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名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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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 野外施工质量和资金使用检查实施细则
(试 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中心
二○一二年三月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 野外施工质量和资金使用检查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质量及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原始资料真实、可靠,资金依法合规使用,提高项目成果质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野外施工质量及资金使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1]875号文件及地质勘查项目和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野外施工质量及资金使用监管总体方案》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野外施工质量和资金使用检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野外施工质量和资金使用的检查工作。 第三条 监控的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
1、施工期限控制在任务书规定的时间及其相关要求范围内; 2、施工质量控制在批准的项目施工设计范围内; 3、经费使用控制在下达的预算范围内。
1
(二)原则
1、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 野外施工质量和资金使用检查实施细则
(试 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中心
二○一二年三月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 野外施工质量和资金使用检查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质量及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原始资料真实、可靠,资金依法合规使用,提高项目成果质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野外施工质量及资金使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1]875号文件及地质勘查项目和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野外施工质量及资金使用监管总体方案》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野外施工质量和资金使用检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野外施工质量和资金使用的检查工作。 第三条 监控的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
1、施工期限控制在任务书规定的时间及其相关要求范围内; 2、施工质量控制在批准的项目施工设计范围内; 3、经费使用控制在下达的预算范围内。
1
(二)原则
1、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巩固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基础,提升自治区基础研究创新能力,加快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促进基础研究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与民生需求相衔接,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鼓励我区科学技术人员在自然科学领域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重点资助我区经济、社会和民生领域具有现实指向性的重大应用基础研究;优先资助我区优势和特色学科领域的基础性研究;择优资助引进、培养的高层次科技人员开展前瞻性的基础性研究;均衡资助各学科可持续性发展。
第三条 基础性研究包括:以认识自然现象,探索客观规律为主要目的的基础研究;有广泛应用前景,以获得新原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目的的应用基础研究。
第四条 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规划引导、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资助的机制。
第五条 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引导和鼓励符合条件的法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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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与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立联合基金,支持特定领域和方向的基础性研究,引导自治区优
内蒙古自治区诊疗收费标准
特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文件
内卫发〔2010〕58号
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的通知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我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保证基金有效合理使用,巩固和发展新农合制度,自治区卫生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试行)》(以下简称《诊疗项目》),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诊疗项目》以《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为依据,分为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的诊疗项目、部分补偿的诊疗项目和全部补偿的诊疗项目。不予补偿的诊疗项目用“●”标
1
注,部分补偿的诊疗项目用“◆”标注。属于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的诊疗项目发生的费用,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属于新农合基金部分补偿诊疗项目发生的费用,由各地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确定补偿比例;自治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确定为60%,其他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40%。
二、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全区统一的《诊疗项目》,加强诊疗项目审核和监督,不得擅自增减诊疗项目。
三、心脏起搏器、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人工喉、人工股骨头、小儿人工耳蜗、小儿先心病手术体内置放材料、血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
内人发〔2009〕117号
各盟市人事局、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人事局、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直属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驻呼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适应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加强高层次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会计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机制,充分发挥和调动广大会计人员为自治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努力工作的积极性,激励广大会计人员不断进取,提高我区高级会计人员的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不断提升自治区会计队伍整体素质,选拔和培养更多高素质会计人才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事业服务。经研究,决定在我区范围内开展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试行)办法》,印发现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文件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文件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办法的通知
(内建建[2007]118号)
各盟市建设局(建委):
为了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评选工作,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
评 选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提高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水平,规范建筑
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示范工地)申报评选工作,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和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结合自治区建筑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的房屋建筑工程。
第二章 安全文明工地申报条件
第三条 安全文明工地管理条件:
(一)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管理人员按规定配备,项目经理、安全员资格符合有关规定;
(二)施工现场使用自治区统一印制的《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
(三)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十个检查分项中,除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
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区建筑材料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的登记管理工作,防止假冒伪劣材料、产品进入建筑市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全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管理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厅统一领导,下设办公室负责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内蒙古自治区建
设科技开发推广中心。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OO六年六月六日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的登记管理工作,推动建设行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化进程,积极推广应用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提高工程建设科技含量,限制和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
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区建筑材料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的登记管理工作,防止假冒伪劣材料、产品进入建筑市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全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管理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厅统一领导,下设办公室负责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内蒙古自治区建
设科技开发推广中心。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OO六年六月六日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的登记管理工作,推动建设行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化进程,积极推广应用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提高工程建设科技含量,限制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内蒙古自治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内蒙古自治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
施行。
自治区主席杨晶 2006年7月1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行为,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根据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征信机构征集、披露、使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用于识别企业、个人身份,反映企业、个人经济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信用记录和信用状况的数据、资料。
本办法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征集、披露、使用信用信息和从事资信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信用咨询、保理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 征集、披露、使用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真实完整;保护国家安全,尊重个人隐私,保守商业秘密。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主管部门是自治区信用信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征信机构和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及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
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区建筑材料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的登记管理工作,防止假冒伪劣材料、产品进入建筑市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全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管理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厅统一领导,下设办公室负责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内蒙古自治区建
设科技开发推广中心。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OO六年六月六日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的登记管理工作,推动建设行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化进程,积极推广应用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提高工程建设科技含量,限制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