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病假累计多少天转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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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与员工病假管理
医疗期与员工病假管理
主持人:员工因身体健康原因休病假是再正常不过的事,那么,企业对员工请病假一般会规定怎样的请假程序?如果员工未履行这些程序就直接休病假,企业通常会如何处理?
阎雪峰:一般规定,病假必须有国家医疗单位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假条。有时,企业为了严格病假管理,对出具病假条的医疗单位资质会做出一些特殊的要求,如有的企业规定是二级以上医院,有的企业要求到其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杨杰:企业可以根据疾病类型分别设定不同的请假程序。对慢性疾病,企业可以实行事先请假制,即规定职工应先递交书面休假申请,同时提供医院病历,病假建议单等材料,病假申请经企业职能部门批准后员工才可以离岗休息。对于急症则可由员工先行就诊同时口头通知企业,就诊后补交书面休假申请、医院病历、病假建议单、急诊挂号单等材料。
对没有履行请假程序或请假未被批准即离岗休息的,均属于擅自缺勤行为,企业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分别处理。对确实患病但因客观原因没有及时请假的,企业可以要求其补办请假程序;对擅自离岗且未患病或病情轻微无须休息的员工,企业可以以事假或旷工处理。
主持人:法律规定员工请病假最长可以请多长时间?对请长期病假的员工,在法定医疗期满后,企
劳务派遣医疗期案例分析
劳务派遣医疗期案例分析
2008年11月21日,钟某与上海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09年11月20日止,并约定将钟某派遣至某外资机构上海代表处工作,劳动报酬由代表处直接支付给钟某,代表处与钟某约定其每月工资为12000元。2009年11月12日,钟某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告知代表处,其需住院接受痔疮手术,代表处回复同意其治病,并于次日派人前往医院探望。钟某于12月5日治愈出院,医生建议需继续休息三周。2009年11月18日,代表处向劳务派遣公司发出《派遣员工退回通知书》,称其与钟某的合同期限满后,将钟某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不再续用,并注明钟某“目前痔疮开刀住院中”,同时还称钟某不存在“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情形。2009年11月20日,劳务派遣公司出具《退工证明》,终止了与钟某的劳动关系。因劳务派遣公司书写地址出现错误,钟某于12月16日收到退工单。钟某认为自己尚处于医疗期内,劳务派遣公司属于违法终止合同,于是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解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本案涉及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者医疗期的举证责任,合同到期出现
重庆市医疗期相关规定
重庆市医疗期相关规定
A、什么是医疗期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B、医疗期有多久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C、已经过多久医疗期如何计算
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医疗期的计算,当年或跨年度病休,在6个月内累计达到3
个月的,按达到3个月医疗期处理;在12个月内累计达到6个月的,按达到6个月医疗期处理;在15个月内累计达到9个月的,按达到9个月医疗期处理;在18个月内累计达到12个月的,按达到12个月医疗期处理;在24个月内累计达到18个月的,按达到18个月医疗期处理;在30个月内累计达到24个月的,按达到24个月医疗期处理。
D、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Circular on the provisions on medical treatment period of the employees suffering from illness or non-work-rel
ated injuries
劳部发〔1994〕479号
The Department of Labor【1994】479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In order to guarantee the enterprise workers in the ill or injured dur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according to the\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EMPLOYMENT CONTRACTS“the enactment of this provision.
第二条 医
医疗期满通知书模板
医疗期满通知书模板
【篇一:返岗通知书模板】
返岗通知书 先生/女士:
您与******有限公司***分公司签订的医疗期协议将于 年 月 日到期,请您于 年 月 日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返岗报到手续。若您未按时报到且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对您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部 年 月日
【篇二:医疗期满解除通知书(1)】
单位留存联:
关于与 裴慧 同志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裴慧同志:
你自 2011 年 10 月 26 日至 2012 年3月22 日已休病假120天。现因你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我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根
据劳动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决定将与你在 2012 年 4 月 22 日解除劳动合
同。有关劳动合同解除手续的办理时间,将电话另行通知。
工作门店:淮安楚州东门大街购物广场 签收人: 负责人: 2012 年 3月 22 日 2012 年 3月 22 日
-------------------------------------------------------------------- 个人留存联: 关于与
裴慧
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工伤假、病假、事假分别有多少天
说到放假想必大家都欢欣鼓舞,今天小编同大家一起来谈谈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工伤假、病假、事假分别有多少天吧。
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4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婚假: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
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王律师: 您好!
我公司下属子公司xx公司发现两名职工患病,李某患白血病,黄某患恶性肿瘤。据我们的判断,其二人患病都不是因为工作环境的原因造成的,因为在项目工地工作、居住,有好几个人,都没有类似的情况出现,而且二人的工作地点也不在一处。
黄某2009年5月到公司工作,李某2008年7月到公司工作,工龄均在5年以下,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 [1994]479 号)第3条规定,其二人能享受到的医疗期只有三个月。
我的问题是:
1、如果三个月医疗期满后,职工尚未治愈的,公司该如何处理?
2、其二人医疗期内的疾病救助是不是按南宁市目前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是否需要交纳社会保险费呢?
3、如在医疗期内,其二人的劳动合同届满,该如何终止合同,如何支付补偿金? 4、如职工因患病死亡的,该如何支付补偿金? 你好:
就你咨询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李某和黄某在子公司的工作年限均在5年以下,两人的法定医疗期确为3个月。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
重庆产假多少天
篇一: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最新版)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6〕第7号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于2016年3月31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3月31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六章 胎儿性别选择限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调控人口总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在本市的公民。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
穗劳福〔1999〕3号 关于解答《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
广州市劳动局文件
关于解答《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有关
问题的通知
穗劳福〔1999〕3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企业,中央、省、部 队驻穗单位:
《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穗劳福字[1998]5号,简称《实施办法》)印发后,对规范伤病职工医疗期管理、推进劳动合同制制度改革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现就企业、单位在执行《实施办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对《实施办法》第三条中“需停止工作医疗”怎样掌握?
答: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必须是由于病情较严重,处于发展或不稳定状态,确需停止工作治疗且连续时间超过3天时才给予计算医疗期,并从停工治疗的第一天起开始累计。
二、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下简称伤病职工)时,根据其工作年限划定的医疗期限与实际应享受的医疗期限有何关系?
答:根据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划定的医疗期限,只是可给伤病职工享受医疗期的一种“资格”,在某累计周期内是否准许其休满这种资格的医疗期,关键是视伤病职工是否确需停工治疗。如果在医疗期内病情相对稳定,则视为不需停工治疗,可进行医疗终结,不再享受医疗期。因此,伤病职工在劳动合同
穗劳福字5号 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
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州市劳动局 文 号:穗劳福字[1998]5号 发布日期:1998-9-30 执行日期:1998-9-30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大厂,中央、省、部队驻穗单位:
现将《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本局反映。
广州市劳动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三十日
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用人单位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广州地区范围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医疗期是指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医疗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及作为计发疾病津贴的期限。
第四条 职工因各种伤病停工医疗时间实行累计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