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形考作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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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 2

标签:文库时间:202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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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教育法学

教育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 2

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每题 2分,共12分)

1、教育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机关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由教育法律关系的 主体客体和内容 三个要素构成。

2、教育法律权利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它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 行为权、要求权、请求权 。

3、广义的教育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的活动。

4、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教育立法程序可分为法律法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改、法律草案的通过、法律的宣布四个步骤。

5、学校教育制度是指一个国家各级政各类学校的条规,具体规定普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作业年限以及彼此相互关系。《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6、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是我国职业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特征。

二、 选择题

1、 下列各题中,( B)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A、校舍 B、学校 C、教学设施 D、教学成果

2、下列各项中,哪一项不是教育法律事实的基本特征?( D ) A、教育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性的事实 B、教育法律事实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教育法学 Microsoft Word 文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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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的平等性原则的理解和认识。 【答案要点】

(1)教育的平等性原则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教育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这一规定确定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基本原则,其一般包括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和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三个层面:

①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是指每个公民在入学机会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以国家大法的形式明确了公民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性。

②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有获得教育条件、教育待遇等方面的平等权利。对此,《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教育法》中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义务教育法》中规定:“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

电大劳动法学形考作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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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劳动法学形考作业答案

劳动法学形考作业参考答案

电大劳动法学形考作业答案

劳动法学形考作业参考答案

作业1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和人民法院的裁定是正确的。因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方面的案件,谢某和杨某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而只是雇佣关系,这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也正因为谢某和杨某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杨某以劳动纠纷起诉,法院不予受理也是正确的。谢某是雇主,杨某是雇工,雇工完成雇主指派的工作,责任后果应由雇主承担。杨某应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法院起诉。顺便说一下,本案中,杨某受伤时间与仲裁、诉讼时间是矛盾的。

作业2

1、政府部门,加大宣传加强指导,4月9日,在巫山高速公路出口工地上树起了一块告示牌。通过这块告示牌,使在这里工作的150多名农民工很清楚地得知,遇到不签劳动合同、拖欠工资、不缴社会保险等问题,可以随时拨打公布的举报电话,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企业:加强管理 依法用工企业是用工的主体,对于《劳动合同法》,我省境内绝大多数企业都能主动贯彻实施,通过规范用工行为,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加强劳动合同日常管理,大大提高了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增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我省有越来越多的劳动者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及法律渠

电大劳动法学形考作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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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劳动法学形考作业答案

劳动法学形考作业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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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学形考作业参考答案

作业1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和人民法院的裁定是正确的。因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方面的案件,谢某和杨某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而只是雇佣关系,这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也正因为谢某和杨某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杨某以劳动纠纷起诉,法院不予受理也是正确的。谢某是雇主,杨某是雇工,雇工完成雇主指派的工作,责任后果应由雇主承担。杨某应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法院起诉。顺便说一下,本案中,杨某受伤时间与仲裁、诉讼时间是矛盾的。

作业2

1、政府部门,加大宣传加强指导,4月9日,在巫山高速公路出口工地上树起了一块告示牌。通过这块告示牌,使在这里工作的150多名农民工很清楚地得知,遇到不签劳动合同、拖欠工资、不缴社会保险等问题,可以随时拨打公布的举报电话,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企业:加强管理 依法用工企业是用工的主体,对于《劳动合同法》,我省境内绝大多数企业都能主动贯彻实施,通过规范用工行为,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加强劳动合同日常管理,大大提高了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增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我省有越来越多的劳动者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及法律渠

教育法学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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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 论

教育发展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世界各国发展教育的一个重要经验就是通过法律这一高度专门化的社会组织手段来实现对大规模的教育事业的调控和发展。教育法实现了对教育发展中的理性选择,是世界各国发展教育的一个共同经验。

一、法律与教育

(一)法律在现代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

法律是社会生活的规范,它随着社会生活的需要而产生,又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而变迁。在现代社会产生以前,法律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社会控制要素,而是依附于行政的一种辅助手段。

在世界历史的发展中,法律的建立是与工业化、现代化相互交织并相互促进的。现代国家的发展,正是在法律的保护和促进下得以实现的。

(二)法律与教育之间的关系

法律与教育之间关系的产生:

教育活动是人类一项重要、广泛存在的社会实践的活动。教育一经产生,便具有传递生产知识经验和一定社会的生活规范的两种职能,对社会的延续和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在现代社会产生以前,进学校受教育只是少数人的特权,国家一般不直接管理教育。教育与法律之间并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也无所谓教育法。

18世纪以来的社会现代化进程给予教育的最大影响就在于孕育和产生了普及的、社会化的、与现代工业相结合的现代教育这一崭新的教育形态。现代

教育法学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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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教育政策——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任务而制定的行动准则。教育政策是党和国家的重要的基本政策,既是党和国家总政策在教育方面的具体化,又是制定教育方面具体政策的依据。它一方面从属于总政策,另一方面又以自己为“总政策”,以若干具体政策为要素,构成从属于政策总体的自身政策体系。 2、教育法规——统治阶级根据自己在教育方面的意志,通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调整有关的法律主体在教育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和。

