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电管理规定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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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临时用电(含基建工程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
第二条 在油区、制氢站、加油站区围墙内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的同时,按规定办理“动火安全措施票”。
第三条 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险点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同时将安全措施填入“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内。
第二章 作业安全措施
第四条 配送电单位/检修部电气班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
第五条 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第六条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第七条 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允许接入公用电网(正式运行的电源)。
第八条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一)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
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临时用电作业过程安全要求与防护和《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在施工、生产、检维修等作业中,临时使用不大于380V的低压电力系统、使用期不超过6个月的用电作业。 3. 术语定义 3.1临时用电
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有插头、连线、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组成的供电线路为非标准配置的临时性用电线路,简称临时用电线路。为动力、照明、实验等用电需要,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接引临时用电线路,且用电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用电方式称为临时用电。超过6个月的用电,不能视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供电工程设计规范执行。
工程施工临时用电是指新建、改造、扩建工程中用电负荷较大、使用周期较长、设备种类和数量较多的临时用电。 4.职责要求 4.1属地部门职责
1)在临时用电线路铺设验收完成前不得送电; 2)了解临时用电风险和应急程序;
3)对临时用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完善,应立即停止用电作业。
1
4)执行临时用电挂牌、上锁和摘牌、解锁。 4.2安全环保部职责
1)确认作业前安全准备情况,检查作业许可证办理情况; 2)对许可证、施
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吐哈油田分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临时用电作业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范》(Q/Y1244-2009)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临时用电线路是指除按标准成套配臵的,有插头、连线、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气线路,包括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及承包商在施工作业、检修作业、建筑施工等过程,临时性使用220伏/380伏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的作业;6千伏及以上的高电压临时用电,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并对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第五条 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和承包商执行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 员工接受临时用电安全培训,执行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 安全职责
第八条 作业申请人安全职责:
(一)是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 (二)办理作业许可票;
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临时用电作业过程安全要求与防护和《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在施工、生产、检维修等作业中,临时使用不大于380V的低压电力系统、使用期不超过6个月的用电作业。 3. 术语定义 3.1临时用电
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有插头、连线、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组成的供电线路为非标准配置的临时性用电线路,简称临时用电线路。为动力、照明、实验等用电需要,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接引临时用电线路,且用电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用电方式称为临时用电。超过6个月的用电,不能视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供电工程设计规范执行。
工程施工临时用电是指新建、改造、扩建工程中用电负荷较大、使用周期较长、设备种类和数量较多的临时用电。 4.职责要求 4.1属地部门职责
1)在临时用电线路铺设验收完成前不得送电; 2)了解临时用电风险和应急程序;
3)对临时用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完善,应立即停止用电作业。
1
4)执行临时用电挂牌、上锁和摘牌、解锁。 4.2安全环保部职责
1)确认作业前安全准备情况,检查作业许可证办理情况; 2)对许可证、
(完整版)OA使用管理规定.docx
OA 使用管理制度
一、总则
1、公司办公自动化系统(以下简称 OA 系统)是以致远 A8-m 协同管理软件为平台,
采用服务器 /客户端 /浏览器结构,建立起来的覆盖全国控系统的办公信息管理系统,
实现网上办公、无纸化办公和信息资源共享。OA 系统是公司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
