽样批
施行抽样的一批药品。
2.4 抽样单元
施行抽样的包装件。
2.5 包装件
库存的或者货架上的可直接被清点、搬运及堆放的药品包装单位。
2.6 最小包装
药品大包装套小包装时的最小包装单位。对口服、喷雾、外用制剂和50以上(含50)注射液而言,系指直接与药品接触的包装单位,如一盒,一支或者一瓶等;对其他灭菌制剂而言,系指盛装20以下(含20)安瓿或者小瓶固体注射剂的包装单位,如一盒。
2.7 均质性药品
不同部分的性质和质量相同的一批药品。抽样过程中的均质性检查,是
化学药品变更指导原则
附件
指导原则编号: 【 H 】 G B ( 1 ) T - 1
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
(一)
二OO八年四月
目 录
一、概述……………………………………………………………… 1 二、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工作的基本原则…………………… 2 三、变更原料药生产工艺…………………………………………… 6 四、变更药品制剂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14 五、变更药品制剂的生产工艺………………………………………23 六、变更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30 七、变更药品注册标准………………………………………………36 八、变更药品有效期和/或贮藏条件………………………………40 九、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43 十、改变进口药品制剂的产地………………………………………50 十一、变更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以及单独改变
进口的原料药的产地…………………………………………54 十二、变更国内生产药品制剂的原料药产地………………………57 附录一、药物溶出/释放比较研究基本方法…………………… 62 附录二、免除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的一般考虑…………………71
国家药监局《药品抽样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药品抽样指导原则》
为规范药品抽样行为,保证抽样的代表性,加强抽样的针对性,根据《药品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1 适用范围
本原则适用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对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药品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检验时的抽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有关药品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抽样。所抽取的样品供检验和必要时作为查处假劣药品的物证之用。
2 术语
2.1 ?批在规定限度内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并在同一连续生产周期中生产出来的一定数量的药品。
2.2 批号
用于识别“批”的一组数字或者字母加数字。用以追溯和审查该批药品的生产历史。
2.3 抽样批
施行抽样的一批药品。
2.4 抽样单元
施行抽样的包装件。
2.5 包装件
库存的或者货架上的可直接被清点、搬运及堆放的药品包装单位。
2.6 最小包装
药品大包装套小包装时的最小包装单位。对口服、喷雾、外用制剂和50ml以上(含50ml)注射液而言,系指直接与药品接触的包装单位,如一盒,一支或者一瓶等;对其他灭菌制剂而言,系指盛装20ml以下(含20ml)安瓿或者小瓶固体注射剂的包装单位,如一盒。
2.7 均质性药品
不同部分的性质和质量相同的一批药品。抽样过程中
超声理疗设备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附件7:
超声理疗设备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和规范超声理疗设备产品的技术审评工作,帮助审评人员增进对该类产品原理、结构、主要性能、预期用途等方面的理解,把握技术审评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尺度,以便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统的、全面的评价。
本指导原则系对超声理疗设备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制造商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充实细化。申请人/制造商还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详细阐述其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
本指导原则是对产品的技术审查人员和申请人/制造商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订的,由于我国医疗器械法规框架仍在构建中,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和更新。审查人员仍需密切关注相关适用标准与注册法规的变化,以确认申报产品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一、 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所称超声理疗设备是指用频率范围
- 1
移动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附件
移动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移动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移动医疗器械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的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阐述理由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本指导原则应结合《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以下简称软件指导原则)、《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指导原则)和相关医疗器械产品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使用。本指导原则是移动医疗器械的通用指导原则,其他涉及移动医疗器械的指导原则可在本指导原则基础上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修改和完善。
一、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移动医疗器械的注册申报,包括第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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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医疗器
输注类产品注册评审指导原则8
附件8:
一次性使用输注器具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一、前言
本指导原则旨在帮助和指导申请者/生产企业对一次性输注器具产品注册申报资料进行准备,以满足技术审评的基本要求。同时有助于审评机构对该类产品进行科学规范的审评,提高审评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本指导原则是对一次性使用输注器具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申请者/生产企业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并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
本指导原则是对生产企业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 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 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二、适用范围
临床治疗与诊断时一次性使用,用于将容器内的液体通过插入静脉的针头或导管输入患者血管的器械及用于将液体注入人体和抽取人体体液的器具及其组件统称为一次性使用输注器具。
一次性使用输注器具包括:一次性使用输液器、一次性使用输血器、一次性
高频手术设备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附件1
高频手术设备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高频手术设备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高频手术设备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高频手术设备。按照GB 9706.4—2009《医用电气设备 第2-2部分:高频手术设备安全专用要求》标准中2.2.101的定义,本指导原则中所述的高频手术设备是指“包括相
关附件在内的医用电气设备,预期利用高频电流进行外科手术,如对生物组织切(割)或凝(固)”,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医用高频仪器设备,分类编码6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