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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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民发107
【发布单位】民政部
【发布文号】民发[2006]107号 【发布日期】2006-12-01 【生效日期】2006-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
(民发[2006]107号)
为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导和规范全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抓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历史性机遇,以加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基础建设和提高供养服务水平为重点,到“十一五”期末,在我国农村基本建成以县、乡人民政府兴办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为骨干,社会力量举办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为补充,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网络,初步满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需要,并逐步开展对农村其他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供养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管理,规范建设。严格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
最新五保供养条例
篇一:五保供养办法
山西省五保供养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规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促进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在吃、穿、住、医、葬(教)等方面依法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正常生活;
(二)政府供养为主;
(三)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批、管理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管理、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建设、农业、卫生、审计、编制、税务、工商、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鼓励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资金、物质捐助和无偿服务。 第五条
提供捐赠依照
兰考县农村五保供养情况的调查报告
农村五保供养情况
兰考县农村五保供养情况的调查报告
河南省兰考县农村经济监测点
从2006年施行的新《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来,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特别是近年高度关注民生,狠抓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工作,使五保供养工作迈上了发展的快车道,努力实现五保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安、老有所乐、病有所医”的目标,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兰考县委、县政府十分重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就新《条例》颁布实施后,对如何做好兰考县的五保供养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目前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现状
兰考县目前有农村五保户3100人,在2009年兰考县的五保户为3020人,近年五保户数量增多的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青壮年外出务工非正常死亡后,“老不中用、小不中用”的家庭数量和人数逐年增多;二是其它一些符合条件的对象漏摸。目前五保的供养经费为集中供养每人每年2000元,分散供养经费每人每年1200元,全县的3100人中实行集中供养1280人,分散供养1820人。
二、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难
通过调查了解,五保户老人中绝大多数都是个人生活习惯怪异以及性格孤僻的弱势群体,他们不善于与其他人交流,而且受传统思想观念和生活习惯的影响,大部分五保户不愿意离开本乡
农村五保供养情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运行的管理,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区(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服务功能与执业范围
第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对象为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
最新-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政策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精品
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政策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关于我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政策落实情况的自查报告 **市民政局 2019年8月28日 市纪委、市农工办
按照安纪办函〔2019〕13号通知要求,我局通过调研、查阅资料等方法,对我市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城乡低保政策概况
我市城市居民低保工作于1998年开始试点,2019年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10余年的不断探索、总结和完善,我市城市居民低保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我市农村低保工作也启于1998年,省上给予一定资金,按照低标准、小范围、快起步的原则,先后有8个县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按县、乡、村442比例筹集农村低保资金,但由于没有建立稳定的财政支持机制,加之其他一些客观原因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后财政政策的变化,乡、村按比例的资金无法落实,迫使大部分县不得不停止农村低保工作,没有停的几个县也是占用救灾救济款维持现状。
为了解决农村贫困群众基本生活问题,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并于2019年逐步建立了农村低保制度。
我市城乡低保工作发展至今经历了试点探索、典型引路;建立制度、全面推行;规
行政服务中心中介和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行政服务中心中介和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规范进驻中心中介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驻中心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进驻中心为中心各窗口进行行政许可、行政确认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成果的机构,及一些提供便民服务的机构,依法设立,并收取相应费用。主要包括工程预算、会计审计、资产(房产、土地)评估、工程咨询、测绘、检测、检验、认证等机构,工商登记、项目审批、税务、房地产等代理机构及电信、移动、数字电视、供水、供气、供油等办事机构,银行服务,商务中心。
第四条 进驻中心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以及与其开展中介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
(二)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其他相应的管理制度,在本行业内市场占有率高、诚信评估名列前茅;
(三)取得执业资格的专职执业人员不少于3人,原则要求无执业资格人员不得进驻中心,但确有充分理由需进驻的,应经中心认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中介机构进驻中心的程序:
(一)相关机构提出进驻申请,
河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运行的管理,保障城市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基妇发[2006]2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辖区内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区(市、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市、区(市、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
河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运行的管理,保障城市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基妇发[2006]2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辖区内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区(市、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市、区(市、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
在全县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升级行动计划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和《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 量xxxx-xxxx年在全县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主要指老年人福利机构和敬老院)三年提质升级行动计划。
一、总体目标
全县要通过新建,改扩建一批、提质升级一批、转型发展一批,基本形成县、乡供养服务设施相衔接,布局科学、配置均衡、服务功能基本完善的特困人员养老服务兜底保障体系。确保到xxxx年全县范围内养老机构护理床位占比xx%以上,社会化运营床位占比xx%以上,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全部实行集中供养,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全面落实,所有老年人福利机构和中心敬老院都能提供医养服务,安全隐患整改到位。
二、重点任务
(一)建设一个以医养中心与福利院建设的大型养老机构,提升社会福利院管理水平,医养中心与福利院建设项目总投资x.xx亿,占地xx.x亩,总床位达到xxxx张以上,计划xxxx底完工,xxxx年投入使用。
(二)改扩建一批中心敬老院。首先把安全乡敬老院建设为中心敬老院,安全乡敬辐射到安障乡、xx镇、xxx镇、xxx镇等周边乡镇。应充分利用现有床位和空余场地改扩建,重点增强长期照护功能
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1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
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卫发〔2012〕25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医学科学院,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所: 为规范我省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考核与管理,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范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包括: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采光、照明、噪声等室内环境的卫生检验、检测与评价;
(二)顾客用品用具的卫生检验、检测与评价;
(三)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卫生检验、检测与评价;
(四)公共场所饮用水(包括:自备水、直饮水、二次供水)卫生检验、检测与评价;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