成部分,是提高公司办公整体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2、为了加强对公司 OA 系统的管理,提高公司工作效率,有效降低和节约成本,加
快办公自动化建设,保障文件和各种信息传递快捷通畅,最终解决部门自身与部门
之间协同工作的效率问题,从而系统地推进管理工作朝着制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
的方向发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二、组织职责
OA 系统的运行中,公司各部门各负其责,协同配合。职责如下:
1、公司行政人事部是公司办公自动化OA 系统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1)、
负责制定 OA 系统规章制度;
(2)、负责 OA 系统核心工作流程设计、修改;(3)、负责OA系统各职能部室
工作流程设计的审核;(4)、负责确定、监管OA 系统核心工作流程参与人员的
权限;(5)、负责监控、检查、督办核心工作流程的工作流转;(6)、负责工
作流程的归档,并为其他部门提供查询;( 7)、负责 OA 系统内各大功能
(完整版)供应商送货管理规定
供应商送货管理规定
规定内容
1 供应商送货违约处罚标准和规定:
1.1 在供应商出现延迟交货、供应商送货不足、供应商不送货导致订单作废等情况时为违约,分别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2 供应商延迟交货为A类违约,处罚标准为本订货单订货金额的3%。
1.3 供应商送货不足为B类违约。在供应商当月的累计送货额达到当月累计订货额的95%(含)以上时不处罚;送货额在95%--90%(含)之间的,按未送货金额15%的比例进行除罚;送货额在90%--85%(含)之间时,按全部未送货金额20%的标准进行除罚;送货额在85%--80%(含)之间时,按全部未送货金额30%的标准进行除罚;累计送货金额低于80%时,按全部未送货金额50%的标准进行除罚。
例:⑴一月份A供应商累计订货额10万元,实际送货额9.5万元,送货率95%,不予处罚。
⑵二月份A供应商累计订货额10万元,实际送货额9.3万元,送货率93%,未送货金额7千元,处罚比例为未送货金额的15%,罚款额=0.7万元×15%=1050元。
⑶三月份A供应商累计订货额10万元,实际送货额8.8万元,送货率88%,未送货金额1.2万元,处罚比例为未送货金额的20%,罚款额=1.2万元×20%=2400元。依此类推。
1.4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分公司为了工程建设的需要,方便施工单位,向供电公司申请临时用电,经**供电公司批复安装了**630KVA临时施工用变压器和一台630KVA箱式变压器,现已向各施工单位供电。为了贯彻国家电力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杜绝触电和电气设备火灾发生,促进工程建设按期顺利完成,暂定本规定。
一、施工单位需要施工电源,须向工程管理部提出用电申请,用电申请中注明需用电源功率KW或容量KVA,三相负荷功率KW或容量KVA,单相电源功率KW或容量KVA.
二、用电申请由工程部审批,并提出安全技术要求后,施工单位方可实施。
三、 ***分公司负责抄写总的计量装置和箱式变产生电量,施工变产生电量由承包单位自己负责计量。电费结算统一由***分公司负责向城东供电公司缴纳,***分公司负责缴纳箱式变产生的电费;施工变产生的电费由承包单位缴纳,新能源分公司计划合同部从工程款内扣除。
四、临时用电架空线路用绝缘良好的导线架设,导线间距在0.5m以上,并固定
绝缘子上(如用绝缘良好的动力电缆架设,可直接固定在电杆上)。
五、临时用电线路如用动力电缆直
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完整版
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规
定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及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镇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生态环境改善和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发改、房产、公安、工商、市容等部门及各城区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相互配合,协助市拆迁办做好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确保房屋拆迁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管
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完整版
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规
定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及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镇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生态环境改善和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发改、房产、公安、工商、市容等部门及各城区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相互配合,协助市拆迁办做好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确保房屋拆迁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防止触电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一、施工现场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等作业,必须由专业电工完成。电工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电工证持证上岗,并按国家有关电工规范操作。
二、使用用电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检查电气装臵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
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三项基本原则
1、必须采用TN-S接地,接零保护系统。即“三相五线制”系统 2、必须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3、必须采用两级漏电保护和两道防线。 四、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接线要求
1、电线必须符合有关规定,配线(包括架空线)应分色(包括配电箱内连线),相线L1为黄色,相线L2为绿色,相线L3为红色,工作零线N为黑色,保护零线PE为绿/黄双色。严禁采用四芯或三芯电缆外加一根电线代替五芯或四芯电缆。禁止使用老化电线,破皮的应进行包扎或更换。
2、保护零线(PE线)只作电气设备接零保护使用,即只用于联接电气设备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金属外壳、基座等。二种零线(N和PE)不得混用。为保证接地、接零保护系统可靠,在整个施工现场的PE线