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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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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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1年8月30日)

为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项,提高限制性股票激励信息披露

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的审议和披露

(一)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次日披露董事会决议、股权激

励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

上市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前应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1、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3、独立董事意见;

4、法律意见书(如有);

5、激励对象名单;

6、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7、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8、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如有);

9、有权部门的批复文件(如需);

10、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2、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3、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

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5号- 信息披露直通车公告类别(2013年1月28日修订)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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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5号: 信息披露直通车公告类别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2年7月2日发布,2013

年1月28日修订)

为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工作,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公告类别范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备忘录。

信息披露直通车的公告范围见下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公告大类 公告细类名称 一季度报告 三季度报告 业绩快报 由原快报盈利修正为亏损 由原快报亏损修正为盈利 调高业绩(与前次业绩快报相比) 序号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公告大类 公告细类名称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股权激励计划终止或撤回公告 证监会备案无异议的股权激励计划 证监会对股权激励计划无异议的公告 股权股权激励实施的进展公告 告 董事会关于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拟注销股权激励授予股份、期权公告 股权激励计划其他公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公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定期报告 调低业绩(与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 -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2015年1月修订)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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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5年1月修订)

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含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下同)的信息披露和业务流程,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重组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备忘录,请各上市公司遵照执行。

一、总体原则

(一)上市公司必须保证筹划中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真实性,属于《重组办法》规范的事项,且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上市公司不得随意以存在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为由向本所申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 - 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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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重大资产重组

(2008年5月22日)

为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相关业务办理流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128号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财务顾问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一、总则

1、本备忘录规范的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控制或控股的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重大重组),是指符合《重组办法》要求的资产重组行为。

2、上市公司必须保证筹划中的重大重组事项的真实性,属于《重组办法》规范的事项,且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上市公司不得故意虚构重大重组信息损害投资者权益。

二、重大重组准备工作和停复牌安排

1、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重大重组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作好保密工作。

2、上市公司应结合重大重组事项进展,密切关注媒体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简称证券)的交易情况,及时申请公司证券停牌和报送材料。关于相关业务的具体办理方法和要求,上市公司应参照执行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6号:变更公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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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6号:变更公司名称

2016年11月4日 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为规范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名称事项的信息披露,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一、本备忘录所指的变更公司名称,是指上市公司根据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自主变更公司全称或证券简称。上市公司因股票交易被实施或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等变更证券简称的,不适用本备忘录。

二、上市公司应根据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审慎对公司名称进行变更,不得随意变更。变更后的公司名称应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匹配,不得利用变更名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

三、上市公司因主营业务变更拟变更公司名称的,原则上应在主营业务变更完成后进行公司名称变更。上市公司因主营业务变更拟变更公司名称的,原则上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新业务最近12个月已实现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30%以上;

2、新业务最近12个月已实现的营业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利润的比例达到30%以上。

四、上市公司拟变更证券简称的,变更后的证券简称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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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

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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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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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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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忘录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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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相关事项

2008年9月22日 深交所发审监管部

特别提示:本备忘录不是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则的补充解释,仅为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提供指导。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任时应报送的资料 1、报送《持股登记表》

公司拟披露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涉及高级管理人员任命的,应向本所报送新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登记表》。公司拟披露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公告涉及董事、监事任命的,应向本所报送新任董事、监事的《持股登记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连任或续聘的,如果以前向本所报送的《持股登记表》中的相关资料没有发生变化,在连任或续聘时可以不报送《持股登记表》。

2、报送《声明及承诺书》

新任董事、监事应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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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送本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连任或续聘的,如果以前向本所报送的《声明及承诺书》中的声明事项没有发生变化,在连任或续聘时可以不重新签署并

深交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1号――公告格式(第1~40号)(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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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1号——公告格式(第1~40

号)(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2010年10月22日制定、2011年3月16日修订)

为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备忘录。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本所根据最新出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最新监管形势,在本所2008年12月31日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第1号-第17号》的基础上整合编制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号-第40号》(见附件),现予以颁布,请参照执行。

本备忘录所附的公告格式对应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股改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3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传闻及澄清》、《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重大合同》、《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新增股份上市》、《信息披露实务讲解第3号——减持股份》、《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2.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年度报告中股权激励事项的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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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年度报告中股权激励事项的披露要求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

——年度报告中股权激励事项的披露要求

为规范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备忘录。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36号文)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正文“重要事项”中披露股权激励事项的相关内容,具体要求如下:

一、上市公司应当披露股权激励计划在本报告期的具体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履行的相关程序及总体情况;

(二)股权激励基金提取情况;

(三)股权激励股份购买情况;

(四)对激励对象的考核情况;

(五)对激励对象范围的调整情况;

(六)股权激励股份授予数量;

(七)股票期权授予及行权情况;

(八)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行权比例等的调整情况;

(九)涉及股权激励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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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年度报告中股权激励事项的披露要求

注:上市公司只需要披露适用于本公司股权激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2016年8月12日修订)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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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

股权激励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6年8月13日)

为提高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股权激励相关信息披露及业务办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一、审议程序及首次信息披露要求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就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半数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相关事项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及全文、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自查表》(见附件1),同时应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等文件。

(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对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逐条说明是否存在公司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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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以及激励对象不得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