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没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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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局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 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局机关及直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根据工作需要,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房屋、车辆、设备、家具和其他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调剂)、置换、出售、报废、报损等行为。
(一)无偿调出,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
1、资产在本局上下级单位之间调拨; 2、资产在本局同级部门之间调拨;
3、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 4、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而发生的资产移交; 5、经国家和国家安监总局特殊批准的资产调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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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出售,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三)置换,是指以
XX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XX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产处臵审批权限和流程 第三章 资产处臵的一般管理要求
第一节 资产转让、臵换 第二节 资产出租
第三节 无形资产的许可使用 第四节 其他管理要求 第四章 资产无偿划转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资产处臵行为,确保资产处臵收益最大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成员单位)的资产处臵工作。
第三条 资产处臵是指使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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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失的合法行为。
使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处臵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臵换、无偿划转、捐赠、出租、许可使用、以资产对外投资、以资抵债、征收。
使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灭失的资产处臵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坏账核销、放弃、无偿收回。
第四条 资产处臵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本公司业务管理水平,规范不良资产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确保不良资产回收价值最大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我公司按照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标准划分的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资产(包括小贷业务、担保业务、投资业务及其他信贷业务)。
第三条 不良资产管理是根据不良资产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资产实行全面管理与最佳处置。
第四条 不良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真实性原则。不良资产分类、认定、调查、估值、减值准备计提与使用、处置清收、损失问责应实事求是,准确反映。
(二) 依法合规原则。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全过程,均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定执行,规范操作。
(三) 处置减损原则。不良资产形成后,应采取措施防止不良资产价值贬损,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不良资产回收最大化。
(四) 损失补偿原则。按照损失程度对不良资产提取风险拨备,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置损失。
(五) 责任追究原则。对发生的不良资产,应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第二章 不良资产认定
第五条 不良资产认定按照公司《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
吉林局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 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局机关及直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根据工作需要,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房屋、车辆、设备、家具和其他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调剂)、置换、出售、报废、报损等行为。
(一)无偿调出,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
1、资产在本局上下级单位之间调拨; 2、资产在本局同级部门之间调拨;
3、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 4、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而发生的资产移交; 5、经国家和国家安监总局特殊批准的资产调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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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出售,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三)置换,是指以
罚没物资管理办法等
黑龙江省罚没物资处理办法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4-12-15 执行日期:2006-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财政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防止国家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罚没财物,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下统称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没收的财物和违法所得。
本条例所称扣押财物,是指执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扣留的款项和物品以及决定取保候审、暂缓行政拘留而收取的保证金。
第三条 本省行政辖区内执法机关对罚没和扣押财物的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管辖范围内罚没和扣押财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本系统罚没和扣押财物的
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财政
罚没卷烟管理办法6
罚没卷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罚没卷烟的管理,规范罚没卷烟的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罚没卷烟,是指烟草专卖局依法收购或没收的,以及其他执法机关移送烟草专卖局处
理的真品卷烟(含雪茄烟,下同)
第三条 本办法使用于各级烟草专卖局和参与罚没卷烟处理的烟草企业。其他执法机关移送烟草专卖局处
理罚没卷烟,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涉案卷烟保管
第四条 烟草专卖局负责涉案卷烟的保管,设立专门仓库,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涉案卷烟台账等保管制度。
涉案卷烟在结案前应当分案管理和单独封存。
第五条 涉案卷烟的保管入库,由案件经办者向仓库保管者进行实物交接,确认无误后办理涉案卷烟入库
手续。
第六条 涉案卷烟的保管出库包括鉴别检验出库、发还出库、指定收购(拍卖)出库、销毁出库等。 第七条 涉案卷烟的鉴别检验出库必须凭涉案卷烟委托鉴别检验书办理手续。发还出库必须凭先行登记保
存物品发还清单办理手续。指定收购(拍卖)出库必须瓶罚没卷烟指定收购书办理手续。销毁出库必须凭违法物品销毁纪录表办理手续。
第八条 仓库保管人员每月对涉案卷
拆迁残值资产处置管理办法(1)
武汉*******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拆迁残值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拆迁过程中残值资产(以下简称拆迁
残值资产)处置管理,规范残值资产的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值资产,专指公司接受高新区土储
中心委托,对企(事)业单位进行征收补偿后取得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一)厂房、车间、仓库、办公楼、广场等建(构)筑物; (二)生产、办公设施及设备; (三)原料、成品、半成品等生产资料; (四)绿化苗木。
第二章 处 置 与 管 理
第三条 残值资产的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进行,在不影响征收、拆迁和项目建设进度的情况下,充分体现残值资产的最大价值。
第四条 残值资产的处置方式主要包括拆除、变现、迁移。
在征地拆迁部与被拆迁企(事)业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由公建部商征地拆迁部、财务审计部、绿化专班,提出残值资产处
置总体方案并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拆迁协议内须明确残值资产接收时间节点,现场残值在接收时应与企业评估报告中所列清单相符)。
(一)拆除:对于厂房、车间、仓库、办公楼、广场等建(构)筑物及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如:预埋件)等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财金87号)
【发布单位】财政部 银监会 【发布文号】财金[2008]87号 【发布日期】2008-07-11 【生效日期】2008-07-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财政部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
(财金[2008]87号)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为适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的需要,规范过渡阶段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范道德风险,现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
财政部 银监会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产处置行为,增强资产处置透明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防范道德风险,促进资产公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处置不良资产,最大限度提高资产处置收益,减少损失,根据《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财金87号
【发布单位】财政部 银监会 【发布文号】财金[2008]87号 【发布日期】2008-07-11 【生效日期】2008-07-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财政部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
(财金[2008]87号)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为适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的需要,规范过渡阶段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范道德风险,现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
财政部 银监会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产处置行为,增强资产处置透明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防范道德风险,促进资产公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处置不良资产,最大限度提高资产处置收益,减少损失,根据《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资产损失管理办法
现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