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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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耕地开垦费征收和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5-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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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耕地开垦费征收和管理办法

一、耕地开垦费征收依据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土地管理局、省财政厅〈云南省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云政办发[1997]20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当按照所占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8倍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对不符合的部分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由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部门征收”。依法征收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二、耕地开垦费征收的对象和标准

耕地开垦费征收的对象是:凡在德宏州境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占用耕地的,都必须按照《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缴纳的标准是:水田按每亩3000—6000元,旱地按每亩2000—4000元,征收标准若发生变动时,按新标准执行;大中型农田水利、能源、交通等重点工程,国家有另行规定的按其办理。

三、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办法

耕地开垦费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时一并缴纳,由县、市国土资源

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耕地闲置费的通知-辽政发(200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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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耕地闲置费的通知【辽政

发[2000]48号】-[综合法规类]

时间:2015-08-02 来源:网络综合 【以文搜文】

【提要】辽宁法律知识 : 辽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耕地闲置费的通知【辽政发[2000]48号】-[综合法规类]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避免土地资源的闲置浪费,实现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辽委发〔1997〕18号)的有关精神,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省政府决定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耕地闲置费,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对象和征收标准对经批准进行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又没有条件开垦耕地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占用基本农田的,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20元;对因挖损、塌陷、占压等造成土地破坏,又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土地复垦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

耕地开垦费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发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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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

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政发?2008?3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保护耕地的支持力度,保证垦造耕地的质量,现就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温州市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每平方米36元;湖州市吴兴区、南浔区,嘉兴市南湖区、秀洲区,绍兴市越城区,舟山市定海区、普陀区,台州市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每平方米32元;杭州市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市,宁波市鄞州区,余姚市,慈溪市,乐清市,瑞安市,苍南县,桐乡市,平湖市,海宁市,绍兴县,诸暨市,上虞市,金华市婺城区、金东区,东阳市,义乌市,永康市,衢州市柯城区、衢江区,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县,丽水市莲都区每平方米28元;其他县(市)每平方米20元。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园地的,视同占用耕地缴纳耕地开垦费。 占用基本农田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平方米再加15元。 二、省补充耕地

凡委托省补充耕地的建设用地项目,耕地开垦费按每平方米45元的标准全额缴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及附表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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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管理,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规范、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购臵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以及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费用。内容包括: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防护用品等费用、脚手架费(包括:综合脚手架或单项脚手架、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水平防护架)。具体内容详见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建设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采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分为基本费和现场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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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费两部分。

黑龙江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等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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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我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

补偿费等标准的批复

省林业厅、省森工总局:

《关于征占用林地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请示》(黑林函[2010]273号)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占用林地执行占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请示》(黑森资[2010]16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我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收费标准等事项批复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依法批准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当交纳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征收、占用林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收费标准

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申请获批准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按下列标准缴纳补偿费用: (一)林木补偿费标准:按本通知附件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征收、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征收集体林地按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占用国有林地按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公布的、所占用林地就近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三)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标准:临时使用期限为一年的,按征收或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的10%执行;临时使用期限为两年的,按征收或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的20%执行。

黑龙江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等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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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我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等

标准的批复

省林业厅、省森工总局:

《关于征占用林地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请示》(黑林函[2010]273号)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占用林地执行占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请示》(黑森资[2010]16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我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收费标准等事项批复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依法批准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当交纳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征收、占用林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收费标准

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申请获批准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按下列标准缴纳补偿费用:

(一)林木补偿费标准:按本通知附件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征收、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征收集体林地按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占用国有林地按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公布的、所占用林地就近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三)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标准:临时使用期限为一年的,按征收或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的10%执行;临时使用期限为两年的,按征收或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的20%执行。

三、收费的管理与使用

(一

黑建发11号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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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建发[2010]11号

关于下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

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办法有效期至2015年12月。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五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0年11月15日印发

校对:省造价站、安全站 周立人、高鹏军 共印30份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及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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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管理,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规范、施工现场环境与卫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及附表(黑建发[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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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转发黑建发[2010]11号文件的通知

哈建发[2010] 298号

各区、县(市)、经开区、高开区建设局,在哈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建发[2010]1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黑建发[2010] 11号

关于下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

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办法有效期至2015年12月。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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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管理,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黑龙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龙江杯奖评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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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龙江杯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鼓励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加强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开展创优质工程活动,推动全省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省建筑企业,在省内或省外承建的工程,以及外省、市企业和境外企业在本省内承建的工程,凡符合条件均可参加申报评选。 第三条 \龙江杯\奖是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国家鲁班奖及其他相当奖项,必须从\龙江杯\奖工程中择优推荐。龙江杯奖实行指标控制,优中选优。全省每年控制在十五项左右,年竣工面积在四十万平米以内的企业,原则上一年只能获一项\龙江杯\。

第四条\龙江杯\奖的评选工作由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协会 (简称工程质量协会)组织实施。省建设厅成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龙江杯\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建设厅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评审\龙江杯\工程,以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为依据,突出施工质量兼顾规划设计质量、监理质量、业主质量和环境质量的综合效果评价。

评审工作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为增加评选的透明度,应广泛

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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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

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人发〔 2001 〕 77 号

( 2001 年7 月9 日 )

各地、市、县人事局,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人事 ( 干部 ) 处:

现将《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

岗位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适应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规范化管理,使工勤人员的岗位设置、技术等级设置、聘用及待遇等更加规范和有章可循,特制定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一、制定岗位规范的指导思想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符合机关事业单位特点的竞争激励机制和工勤人员岗位管理制度,充分调动工勤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勤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岗位规范的范围和对象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 ( 含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 ) 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在岗工勤人员 ( 含合同制工人 ) ,均实

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行岗位规范化管理。

三、岗位设置

( 一 )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设置要根据工作需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