3、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教育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教育法律关系同样也由三个要素构成,即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4、学校——学制系统内专门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机构。 5、教学计划——根据教育目的和培养目标制订的有关教育和教学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包括:制订计划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学校的教育目标和任务、修业年限、学历时间安排、课程设置和每门

课的教学要求、课程设置的诉讼,人民法院对被诉讼行结构及顺序、总课时的分配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依和各学年的周学时、活动总法做出裁决,以保证教育行量等。

政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保护6、教学大纲——根据教学计行政相对

教育法学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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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 论

教育发展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世界各国发展教育的一个重要经验就是通过法律这一高度专门化的社会组织手段来实现对大规模的教育事业的调控和发展。教育法实现了对教育发展中的理性选择,是世界各国发展教育的一个共同经验。

一、法律与教育

(一)法律在现代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

法律是社会生活的规范,它随着社会生活的需要而产生,又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而变迁。在现代社会产生以前,法律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社会控制要素,而是依附于行政的一种辅助手段。

在世界历史的发展中,法律的建立是与工业化、现代化相互交织并相互促进的。现代国家的发展,正是在法律的保护和促进下得以实现的。

(二)法律与教育之间的关系

法律与教育之间关系的产生:

教育活动是人类一项重要、广泛存在的社会实践的活动。教育一经产生,便具有传递生产知识经验和一定社会的生活规范的两种职能,对社会的延续和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在现代社会产生以前,进学校受教育只是少数人的特权,国家一般不直接管理教育。教育与法律之间并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也无所谓教育法。

18世纪以来的社会现代化进程给予教育的最大影响就在于孕育和产生了普及的、社会化的、与现代工业相结合的现代教育这一崭新的教育形态。现代

教育法学经典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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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教师发怒使两学生头撞头受伤案

[案情]

1999年4月8日,某中学语文教师张运晓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这时,14岁的叶与同桌因为座位谁用得多少发生争吵,继而又动起手来。张老师很恼怒,在把他们推往教室外面的途中,二人的脑袋撞在了一起。放学回家后的叶,精神即出现异常现象,目光呆滞,不与别人说话。夜间哭醒,并胡说一些惊恐害怕的话,一直持续到天亮。第二天在叶氏夫妇和校方的帮助下,叶先后被送往几家医院看病,但病情一直未能好转,期间一直未到校上学。1999年11月5日,叶被送往市第二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脑血管痉挛。由于多次向张讨要医药费未果,家长一纸诉状将校方和张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学校承担为女儿治病支付的医疗等各种费用35881元,另要求精神抚慰金2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不当的教育方式导致的原告受伤的后果,因被告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被告法人单位学校负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陪护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杂支费、鉴定费52.5元,及精神抚慰费共计45000元。 [分析]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张老师的行为是正常的教育方式还是不当的教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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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类

千万元“捐资助学款”撂倒西大附中一串校长案

【案情简介】

广西大学附属中学(简称西大附中)是一所重点中学,良好的校风、雄厚的师资力量、丰硕的教学成果,使其在广西公众中享有很高的声誉,受到很多学生和家长的推崇。然而,2007年,西大附中原领导班子却因贪污腐败被“一锅端”。

2002年12月至2007年11月2日刑拘之前,唐运南在该校任校长。从2004年起,西大附中在招生过程中组织不够分数的学生考试,对成绩列前300名的学生按三个分数段收取6000元到5万元不等的捐资助学款。

据不完全统计,从2004年至2007年案发时止,该校先后向学生家长收取的所谓捐资助学款达1600多万元。

由于西大附中属于二级单位,在人事、财务上归广西大学管理,业务上受南宁市教育局的领导。按照国家规定,社会力量捐资助学款必须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协调财政部门统一缴纳到财政专户上。然而,在唐运南的授意下,西大附中收取的绝大部分捐资助学款却存入了几名副校长的私人账户或学校食堂账户中,成为“账外资金”。几位校领导每人都掌管着一本捐资助学款的私人存折,数额少则几十万,多则一二百万。2005年至2007年间,西大附中以个人名义开办存储账户多达11个,作为学校的“小金库”。

教育法学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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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 论

教育发展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世界各国发展教育的一个重要经验就是通过法律这一高度专门化的社会组织手段来实现对大规模的教育事业的调控和发展。教育法实现了对教育发展中的理性选择,是世界各国发展教育的一个共同经验。

一、法律与教育

(一)法律在现代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

法律是社会生活的规范,它随着社会生活的需要而产生,又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而变迁。在现代社会产生以前,法律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社会控制要素,而是依附于行政的一种辅助手段。

在世界历史的发展中,法律的建立是与工业化、现代化相互交织并相互促进的。现代国家的发展,正是在法律的保护和促进下得以实现的。

(二)法律与教育之间的关系

法律与教育之间关系的产生:

教育活动是人类一项重要、广泛存在的社会实践的活动。教育一经产生,便具有传递生产知识经验和一定社会的生活规范的两种职能,对社会的延续和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在现代社会产生以前,进学校受教育只是少数人的特权,国家一般不直接管理教育。教育与法律之间并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也无所谓教育法。

18世纪以来的社会现代化进程给予教育的最大影响就在于孕育和产生了普及的、社会化的、与现代工业相结合的现代教育这一崭新的教育形态。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