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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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鲁水政字[2016]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部门指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循规定的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制度。积极创新建设管理模式,推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新模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维修及技术改造项目)。国家或省有专门规定、以及使用国外资金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事权划分
第五条 省水利厅负责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并对全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利建设市场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组织
贵阳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贵阳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确保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工程质量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安全第一、确保质量、综合治理”的方针,注重生态和环境保护,建立健全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落实完善各项工程质量责任制。大力提倡文明施工,全面推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强化各项安全生产措施,杜绝重大伤亡事故。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以及政府参与投资建设的中小型水源工程建设项目,农田水利、防汛岁修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执行,国家和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建设程序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基本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含招标设计)、建
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
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
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行为,强化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规及部省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法人为建设单位;实行代建制等其他组织形式的,代建单位等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建设单位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包括组建核查、人员培训、考核奖惩等。
第五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位集中组建专职、统一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章建设单位组建
第六条建设单位的组建应服从工程建设需要,有利于工程顺利实施。 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建设单位的组建由相应的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任命法定代表人。
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省水利厅直接负责实施的项目,建设单位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
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的工程管理办法(4)
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的工程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发挥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作用,深刻细致地落实监理委托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及义务,确保本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及施工合同、图纸设计、相关法律法规及业主的一些具体要求,公司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对监理公司的监理工作进行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一、 监理合同执行情况
1、根据监理合同内容的有关规定配备总监、土建监理工程师及电气、水暖专业工程师等人员,严格控制人员的到岗率,且必须参加周工程例会, 在配合施工期间监理人员视监理工作需要随叫随到。
2、在服务期内,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监理人员的更换,必须征得书面同意;对于不称职监理人员,无正当理由必须2日内离开,并在2日内人员更换到位。
3、监理人员在责任期内如果有重大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应予以赔偿损失。 4、监理人员应按时向建设单位提供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月报及现场各种报告资料等,召开监理周例会,认真书写监理例会纪要并与监理周例会后的24小时内下发周例会纪要,不及时传发以上资料的一次处罚300元。
5、监理人员不准向施工单位索取钱物,不准向施工单位报销任
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的工程管理办法(4)
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的工程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发挥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作用,深刻细致地落实监理委托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及义务,确保本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及施工合同、图纸设计、相关法律法规及业主的一些具体要求,公司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对监理公司的监理工作进行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一、 监理合同执行情况
1、根据监理合同内容的有关规定配备总监、土建监理工程师及电气、水暖专业工程师等人员,严格控制人员的到岗率,且必须参加周工程例会, 在配合施工期间监理人员视监理工作需要随叫随到。
2、在服务期内,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监理人员的更换,必须征得书面同意;对于不称职监理人员,无正当理由必须2日内离开,并在2日内人员更换到位。
3、监理人员在责任期内如果有重大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应予以赔偿损失。 4、监理人员应按时向建设单位提供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月报及现场各种报告资料等,召开监理周例会,认真书写监理例会纪要并与监理周例会后的24小时内下发周例会纪要,不及时传发以上资料的一次处罚300元。
5、监理人员不准向施工单位索取钱物,不准向施工单位报销任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评审管理办法
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促进工程建设现场管理制度化、规化、标准化建设,营造和谐的外部建设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精神和水利部《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评审管理办法》,结合本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的申报、评审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获得“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称号的单位必须是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符合条件、群众公认并经省水利厅组织考核、评审通过后的单位。
第四条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采取平时考核与集中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并实行自愿申报备案制度。凡申报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的项目应当接受考评单位的全程监督检查。
第五条被评为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可优先申报省、部文明工地。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可优先申报省、部优质工程奖。
第六条获得“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称号的单位由省水利厅颁发“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证书和奖牌,并在水利网等媒体进行公布和介绍,并将其记录在企业信用档案。
第七条获得“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称号的单位,可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附件: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设计变更定义)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和优化等活动。
第四条(变更要求)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管理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正确处理好优化设计与重大设计变更的关系,积极开展优化设计,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和质量。
第六条(变更实施)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不含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变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附件: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设计变更定义)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和优化等活动。
第四条(变更要求)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管理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正确处理好优化设计与重大设计变更的关系,积极开展优化设计,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和质量。
第六条(变更实施)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不含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变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
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办、民防局),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加强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等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为方便使用,各地可将该《办法》印刷成册。此通知同时在《中国人民防空网》上发布(网址:www.ccad.gov.cn)。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行政许可资质(以下简称许可资质)管理,保护监理、建设和施工等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防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提高防护工程建设质量和监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信部信14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管理,依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第五条所指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
第三条 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由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质等级条件
第四条 监理单位资质各相应等级基本条件如下:
(一)甲级
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30名;
2、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3、财务状况良好;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
5、有完善的单位管理制度,有通过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6、有良好的监理信誉;
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12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理(其中至少有1个5000万元以上或者6个1000万元以上项目)。
(二)乙级
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5名;
2、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3、财务状况良好;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
5、有完善的单位管理制度,有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6、有良好的监理信誉;
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9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理(其中至少有2个1000万元以上或者5个400万元以上项目)。
(三)丙级
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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